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金到底屬於誰?——女兒為要回彩禮將父母告上法庭

彩禮,一直是結婚之前不可避免的話題,由此引發的爭議糾紛也不在少數。事實上,司法實踐中,經常有父母和出嫁的女兒因為彩禮“反目成仇”,鬧上法庭。女方接收彩禮後,應該歸屬女方本人,還是女方父母等長輩?

雖然各地風俗不同,但是落實到法律規定上,法院均認為,彩禮應該是附條件贈與,歸女方個人所有,屬於婚前財產。即使是由女方父母收下彩禮,也只是代女兒進行保管。

彩禮應是女方個人婚前財產

2017年10月10日,紀美蘭與楊曉光在江蘇省邳州市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次年3月3日,雙方按地方習俗傳啟(婚姻儀禮,一般是指經媒人說合,兩家父母同意後進行的訂婚儀禮)。

當天,楊曉光到紀美蘭家中時拿來了10萬元的彩禮交給其父母,紀美蘭有意把錢帶走存入銀行,遭到了其父母的拒絕,並表示近期會交給小兩口。隨後夫妻二人多次討要這筆錢,但是都遭到了紀美蘭父母的拒絕。

無奈之下,楊曉光、紀美蘭夫婦選擇將紀美蘭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父母返還不當得利10萬元及資金佔用期間利息。

但紀美蘭父母則認為,依據風俗,現實生活中男方給付彩禮直接交給女方父母親是普遍存在的,並且法律也是認可的,因此,父母收10萬元彩禮是有法律依據的,其行為不構成不當得利。

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為,法律意義上,彩禮應認定是附條件的贈與,當結婚這一條件不能實現時,贈與彩禮的行為不發生效力,而當結婚條件實現時,彩禮歸受贈人所有,即婚約的一方當事人,本案即為原告之一紀美蘭所有。

我國婚姻法明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男、女雙方締結婚約後結婚條件實現時,彩禮除非特別約定,一般應歸婚約的當事人即女方個人作為婚前財產,不應成為女方父母或家庭的額外財產。

至於紀美蘭父母佔有10萬元彩禮是否構成不當得利,法院認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

作為女方的父母不應以子女應對其補償、報答、贍養等為由佔有子女的禮金。本案中,父母佔有10萬元彩禮的行為既無合法根據,更不應以孝道為由予以寬容,因此應當予以返還。

禮金到底屬於誰?——女兒為要回彩禮將父母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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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考慮到本案並非一般的財產類案件,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原、被告雙方是血濃於水的至親,因此對於原告主張彩禮10萬元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希望雙方能顧念親情、相互理解、相互體諒。

可在彩禮錢中扣除結婚花銷

2016年秋天,17歲的李芳開始與男朋友談婚論嫁,並且其男朋友答應給她彩禮11萬元。李芳與自己的繼母李雪梅約定,11萬元彩禮錢都會交給母親保管,但是李芳有需要時,李雪梅需要將這筆錢返還。

收到錢後,李芳因需要從李雪梅處拿走了2萬元。2017年4月23日,李芳再次向母親討要剩下的9萬元時,李雪梅則表示,剩下的錢已經全部花掉了,拒絕返還。

協商無果後,李芳將自己的繼母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還不當得利9萬元。

李雪梅則辯稱,自己從李芳1歲開始撫養她,繼母女關係受法律保護,作為母親收受李芳夫家的彩禮符合民間習俗,不屬於不當得利,且其已將剩餘彩禮全部花費在李芳的結婚儀式上,剩下4000元也用微信轉賬的方式給了李芳。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彩禮錢是男方因為與女方締結婚姻而支付給女方的聘金,法律性質上相當於即將結婚的男女雙方之間締結的附條件的贈與合同。而李雪梅作為原告的繼母,不是贈與合同的當事人,因此該彩禮錢應當歸李芳所有,被告拒不返還彩禮錢的行為沒有合法根據,構成不當得利。

而李雪梅所提到的“剩餘的彩禮錢”的全部開銷已經用於原告結婚儀式,法院認為,參照當地消費水平,9萬元全部用於結婚儀式開銷明顯數額過高,而且李雪梅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花銷,因此法院對該說法不予採信。

但庭審中,李芳認可因舉辦結婚儀式花了4萬元,法院認為這與當地消費水平相符,而彩禮錢本就有用於結婚開銷之義,因此法院認為這筆錢應該扣除,因此李雪梅應當返還原告的彩禮錢5萬元。

(文中涉及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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