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文章|《中國金融》2019年第22期
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下稱“43號文”)和新《預算法》的規定,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是地方政府舉債融資的唯一合法渠道。但在實踐中,新《預算法》的法律規定以及相關中央文件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
2014年之前,國家審計署曾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進行過多輪審計,清楚揭示了其融資主體、資金來源、資金投向等結構性信息。可以認為,2015年之後的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其實質與2014年之前的地方政府性債務類似。因此,這些結構性信息可以用於分析今天的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現有研究也大多是從這三個角度對我國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總體規模進行估算的。其中,債務資金投向視角的估算,範圍界定更清晰,數據也較易獲取。本文基於審計公告結構性信息,對已有資金投向角度估算方法進行修正,重新估算了我國地方政府隱性債務規模,並在此基礎上,提出防範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的若干建議。
地方政府隱性債務規模新估算
從資金投向角度估算地方政府隱性債務規模的現有研究中,多數簡單認為隱性債務均投向統計局認定的基礎設施行業,並未與審計署披露的地方政府性債務資金投向進行對照。同時,部分研究提出的核算等式的合理性也需要討論。為此,結合中國實際,本文在具體估算方法上作出如下修正。
一是結合審計報告中的地方政府性債務資金投向,我們對核算的行業範圍進行了修正。
二是基於對國家預算資金的理解以及中央和地方投資項目的分配,我們對現有研究的估算等式進行了修正,提出以下兩個口徑的估算等式:(1)核算行業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核算行業當年到位資金-核算行業國家預算內資金-核算行業自有資金)×核算行業中的地方投資佔比;(2)核算行業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核算行業當年到位資金-核算行業國家預算內資金-核算行業自籌資金)×核算行業中的地方投資佔比。
其中,核算等式(1)是將自有資金視為非債務資金,除自有資金之外的自籌資金均視為債務資金;核算等式(2)則是將自籌資金均視為非債務資金。依據上述兩個等式可估算出地方政府債務資金投向的基礎設施建設行業的隱性債務,加上保障房建設和土地收儲的隱性債務,2018年底我國地方政府隱性債務規模應在21.39萬億~45.14萬億元。估算規模上下限差距較大,主要是除自有資金之外的自籌資金裡,到底有多少應被認定為地方政府債務難以分清。我們認為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實際規模是介於兩者之間。
(本文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供職單位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