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改編於司法案例。胡某某因腹痛被送往被告醫院,經影像科診斷報告顯示為脾臟破裂,需要手術治療,手術後胡某某死亡。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法院經審理認為,一旦發現脾臟破裂出血量大時,須急診手術治療。該病人的診療過程中,醫方延誤手術時機。同時,患方隱瞞受傷病史有過錯,要自負部分責任,但不能承擔全部責任。關於原告的損失被告承擔的問題,根據本案具體情況,考慮患者的病情,參考鑑定意見,酌定為40%,346243元。
【關鍵詞】脾臟破裂,外傷,手術時機,醫療糾紛,腹痛
一. 原告訴求
2019年7月13日22時05分,胡某某因腹痛被送往被告x市中心醫院掛急診求醫,經影像科診斷報告顯示為脾臟破裂,需要手術治療,醫院於2019年7月14日凌晨4時才將胡某某抬進手術室,貽誤救治時機,導致胡某某術後病情加重,未得到正當醫治,於2019年7月29日不幸死亡。
死亡診斷:1、多臟器功能衰竭;2、失血性貧血中度貧血低血容量性休克;3、脾破裂腹腔內出血;4、肺部感染;5、消化道出血鼻腔出血;6、低蛋白血癥;7、乳酸酸中毒,水電解質酸鹼平衡紊亂;8、胰腺萎縮。
二.患方觀點
被告未及時採取有效的治療和應對措施,致胡某某最終身亡。被告應依法承擔過錯責任。綜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費事宜的合理性支出等各項損失共計486785.8元。
三.醫方觀點
患者入院前曾經有過外傷史,而患者當時神志清楚,是有能力提供病史,但患方未向醫方提供這一病史。醫院在診療活動當中診斷明確,治療得當,沒有違反醫療規範的行為,無過錯。患者的損害後果,是因為他們隱瞞病情誤導醫生,後來病情好轉,原告又放棄治療,其損害後果與醫院的診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故建議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四.鑑定意見
x市中心醫院對胡某某的診療行為有過錯,該過錯為與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建議原因力為同等原因。
五.醫療過錯分析
患者入院後的第一次CT檢查提示脾臟有少量出血,且有休克和血紅蛋白下降,患者已有出血性休克,應予以治療。醫方的腹部穿刺技能有待提高。病歷書寫有一處失誤:“2019-07-13下午(報告日期)CT檢查報告”,患者是晚上入院,寫下午時間不對。
患者未向醫方提供有外傷史這一重要信息,造成了醫方的診斷的困難,而且在入院後所作的第一次影像學檢查(2019-Q7-13 23:17腹部CT平掃)顯示出血不重,也干擾了診斷和治療,患者的病情曾經有一度有所緩解,但此時家屬採取放棄治療的態度,對其死亡的發生也負有責任。
醫方在行腹部穿刺時,抽不出血液,應屬於醫方的技術失誤,也屬於責任心差,如:未作穿刺記錄,穿刺不規範,未用腹穿刺包來穿。同時,也提示醫方輸血不及時。在住院期間,醫方的過錯就在於已經發現了脾臟破裂大出,沒有及時進行緊急手術。
六.庭審意見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在被告處就診的證據,司法鑑定意見證實了醫療行為是存在過錯的,因而醫方應該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同時也應該看到,本案中,患者存在隱瞞外傷史,而且在隨後的治療過程中,家屬也存在拒絕行床旁血液透析的行為,患方亦存在過錯,應當適當減輕中心醫院的賠償責任,酌定承擔40%的賠償責任為宜。
七.法院判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法院判決,被告x市中心醫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人民幣3462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