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對發熱患者的診療中存在過錯,導致的醫療損害賠償案件

【摘要】患者吳某某因“發熱1天、抽搐1天”,到被告x縣人民醫院入院治療,診斷為抽搐待查,因病情加重轉上級醫院治療。患者吳某某到達被告x中心醫院二處時經搶救無效死亡。屍檢結果:患者吳某某系急性呼吸道感染併發病毒性心肌炎,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2019年11月13日法院經審理認為,參考鑑定意見並結合患者吳某某的自身因素,本院認定x縣人民醫院承擔60%賠償責任,賠償共計498681.01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發熱抽搐,醫療過錯,明確診斷,心肌炎

醫療糾紛:對發熱患者的診療中存在過錯,導致的醫療損害賠償案件

醫療糾紛:依法行醫,依法維權


一.司法案例

2019年2月4日,患者吳某某因“發熱1天、抽搐1天”,到被告x縣人民醫院入院治療,出院診斷:1.抽搐待查:顱內出血?顱內感染?重型手足口病?中毒性腦病?發熱性驚厥?癲癇?遺傳代謝性疾病?其他?2.DIC?3.心肌損害;4.多臟器功能衰竭?5.凝血功能異常;6.肺出血?7.消化道出血;8.食物藥物中毒?9.肝功能損害;10.急性咽峽炎;11.流行性感冒?出院醫囑:轉上級醫院治療。

患者吳某某在治療過程中病情逐漸危重轉院到被告x中心醫院治療,被告x中心醫院院前急救,初步診斷:1.抽搐待查;2.多器官功能衰竭;3.膿毒性休克;4.DIC?5.暴發性心肌炎?患者吳某某到達被告x中心醫院二處時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9年11月13日法院判決,被告x縣人民醫院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吳某坤、原告楊某某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鑑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98681.01元。

二.律師點評

本院認定二原告因患者吳某某死亡的損失合計773992.16元,酌情認定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為40000元。參考鑑定意見並結合患者吳某某的自身因素,本院認定x縣人民醫院承擔60%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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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難點解讀

患方認為,被告在診療過程中存在診斷錯誤、治療用藥不當、診治延誤、護理不當,觀察病情疏忽、延遲出院、搶救不當、搶救延誤等明顯、嚴重的醫療過錯行為,且被告的過錯與患者吳某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患者吳某某的死亡給原告造成了難以彌補的傷害,因此,根據侵權責任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原告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醫方辯稱,患者吳某某因病於2019年2月4日在x縣人民醫院治療屬實,被告x縣人民醫院的診療符合規範,即使漏診,但用藥對病毒性心肌炎有治療效果。即使鑑定認定為同等責任,但未考慮到診療行為對病毒性心肌炎的作用,被告x縣人民醫院的責任不超過40%。被告x縣人民醫院的病例無偽造的行為,未封存的病歷對醫療過錯鑑定無任何影響,不影響承擔責任。

四.小結

屍檢結果表明,患者吳某某系急性呼吸道感染併發病毒性心肌炎,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患者吳某某的自身因素和x縣人民醫院的醫療過錯因素共同參與了本案損害後果的形成,不能區分雙方因素所作用的大小。根據《x市醫療損害司法鑑定指引》第二十二條同等原因的規定,確認x縣人民醫院在針對患者吳某某的診療過程中診療存在過錯,其過錯行為系患者吳某某死亡的共同因素,過錯參與度為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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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原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妊娠合併闌尾炎誤診為胎盤早剝,行剖宮產致早產兒死亡。2.醫療糾紛:感冒誘發心肌炎至患兒死亡,門診病歷不規範醫院需擔責。3.醫療糾紛:臨床試驗不良反應與醫療過錯,共同致患者成植物人狀態。4.醫療糾紛:對心肌炎病情預估不足,未予明確診斷及治療醫院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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