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手術操作不當直接割破大血管,導致患者因大出血而死亡

【摘要】馮某到被告x市中心醫院就診,診斷為左上肺磨玻璃結節,在手術過程中,被告的醫務人員操作失誤,將馮某肺動脈割破,致使馮某術中大出血死亡。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手術方式不當。造成患者大出血的直接原因,系被告在手術過程中未盡到上述注意義務,直接損傷患者左上肺尖前段動脈造成的,被告存在重大過錯;本院參照司法鑑定報告的同等責任,認定x市中心醫院承擔50%的過錯比例,賠償628911.67元。

【關鍵詞】手術,大血管,醫療糾紛,大出血,肺癌

醫療糾紛:手術操作不當直接割破大血管,導致患者因大出血而死亡

一.原告訴求

2019年1月11日,受害人馮某到被告x市中心醫院就診,診斷為左上肺磨玻璃結節,被告知需住院並進行手術治療。馮某當天辦理住院手續,被告的醫務人員於2019年1月15日為馮某進行了手術治療。在手術過程中,被告的醫務人員操作失誤,將馮某肺動脈割破,致使馮某術中大出血,直接導致馮某腦組織缺血、缺氧,一直昏迷不醒,直至2019年11月5日死亡。

死亡診斷為:1、左上肺腺癌術後;2、肺栓塞可能性大;3、左下肢深靜脈陳舊性血栓形成;4、氣管切開術後;5、呼吸衰竭;6、肺部感染;7、乳酸性酸中毒。2019年1月15日晚10時許,2019年1月21日,2019年1月24日,馮某家屬三次與主治醫生張某某就手術後果的原因進行通話。

二.患方觀點

由於被告前面一系列的失誤,導致了原本還能正常生活的馮某,沒能下得了手術檯,歷經長達11個月的植物人狀態後,還是不幸離世,給原告的家庭帶來了無盡的傷痛和遺憾,鑑定報告是同等責任,但是根據錄音材料,被告應該承擔70%的責任。原告均系馮某第一順位繼承人,被告的診療行為存在重大過錯,應當賠償給原告造成的損失。

經多次協商無果,為防止此類事件再次輕易發生,以警醒被告及其工作人員,請法庭綜合考慮本案的客觀情況,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現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970616元。

醫療糾紛:手術操作不當直接割破大血管,導致患者因大出血而死亡

三.醫方觀點

馮某在被告處手術治療屬實,根據現有的治療水平不一定都可以完全治癒的,被告已經盡力了。張醫生是將主要手術做完後下手術室的,剩下的縫合和收尾工作是由陸醫生做的,並不是在手續中張醫生走開了,這個手術是技術性問題,因為被告處水平有限,並不存在過錯。手術中有可能發生意外,這個不好控制,不管哪個醫院這個情況都可能發生的。

手術室三人完成的,張院長離開不離開跟這個手術出血不出血沒有關係。錄音材料的真實性無異議。手術是一個整體的過程,縫合也是在手術中。對手術記錄無異議。對鑑定報告真實性無異議,鑑定報告水平理解也不是權威,根據被告處醫療的水平,考慮責任劃分。

四.鑑定意見

醫院醫療過錯與被鑑定人目前遺留缺血缺氧性腦損害結果的原因力程度,從技術鑑定立場評價建議為同等程度範圍。

醫療糾紛:手術操作不當直接割破大血管,導致患者因大出血而死亡

五.醫療過錯分析

(一)術前,被告對患者的手術難度評估不足。被告術前未予胸部增強CT檢查,導致被告在術前不能充分評估受害人馮某的病情嚴重程度,對後期的手術產生不利影響;

(二)術中,被告手術方式不當。按照診療常規,當遇到與血管緊密相連的淋巴結時,應小心遊離血管遠心端,必要時,可以預先遊離肺動脈幹,在腔鏡下用無創傷血管夾暫時阻斷肺動脈幹,以避免術中損傷肺動脈造成大出血。

而本案中,據2019年1月15日手術記錄記載“在分離左上肺尖前段動脈時,因左上肺尖前段動脈與左上肺支氣管之間有一枚較硬淋巴結,分離過程中損傷左上肺尖前段動脈,立即壓迫止血,沿腋中線第四肋間延長切口25cm,切斷第5肋骨進胸腔”,由此可見,造成患者大出血的直接原因,系被告在手術過程中未盡到上述注意義務,直接損傷患者左上肺尖前段動脈造成的,被告存在重大過錯;

(三)術後,被告處置不當。被告在錄音中自認涉案手術系微創手術,手術時間不足一小時,但從手術記錄內容看,被告足足做了8小時零5分鐘,且被告致傷肺動脈後,沒有第一時間採取應對措施(輸血、止血),造成患者大量失血(失血量高達4200ml,而一般成年人的總血量為4200ml左右),進一步印證被告對手術風險評估不足,應對措施不當,補救措施缺失,存在重大過錯。

(四)被告手術醫師張某某自認其在手術尚未完成的情況下,離開手術室,由其助手陸某行左上肺尖前段動脈與左上肺支氣管之間較硬淋巴的分離術,陸某持刀直接割破了患者的肺動脈,再結合搶救的時間長達八個多小時及效果來看,顯然陸某應對突發狀況的經驗不足,喪失了最佳的搶救時機,更進一步印證被告存在重大過錯。

醫療糾紛:手術操作不當直接割破大血管,導致患者因大出血而死亡

(五)根據2019年1月11日入院記錄顯示,患者馮某在6個月前到被告處檢查,左肺尖見磨玻璃結節影狀,大小約1.1╳1.0cm,後患者分別於2018年9月29日、12月12日再到被告處檢查,均未見明顯變化,馮某在2019年1月11日在被告處住院時,“營養良好,無病容,表情自如,自主體位,步入病房,”可見,馮某在手術前身體狀態良好,正如錄音中顯示的,被告告知原告即將做的是個微創小手術,不影響正常過年,在此情況下,原告才同意做了這個手術。

六.庭審意見

就手術而言,其屬於專業團隊配合進行的診療行為,該行為的後果均應歸責於其單位。對於原告親人馮某的去世,確實令人心痛,對於被告因此給原告造成的物質和精神損害,應當予以賠償。本案是由於手術過程中損傷到馮某的肺部動脈導致,與主治醫生離開並無必然聯繫,第一助手陸某具備醫生資質,其參與手術屬於醫院診療範疇,因此對於過錯責任僅需參考x市中心醫院在手術期間損傷馮某肺部動脈是否具有過錯即可。

鑑定報告已經從專業角度就手術的技術層面認定了同等責任,不應以醫生在手術中是否離開作為增加過錯比例的依據。所以,對於原告要求按照70%由x市中心醫院承擔過錯比例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參照司法鑑定報告的同等責任,認定x市中心醫院承擔50%的過錯比例。

醫療糾紛:手術操作不當直接割破大血管,導致患者因大出血而死亡

七.法院判決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法院判決,被告x市中心醫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628911.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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