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用人單位無故解僱您或逼您辭職是違法的,此時:
【1】如果您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2】如果用人單位最終還是與您解除了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除了向您支付實際工資外還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您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您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注意事項:
【1】月工資是指您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前12個月的所有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獎金、固定加班費、津貼和補貼等收入都計算在內,並且是按實際工資結算,而非合同里約定的工資);
【2】如果您的月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如果不到3倍的就按上述標準計算。
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時,您可以:
【1】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或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其責令用人單位向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2】在1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用人單位拒絕執行仲裁結果,您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如果您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結果之日起15日內到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需注意:由於用人單位拖欠支付經濟補償金,您還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