房屋買賣已8年,趕上拆遷就想出爾反爾?!

房屋作為不動產,其物權轉移遵循強制公示原則,即非經房屋過戶登記,是不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但是實際中,由於很多房屋買受人的法律風險意識不強,在和原房主簽了買賣合同、領了房屋鑰匙後,沒有繼續把房屋過戶手續辦好,就把事情放下了。

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一旦遇到了拆遷,就很容易出現法律風險。我們下面就用一個案例來說說這件事。

房屋買賣已8年,趕上拆遷就想出爾反爾?!

案情簡介

趙某8年前購買王某的一套房屋,簽了買賣合同、也交了房款,但是一直沒有過戶。後來,該房屋被劃入當地拆遷範圍,這是趙某才想起來應當儘快把房產證給辦下來。

於是,趙某找到王某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可是王某則拒絕趙某的要求,同時稱願意返還房款和利息把房子收回。王某認為,由於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他還是房屋目前的所有權人,所以有權簽訂該房屋的拆遷補償協議並領取補償款。

趙某沒辦法只好找到拆遷辦,說明情況後要求籤訂補償協議。但是拆遷辦卻說只有持有房產證才有權利簽字,拒絕了趙某的要求。那麼,此時的趙某應當怎麼辦呢?

房屋買賣已8年,趕上拆遷就想出爾反爾?!

律師說法

當房屋所有權出現爭議,即被拆遷房屋產權不明的情況下,應當首先明晰產權,然後由真正的房屋拆遷人作為被徵收人與徵收方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明細產權的方式可以是協商、訴訟或者仲裁。

我們首先來看趙某與王某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這一點可以明確的回答:有效。該合同是雙方簽訂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其他合同無效的情形,故合同有效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不過由於在簽訂合同後,雙方並未辦理過戶手續,故該房屋的物權並未發生轉移,目前仍是王某所有。但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王某應當協助趙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趙某也有權依照合同要求王某協助辦理。因此,對於過戶這件事,趙某可以通過起訴王某,要求其履行合同義務,即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另外,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這件事上,雖然趙某目前不持有房產證,不能簽訂補償協議,但是他可以持當時的房屋買賣合同到徵收辦,向拆遷方說明情況和理由。

房屋買賣已8年,趕上拆遷就想出爾反爾?!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情況下,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以上就是關於買賣房屋但未過戶時,拆遷出現爭議的解決辦法。遇到類似的情況,當事人一定要積極通過法律主張權利,切莫拖延導致利益受損。另外,在買賣房屋的過程中,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之後,要記得儘快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明晰房屋所有權人,以免日後出現法律隱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