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據規則後,以不當得利起訴,法院是否仍以合同糾紛為由,駁回

《民法總則》第118條之二規定“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即,債權分為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等。

因支付訂金而產生的糾紛中,雖常有合同的影子,卻又不盡相同。那些簽訂合同之後產生的訂金返還糾紛屬於明顯的合同糾紛,但另外一些,雖已草擬合同,但合同簽訂前一方反悔或者壓根就沒有合同且尚未履行的情形中,此類合同屬於未成立的合同,此時一方要求另一方返還訂金,起訴至法院,是以合同糾紛為由,還是不當得利為由呢?

此前的司法實踐,合同雖未成立,一方要求返還訂金,如以不當得利起訴,但確屬合同糾紛引起的,應以合同糾紛起訴,否則屬於訴請不當,法院可能會依法駁回。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3民初14650號判決對此認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本案中,原告訴稱其收到被告微信發來的合同後向被告支付了鋼材買賣的預付款,但此後合同未成立,故該款為被告不當得利款;被告辯稱被告向原告交付了合同,原告雖未蓋章後將合同反饋給被告,但向被告支付了該筆貨款,故該款不應當作為被告不當得利。無論是原告訴稱還是被告辯稱,原告主張的款項性質均與買賣合同有關,原告向被告付款均基於買賣合同關係,被告獲得該款並非沒有合法根據。在本院釋明後原告仍堅持選擇不當得利作為本案案由,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請不予支持,

原告對雙方在買賣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可另以買賣合同糾紛為案由主張。”最終駁回了原告訴請。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16)粵0605民初6779號判決就屬於原告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被法院駁回,原告又以合同糾紛為由起訴,獲得法院受理、勝訴的情形。


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3條之一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法律關係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但法律關係性質對裁判理由及結果沒有影響,或者有關問題已經當事人充分辯論的除外。”該規定與原規定不同的地方在於: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民事行為的效力與法院認定不一致的,不再將訴訟請求的變更作為法院的釋明義務,當事人是否變更訴訟請求不影響法院作出實體判決。

此後,當事人主張的訴訟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支持,取決於其訴訟請求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在合同雖未成立,一方要求返還訂金,如法院認為屬於合同糾紛,但原告以不當得利起訴,法院可能將不再駁回,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案例可以說明這個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876號判決認為“具體到某一案件的審理中,即使出現了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人民法院在行使釋明權後當事人仍然堅持原來訴訟請求的,也不宜簡單地予以駁回。人民法院應當從請求權規範基礎的裁判思維出發,在依法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基礎上,對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作出必要的擴張解釋以確定是否存在能夠適用的實體法規範基礎。但對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擴張解釋,應以不違背當事人的本意為限,不能限制或損害當事人在實體法及訴訟法上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841號裁定認為“本案中,遼陽萬凱峰公司起訴請求四川萬凱豐公司歸還4000萬元款項及利息,其主張的借款法律關係雖然不能成立,但在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中遼陽萬凱峰公司的請求依然是四川萬凱豐公司歸還4000萬元款項及利息。無論是針對借款法律關係還是不當得利法律關係的主張,四川萬凱豐公司的抗辯理由也無實質不同。故二審判決為減輕當事人訴累,根據已經生效的(2016)最高法民終806號民事判決中認定的事實,確認本案所涉4000萬元由遼陽萬凱峰公司轉移給四川萬凱豐公司既無法律依據也無合同依據,從而認定四川萬凱豐公司佔有遼陽萬凱峰公司4000萬元款項構成了不當得利,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上述認定雖然程序上有瑕疵,但未實質損害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故四川萬凱豐公司以二審判決認定其構成不當得利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錯誤以及違反法定程序、剝奪辯論權利為由申請再審,依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新的證據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判例,對於當時人主張訴請不當的,5月1日後,更多的判例將會是依法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由法院依法認定處理,而不會再像之前那樣以訴請不當為由駁回起訴。

新證據規則後,以不當得利起訴,法院是否仍以合同糾紛為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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