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因產後大出血致產婦死亡的一級甲等醫療事故的案例分析

【摘要】產婦在醫院分娩,後因產後大出血死亡。醫療鑑定認為,產婦系剖宮產手術後大出血,因醫方醫護人員監護不力,沒有及時發現其病情變化,延誤了搶救時機,致產婦重度失血性休克,循環衰竭死亡,醫方的醫療行為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負完全責任。法院判決,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賴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關鍵詞】醫療糾紛,刑事責任,醫療事故,一級甲等,產後大出血

醫療糾紛:因產後大出血致產婦死亡的一級甲等醫療事故的案例分析

醫療糾紛:依法行醫,依法維權


一.司法案例

產婦在x縣x中心衛生院婦產科分娩,分娩後,醫護人員將產婦送至病房,交由當班護士朱某某護理,被告人羅某某寫了一級護理醫囑交被告人朱某某執行。朱某某按照醫囑對產婦進行了生命體徵(血壓、呼吸、脈搏等)的測量及輸液,並上了心電監護儀。次日凌晨1時30分許,產婦輸完液後,被告人朱某某觀察產婦的情況較平穩,就撤了心電監護儀,然後交待產婦的家屬,如果產婦有什麼不舒服就叫她,之後就回護士辦公室睡覺去了。

早上5時30分許,家屬到護士辦公室敲門,稱產婦不舒服,朱某某即起床到病房查看,產婦講頭暈,心裡不適,朱某某為產婦進行了生命體徵測量後,對家屬講所測的項目還好,有什麼事再叫她,爾後迴護士辦公室打電話告知羅某某產婦的情況,要其來查看一下,羅詢問產婦的生命體徵情況是否正常,朱說正常,羅講可能是麻醉引起的反應,要朱注意觀察,後又在值班室睡覺。

早上6點50分許,被告人朱某某起床後為產婦檢查了生命體徵,7時30分,朱某某聽到家屬叫護士,即到病房查看,見產婦臉色蒼白,摸不到脈搏,就打電話通知羅某某,併為產婦注射了一針腎上腺素,約1分鐘後,被告人羅某某和醫生鄧輝到病房對郭進行搶救,並叫家屬為產婦做人工呼吸, 7時10分,等朱、羅二人將氧氣瓶搬到病房時,產婦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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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師點評

被告人朱某某提出已經履行了護理責任,不應承擔主要責任的理由,經查,朱某某作為值班護士,未嚴格執行剖宮產術後Ⅰ級護理,且在產婦疼痛原因未明確及無醫囑和處方的情況下擅自為其肌注杜冷丁,掩蓋了症狀,貽誤診治,其行為與產婦的死亡有直接因果關係,負有直接責任,其辯護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人羅某某身為執業助理醫師,其超出一般的職業活動,為產婦行剖宮產手術,在手術中對產婦子宮切口及子宮左側肌層撕裂處置不當,且作為值班醫師,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產婦手術後僅做過一次巡視,當值班護士朱某某打電話告知產婦頭暈時,只簡單詢問了病情,未親自診查即武斷為麻醉引起的頭暈,貽誤了搶救時機,負有直接責任。故其辯護提出主觀上無重大過錯,與產婦的死亡無直接因果關係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人賴某某系普外主治醫師,超出個人執業範圍擔任產婦剖宮產手術第一助手,且在羅某某向其彙報了產婦的情況後,未親自診查就在產婦術前小結上簽字並同意手術,違反操作規程,在手術中對產婦子宮切口及子宮左側肌層撕裂處置不當,其行為與產婦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負有相關責任。其辯護提出在手術操作過程中沒有過失,是術後護理問題,不應承擔刑事責任的理由與客觀事實不符,辯護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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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難點解讀

產婦到x縣x中心衛生院婦產科分娩,由該院當班的助產醫生羅某某接診,通過B超檢查,被告人羅某某發現胎兒臀位,即告知產婦及家屬平產比較困難,易損傷胎兒的手臂叢神經。爾後,羅某某在徵得產婦及其家屬意見並電話請示主管業務的副院長賴某某同意後,決定實施剖宮產手術。

當晚7時許,被告人羅某某擔任主刀醫師、被告人賴某某(外科主治醫師)擔任第一助手,在器械護士、巡迴護士的協助下,為產婦實施剖宮產,手術在賴某某的指導下進行,產出一活男嬰。

後產婦系剖宮產手術後大出血。產婦死亡後,被告人羅某某到護士辦公室完善病歷,更改醫囑。被告人朱某某按照羅某某改動後的醫囑改動測血壓的護理記錄。法院認定,被告人朱某某、羅某某、賴某某身為醫務人員,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的後果,其行為均已構成醫療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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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判決

認定三被告人均犯醫療事故罪,根據三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分別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賴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五.小結

產婦系剖宮產手術後大出血,因醫方醫護人員監護不力,沒有及時發現其病情變化,延誤了搶救時機,致產婦重度失血性休克,循環衰竭死亡,醫方的醫療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章第十四條之規定及診療規範,其醫療行為與產婦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及《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負完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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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1.國外法學:韓國醫療糾紛帶來的啟迪,刑事處罰不利於醫療健康發展。2.醫療事故罪:中醫專業醫生行外科手術,對畸形變異腎臟缺乏認識,誤將馬蹄腎全部切除。3.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 導致34名婦女中5人(含二孕婦)感染艾滋病 構成醫療事故罪。4.醫療事故罪:首診醫生、管床醫生和值班醫生嚴重不負責任,對車禍病人未能及時診斷出血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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