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市政工程公司涉訴案件大數據分析報告


遼寧省市政工程公司涉訴案件大數據分析報告

來源公號:瑞唐律師


遼寧省市政工程公司涉訴案件大數據分析報告

遼寧瑞唐律師事務所

2019年01月

前 言

遼寧省建築業協會在全省擁有千餘家會員單位,市政工程類公司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遼寧瑞唐律師事務所是專注建設工程領域爭議解決的專業律師事務所。為了遼寧省建築業協會更好地瞭解會員單位面臨的法律風險,幫助會員單位應對法律問題,進而更好地服務會員單位,遼寧瑞唐律師事務所發揮自身的技術優勢和專業特長,針對遼寧省市政工程類公司過往的涉訴案件進行檢索分析,檢索信息以2019年1月21日之前,遼寧省“市政工程”公司在互聯網上公開並可查詢到的裁判文書為基礎,經過綜合的分析對比和總結歸納製作了本報告。僅供遼寧省建築業協會及各會員單位參考。

第一部分 基本情況

一、案件數量及年度分佈情況

根據現已公開的裁判文書顯示,截至2019年1月21日,有關遼寧省市政工程類公司的民事訴訟案件共計716件,歷年案件數量分佈如圖1。因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裁判文書應在互聯網上公開,因此自2014年起市政工程類公司涉訴數量突增,截至目前,2018年的案件數量最多,達158件,由於案件文書上網具有一定延遲性,根據案件數量年度分佈趨勢,相信2018年全年案件數量還會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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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案由分佈

在716件民事訴訟案件中,合同糾紛類案件有450件,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有108件,侵權責任糾紛有85件,其他糾紛案件有73件。由於合同糾紛、勞動人事爭議糾紛案件是市政工程公司面臨的最主要的糾紛類型,因此接下來我們將重點對這兩大類案件進行研究分析(圖2)。為了更加細緻地瞭解二級案由“合同糾紛”的案件情況,我們又對該案由下的三級案由的案件分佈進行了統計,其中案件較多的前三個案由分別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勞務合同糾紛(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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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判程序情況

通過對訴訟案件審判程序分佈情況進行統計發現(圖4),市政工程公司涉及的一審案件共有478件,佔比全部案件的66.76%,二審案件有186件,佔比25.98%,再審案件有52件,僅佔比7.26%。可見,市政工程公司涉及的民事案件一般都會通過一審結案,極少數案件通過再審結案,說明市政工程公司涉及的民事案件雖然數量多,但案件複雜程度、雙方分歧大小都相對較小,多數可以在一審法院判決後息訟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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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理法院情況

一審案件主要集中在基層法院,其中瀋陽市瀋河區法院審理的案件最多有63件,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有32件,遼陽市白塔區法院有31件,瀋陽市沈北區法院與瀋陽市皇姑區法院的案件數量相當(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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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二審案件數量排名前五位的依次為:瀋陽市中院有84件,大連市中院為38件,營口市中院為13件,錦州市中院為8件,撫順市中院為7件(圖6)。

再審案件中,遼寧省高院審理的案件數量最多為31件,佔比59.62%,大連中院為9件,佔比17.31%,瀋陽市中院為4件,佔比7.69%,其他地區法院審理為8件,佔比15.38%(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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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訴訟標的情況

在顯示案件標的額的716件案件中,訴訟標的額在50萬以下的有374件,佔比70.97%;標的額在50萬至100萬的有40件,佔比7.59%;標的額在100萬至500萬的有84件,佔比15.94%;標的額在500萬至1000萬的有18件,佔比3.42%;標的額在1000萬以上的有11件,佔比2.09%(圖8)。

六、訴訟地位情況

經統計,在478件一審案件中,市政工程公司作為原告的有106件,佔比22.18%;作為被告的有372件,佔比77.82%(圖9)。由此可知,市政工程公司提作為被告的案件較多,企業應對應訴風險給予重視。

在186件二審案件中,市政工程公司作為上訴人的有85件,佔比45.70%;作為被上訴人的有101件,佔比54.30%(圖10)。說明市政工程公司在一審訴訟中,沒有達到預期的訴訟目標,需要通過二審程序扭轉不利的局面,由於二審改變原審結果的難度較大,提示市政工程公司務必重視一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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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2件再審案件中,市政工程公司作為再審申請人的有15件,佔比28.85%;作為被申請人的有37件,佔比71.15%(圖11)。經過終審判決,市政工程公司對終審判決的異議相對少於訴訟相對方。

七、從裁判結果來看

從一審裁判結果看,市政工程公司作為原告方的案件裡,支持或部分支持其訴訟請求的佔比52.83%,撤回起訴的佔比32.08%,駁回起訴或訴訟請求的佔比9.43%,其他裁判結果佔比5.66%(圖12)。由此可知市政工程公司作為原告起訴的案件勝訴率較高,有較大比例案件起訴後又撤訴,分析主要是因為雙方私下達成和解,因此以訴促調是重要的解決爭議的手段。市政工程公司作為被告的案件裡,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佔比53.30%,原告撤回起訴的佔比35.82%,駁回原告起訴或訴訟請求的佔比7.74%,其他裁判結果佔比3.15%(圖13)。由此可知市政工程公司作為被告的案件敗訴率較高,需要格外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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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公司作為上訴人的85件二審案件中(圖14),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有48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有15件,撤銷原判改判的有12件,撤回上訴的有8件,其他2件。市政工程公司作為上訴人的二審發改率為31.77%,說明部分案件的一審裁判結果準確率不高,在一審不利的情況下,務必提起上訴,並重視二審案件的準備,爭取發回重審或者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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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市政工程公司作為被上訴人的101件二審案件中(圖15),有57件維持原裁判,撤銷原判改判或部分改判的有20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有11件,有9件對方撤回上訴,其他4件。市政工程公司作為被上訴人的二審發改率也高達31.31%,因此,二審更改一審裁判結果的可能性很高,市政工程公司作為被上訴人時,同樣要應當重視二審案件的準備,不可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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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公司作為申請人呢的15件再審案件中(圖16),駁回再審申請的有11件,指令再審的有1件,准許撤回再審申請的有1件。市政工程公司作為再審申請人的再審成功率(提審或指令再審)僅為7.69%,說明想通過再審程序改變原審判決結果難度很大,但在一審二審存在敗訴的情況,仍然不要輕易放棄再審機會。

市政工程公司作為被申請人的37件案件中(圖17),駁回再審申請的有27件,指令再審的有2件,發回重審的有4件,提審2件,其他2件。對方再審成功率為16.23%,是比較高的比例,因此在對方申請再審時要充分準備。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合同案件詳細分析

考慮到市政工程公司訴訟案件主要集中於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勞務合同與勞動人事爭議糾紛方面,因此我們分別對這幾方面的案件做了詳細分析。

一、建設工程合同案件的詳細情況

截止2019年1月21日,遼寧省市政工程公司涉及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二審及再審案件數量共計148件。數量逐年遞增的狀態說明市政工程公司在建設施工合同領域產生爭議糾紛較多,需提高風險意識。

1、從程序分佈上看

市政工程公司的建設工程合同案件中,一審案件有92件、二審案件有49件、再審案件7件(圖18)。 一審案件的數量最多,同時二審案件的數量也較多,從一審和二審案件數量對比可以發現,二審案件佔到一審案件的53.26%。由此可見大部分案件經過一審雙方並不能服判息訟,需要經過二審裁判才能結案,能夠反映出雙方訴辯對抗較為激烈,當事人在案件籌備和訴訟過程中不能疏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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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從結案方式與案件結果看

全部148件案件中,以判決書結案的有103件,以裁定書結案的有45件(圖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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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以裁定結案的案件中,多以准許撤回起訴或撤回上訴的裁定為主,一審撤訴及二審撤回上訴的案件比率高達54.76%,有一多的案件在提起訴訟後,因雙方選擇以庭外和解,故啟動訴訟的一方選擇撤訴方式結案。由此可見,主動提起訴訟,能夠促使雙方進行和解,是促使糾紛儘快化解的重要手段之一。(圖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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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以判決結案的案件中,一審案件多以支持原告起訴為主,二審則多以維持原裁判為主,二審案件的發改率為30.61%。建設工程案件的複雜程度較高,且二審改判或發回重審較高,因此市政工程公司同樣要重視二審案件的準備,不可掉以輕心(圖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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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從案件爭議的主要內容和判決結果看

市政工程公司作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主要是索要工程款、利息、質保金、違約金等,雖然多數案件中都能得到法院支持,但仍有相當一部分案件訴訟請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或未全部得到支持。

6、主體身份問題

在全部148件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實際施工人問題的案件多大33件,佔比22.3%。實際施工人是作為法律概念首次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實際施工人包括:借用建築企業的名義或者資質證書承接建設工程的承包人、非法轉包中接受建設工程轉包的承包人、違法分包中接受建設工程分包的分包人等情形。

二、瑞唐律師建議

本報告擬通過總結雙方的訴辯觀點,歸納出市政工程公司常見的訴訟問題和風險點,並給出瑞唐律師的專業意見:

1、訴訟時效抗辯。即對方主張工程結算後,原告從未向其主張過工程款,導致本案超過訴訟時效,原告的請求不應得到保護。

在案例樣本中,如果爭議存續的時間過長,被告方通常都會以時效問題作為主要的抗辯理由,那麼法院會如何認定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呢?

根據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為三年,而請求給付工程款適用普通訴訟時效三年規定,從對方應付工程款之日起計算,就是說原告從應付工程款之日三年內是否向對方主張過工程款,如果從未主張過,那麼很遺憾法院會認定超過訴訟時效,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什麼時候對方開始應付工程款呢?先看合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在案例樣本中,法院認為項目工程完工後,因雙方當事人始終未對涉案工程款進行結算,所以案件未超過訴訟時效,如果原告能夠證明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被告主張過工程款,可以認定訴訟時效發生中斷,並重新計算時效。

【瑞唐律師建議】

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為了避免因訴訟時效問題,致訴訟請求被駁回,施工方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節點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並留好有發包人簽字蓋章的書面證據材料,如果以電話、短信、微信等形式主張工程款也應當做好通話錄音留好短信微信記錄。更好的方式是及時委託律師出面索要工程款如發送律師函等,對發包人更有威懾力,或者儘早提起訴訟,以防發包人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導致工程款利益得不到法律保護。

2、關於質保金。以工程未完工、未交付、未通過驗收等為由抗辯質保金不應當返還。

質保金返還糾紛在樣本案例中佔據多數,涉及的爭議焦點主要有應否返還質保金、質保期間、返還質保金的數額,法院是如何認定是否應當返還質保金呢?

依據法律規定,市政工程質保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兩年,質保金數額及質量保證期間主要依據雙方的合同約定,在雙方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法院一般都會尊重雙方合意。有關質保金爭議案件的關鍵點在於質保期從何時起算,法律規定質保期的一般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如果在質保期內沒有發生保修事項,則被告應當返還質保金。樣本案例中,有法院認為雖然案涉工程的工程驗收時間應為2012年3月15日,但因工程於2013年10月10日才正式結算,結算後才能確定質保金的具體數額,因此被告自2013年10月11日才承擔返還質保金義務。

【瑞唐律師建議】

市政工程公司作為施工單位時,應與建設單位對質量保證期間起算點和時長以及質保金返還條件等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做出明確約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因為有關質保金的約定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也可參照適用,因此在合同中約定好相關事項是十分必要的。同時,對質保金的使用範圍及質保事項的確定也都應有明確約定,並明確在質保期限屆滿及符合返還條件仍未支付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支付利息。一旦發生疑似質保事項,應當事前與建設單位確定是否屬於質量問題,是否發生在質保期間並明確責任歸屬,對屬質保期內的保修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在維修後及時要求建設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對建設單位自行維修的費用進行結算,避免發生爭議。

3、關於合同成立的問題。關於發包人與承包人未簽訂書面施工合同,承包人施工完畢後,發包人能否以合同未成立主張付款條件不成就?

在建設工程案件中,發承包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即進場施工的情況較為普遍,那麼法院是如何認定該施工合同是否成立以及發包人應否支付工程款呢?

首先,雙方雖然沒有簽訂書面的施工合同,但是承包人具有市政工程施工資質,對雙方約定的工程項目投入人力、機械、材料等,實際履行了有關承包人的施工義務,雙方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係。如對工程款的結算方式和付款時間,雙方均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那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交付之日視為應付款時間。因此,即使發承包雙方雖未簽訂書面施工合同,但承包人仍可自工程交付之日起,就已完工部分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

【瑞唐律師建議】

建築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一般具有長期合作關係,雙方基於對彼此的信任,通常只作口頭約定,而不是簽訂書面的施工合同。但是由於建設施工的過程週期長、情況複雜、條件多變,如果雙方沒有訂立書面合同,承包人在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時就會缺乏合同依據,一旦進入訴訟程序,承包人會處於十分被動的處境。所以建議承包人在承接施工任務時,應當與發包人簽訂書面合同,加強合同管理,事前對工程竣工結算、工程款支付等重要條款,約定完備、用語明確具體、文字嚴密準確,在合同中明確提出結算期限及逾期不予答覆的法律後果。並在施工過程中注意保存工程資料,完工後及時提交驗收報告。

4、有關工程鑑定的問題。既包括工程造價鑑定也包括工程質量鑑定等。

樣本案例中,對於當事人自行委託檢測機構進行的檢驗,如果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在沒有其他充分證據相佐證的情況下,法院往往對自行委託得出的檢測結論不予認可。

【瑞唐律師建議】

建議各施工單位,如果工程質量或者工程造價無法確認,應當在訴訟程序中,通過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進行檢測鑑定,除非在取得對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不要輕易自行委託鑑定。對於法院委託的鑑定意見,在鑑定過程中,要利用工程技術人員和專業法律人員與鑑定機構進行充分溝通,保證鑑定過程中全部的工程量及施工過程都能為鑑定人員所知悉,確保鑑定結論的客觀公正,鑑定結論一旦形成,除非有充分的證據,否則法院不會同意申請重新鑑定。

5、有關財政審計問題。關於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工程最終決算價格由市財政局決算審核中心確定的價格為準”,承包人施工完畢後,發包人能否以工程未經審計為由主張付款條件不成就?

在市政工程案件中,發承包雙方約定“財政審計付款”情況較為普遍,那麼法院是如何認定該約定以及發包人應否支付工程款呢?

樣本案例中有法院認為“雙方在涉案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規定,限制了原告民事權利,違反了合同法中關於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故應為無效條款”。我們認為法院該觀點值得商榷,但反映出了法院保護承包人的利益傾向。其實除了認定該條約定無效之外,還可以從附條件及附期限約定來解約該問題。例如,如何合同約定待“財政審計”後付款,發包人會以該約定為附條件約定,財政審計為結束,付款條件未成立抗辯拒付工程款,此時承包人可以主張該約定為附期限約定而非附條件約定,要求支付工程款。理由如下: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條件的法律特徵,必須是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不確定事實。本案中,雙方合同已生效且已實際履行,發包人的付款義務是必定發生的事實,“財政審計”也是必定發生的事實,因此,必定發生的“財政審計”事實,不符合附條件的法律特徵。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期限的法律特徵,必須是當事人約定的將來確定發生的事實。本案中,發包人的付款義務是必定發生的事實,“財政審計”也是必定是要發生的事實,因此,本案“財政審計”符合附期限法律特徵。合同中沒有明確“財政審計”的期限,屬於法律上的“履行期限不明確”。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故承包人可以隨時主張工程款。

【瑞唐律師建議】

一般與政府部門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會約定財政審計的情形,建議在約定“財政審計”作為付款前提時,再附加設定一個期限,比如一年內、兩年內,或更長期限,只要期限明確,便可以避免約定不明時主張工程款敗訴的風險。

6、發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開具發票拒付工程款?

我們認為權利人主張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或者先履行抗辯權時,對方未履行的義務必須與其拒絕履行的義務相對等,無論發包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還是同時履行抗辯權,承包人未履行的義務與發包人拒絕履行的義務必須具有對價關係,而欠付工程款案件中發包人人未履行的是支付工程款的主義務,與之對應的承包人主義務是按時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建築工程,開具發票僅是建設工程合同的附隨義務,發票並非承包人應付工程款的對價,因此,發包人以建築公司未開具發票作為其不付款的抗辯理由有違誠實信用,於法無據。

【瑞唐律師建議】

(1)建設工程合同屬於雙務合同,承包人完成合同項下施工任務,即已履行合同約定的主義務;發包人的主義務是依約支付工程款,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務後,支付工程款就成為發包人的法定義務,發包人應以承包人所完成的建設工程行使抗辯權,如工期、質量等。

(2)建設工程合同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承包人交付發票的義務,但合同約定也無法改變開具發票系承包人附隨義務的性質,發包人不能以未履行附隨義務為由進行抗辯拒不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主義務。

(3)如果建設工程合同雙方事先約定付款前承包人需先開具發票,但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又存在雖承包人未開發票,而發包人也支付工程款的情況,則視為雙方在實際履約過程中變更了原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不再以開具發票作為前提條件。

第三部分 買賣合同案件詳細分析

一、買賣合同案件的詳細情況

1.從程序分佈上看

市政工程公司的買賣合同案件中,一審98件佔比84.48%、二審11件佔比9.48%、再審7件佔6.03%(圖24)。可以看出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大部分在一審階段解決,少部分需要二審程序才能解決。


遼寧省市政工程公司涉訴案件大數據分析報告


2.從結案方式來看

116份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有判決書68份佔比59%,裁定書48份佔比41%,在48份裁定書中主要都是撤訴裁定,說明有很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告起訴後雙方進行了調解和解,所以原告選擇了撤訴,這也是督促對方履行義務強有力手段(圖25)。

3.案件結果分析

市政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主要是作為被告,從一審和二審案件判決結果對比可以發現,一審案件大多以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為主,二審的維持原判率較高,由此可見市政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敗訴率較高,需要加強預防(圖26、27)。


遼寧省市政工程公司涉訴案件大數據分析報告


4、從案件爭議的主要內容和判決結果看

市政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訴訟請求主要是材料款、利息、違約金等糾紛,雖然多數案件中都能得到法院支持,但仍有相當一部分案件訴訟請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或未全部得到支持。

二、瑞唐律師建議

通過對上述裁判文書的梳理,現歸納總結市政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常見的爭議焦點,並給出瑞唐律師的專業意見:

1、是否存在買賣合同法律關係

有些交易中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產生爭議後一方會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這時人民法院會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瑞唐律師建議】

交易中儘量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並對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交貨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避免因無書面合同或合同約定不明而產生爭議。同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遵守合同約定。

2、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除了前述的是否存在買賣合同關係之外,還存在與誰成立買賣合同法律關係,有很多案件是某個自然人以某企業名義簽訂買賣合同,或者加蓋項目部印章,這時是與該自然人形成買賣合同關係,還是與該企業形成買賣合同關係,就涉及到該自然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瑞唐律師建議】

由於合同當事人採用轉包、分包、轉租方式,出現了大量以單位部門、項目經理乃至個人名義簽訂或實際履行合同的情形,並因合同主體和效力認定問題引發表見代理糾紛案件。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於認定表見代理行為非常慎重,適用表見代理制度不僅要求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形成具有代理權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對人在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合同相對人主張構成表見代理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不僅應當舉證證明代理行為存在諸如合同書、公章、印鑑等有權代理的客觀表象形式要素,而且應當證明其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在判斷合同相對人主觀上是否善意且無過失時,也會結合合同締結與履行過程中的各種因素綜合判斷合同相對人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此外還要考慮合同的締結時間、以誰的名義簽字、是否蓋有印章及印章的真偽、標的物交付方式與地點、購買的材料、租賃的器材、所借款項的用途、建築單位是否知道項目經理的行為、是否參與合同履行等各種因素,作出綜合分析判斷,如果出賣人不能證明構成表見代理則只能要求該自然人承擔付款義務。因此在某自然人以某企業名義購買建築材料時,出賣人要對該自然人是否具有代理權進行調查,最好要求提供公司授權或加蓋公司印章,避免因未被認定表見代理而無法要求公司承擔責任,導致債權實現困難。

3、逾期付款違約金數額問題

在一些案件中因買方未及時支付貨款,賣方主張除了支付貨款外還需支付高額違約金,買房通常會抗辯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請求法院降低違約金標準。例如有的案件約定違約金按合同價款的日千分之二計算,如果合同價款為1000萬元,那每日的違約金就是2萬元,顯然違約金過高,應當請求法院降低違約金標準,那調整到多少合適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因此可以主張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合理確定違約金數額。

【瑞唐律師建議】

市政工程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應事先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標準,既能督促買受人及時支付價款也能在對方逾期付款時得到更好的補償,但約定的違約金應當合理,如果超過合理範圍,對方一般會以違約金數額過高請求人民法院調整。

市政工程公司作為買受人逾期付款時,如果認為違約金過高,要先提出主張,並且要先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只有先使裁判者對違約金是否合理產生懷疑後,裁判者才能要求對方對其實際損失承擔舉證責任。最後由裁判者以實際損失為基礎,結合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確定。

第四部分 勞務合同及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詳細分析

一、勞務合同及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詳細情況

1、從案件數量時間分佈上看

市政工程公司的勞務合同及勞動人事爭議糾紛案件共有140件。從年度案件數量分佈看,2014至2015年,案件數量激增達到近五年的高峰,從變化軌跡可以看出2016年以後案件數量有逐年遞增趨勢(圖28)。


遼寧省市政工程公司涉訴案件大數據分析報告


2、從訴訟程序上看

勞務合同及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中,一審案件有96件,二審案件有31件,再審案件有13件。市政工程公司涉及的勞務合同及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主要為一審案件,佔該類型全部案件的68.57%左右(圖29)。


遼寧省市政工程公司涉訴案件大數據分析報告


3、從訴訟地位上看

一審案件市政工程公司主要是作為被告,可見,市政工程公司勞務合同及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在勞務合同及勞動人事爭議糾紛領域的涉訴風險較高。

4、從案件爭議的主要內容和判決結果看

市政工程公司的勞務合同及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主要的訴訟請求都是主張勞務費、加班費、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賠償金、工傷待遇等方面,且很多案件都是市政工程公司敗訴。

二、瑞唐律師建議

通過對案例的分析歸納總結,為了減少或避免類似案件的發生,我們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供大家參考:

【瑞唐律師建議】

1、提升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專業水平

經瞭解很多市政工程公司並沒有專門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或者人員並不專業,而企業要快速穩定發展離不開對人的管理,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是企業重要管理部門,應儘快提高相關管理人員專業化水平,或通過外聘專業律師協助開展具體工作。當員工與企業發生矛盾後尚未進入訴訟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處理方式方法決定了矛盾是平息還是進一步被激化。因此,人力資源管理人員需要深入學習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時聘請專業律師介入,聽取專業分析意見,確定行之有效的處理方案,避免企業造成更多的人力、財力損失。

2、聘請專業律師量身定製用工管理制度

作為員工在企業任職期間的工作守則,勞動用工規章制度是企業在運營過程中的重要法律文件。企業應聘請專業律師團隊,結合自身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用工管理制度設計,系統的涵蓋從員工入職、試用期管理、考勤休假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績效考核、勞動紀律、勞動合同解除/終止等各個環節,並確保制度體系健全、內容合法、有操作性,有效防控企業管理風險。

3、依法及時簽訂合法、完善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首先,企業應及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避免員工主張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其次,一份條款完善、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應明確、合法的約定企業與員工雙方的權利義務,才能在糾紛發生時作為企業的有利證據。企業還應注意勞動合同配套協議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實用性,防止員工流失、商業秘密洩露,有效約束員工違約、侵權、違反規章,保障企業長期穩定發展。

4、加強人力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工作

隨著企業用工形式的多元化,以及國家對勞動關係的調整逐步完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逐年劇增,企業管理難度大大增加。企業作為用工單位,應及時做好法律宣傳、培訓工作,提高管理人員的法律運用能力和普通員工的遵紀守法意識。

5、重視事前預防,如果有工會應積極發揮工會作用

企業應針對不合理的規章制度進行調整,重視並及時採取措施規避因管理不規範而導致的法律風險,避免發生爭議時因證據缺失導致敗訴。作為獨立的社團法人,工會是企業內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組織。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工會應起到積極的協調作用,應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真正發揮工會的作用和價值,通過調解爭議以減少和避免勞動爭議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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