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手术操作不当直接割破大血管,导致患者因大出血而死亡

【摘要】冯某到被告x市中心医院就诊,诊断为左上肺磨玻璃结节,在手术过程中,被告的医务人员操作失误,将冯某肺动脉割破,致使冯某术中大出血死亡。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手术方式不当。造成患者大出血的直接原因,系被告在手术过程中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直接损伤患者左上肺尖前段动脉造成的,被告存在重大过错;本院参照司法鉴定报告的同等责任,认定x市中心医院承担50%的过错比例,赔偿628911.67元。

【关键词】手术,大血管,医疗纠纷,大出血,肺癌

医疗纠纷:手术操作不当直接割破大血管,导致患者因大出血而死亡

一.原告诉求

2019年1月11日,受害人冯某到被告x市中心医院就诊,诊断为左上肺磨玻璃结节,被告知需住院并进行手术治疗。冯某当天办理住院手续,被告的医务人员于2019年1月15日为冯某进行了手术治疗。在手术过程中,被告的医务人员操作失误,将冯某肺动脉割破,致使冯某术中大出血,直接导致冯某脑组织缺血、缺氧,一直昏迷不醒,直至2019年11月5日死亡。

死亡诊断为:1、左上肺腺癌术后;2、肺栓塞可能性大;3、左下肢深静脉陈旧性血栓形成;4、气管切开术后;5、呼吸衰竭;6、肺部感染;7、乳酸性酸中毒。2019年1月15日晚10时许,2019年1月21日,2019年1月24日,冯某家属三次与主治医生张某某就手术后果的原因进行通话。

二.患方观点

由于被告前面一系列的失误,导致了原本还能正常生活的冯某,没能下得了手术台,历经长达11个月的植物人状态后,还是不幸离世,给原告的家庭带来了无尽的伤痛和遗憾,鉴定报告是同等责任,但是根据录音材料,被告应该承担70%的责任。原告均系冯某第一顺位继承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经多次协商无果,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轻易发生,以警醒被告及其工作人员,请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客观情况,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70616元。

医疗纠纷:手术操作不当直接割破大血管,导致患者因大出血而死亡

三.医方观点

冯某在被告处手术治疗属实,根据现有的治疗水平不一定都可以完全治愈的,被告已经尽力了。张医生是将主要手术做完后下手术室的,剩下的缝合和收尾工作是由陆医生做的,并不是在手续中张医生走开了,这个手术是技术性问题,因为被告处水平有限,并不存在过错。手术中有可能发生意外,这个不好控制,不管哪个医院这个情况都可能发生的。

手术室三人完成的,张院长离开不离开跟这个手术出血不出血没有关系。录音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手术是一个整体的过程,缝合也是在手术中。对手术记录无异议。对鉴定报告真实性无异议,鉴定报告水平理解也不是权威,根据被告处医疗的水平,考虑责任划分。

四.鉴定意见

医院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目前遗留缺血缺氧性脑损害结果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为同等程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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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疗过错分析

(一)术前,被告对患者的手术难度评估不足。被告术前未予胸部增强CT检查,导致被告在术前不能充分评估受害人冯某的病情严重程度,对后期的手术产生不利影响;

(二)术中,被告手术方式不当。按照诊疗常规,当遇到与血管紧密相连的淋巴结时,应小心游离血管远心端,必要时,可以预先游离肺动脉干,在腔镜下用无创伤血管夹暂时阻断肺动脉干,以避免术中损伤肺动脉造成大出血。

而本案中,据2019年1月15日手术记录记载“在分离左上肺尖前段动脉时,因左上肺尖前段动脉与左上肺支气管之间有一枚较硬淋巴结,分离过程中损伤左上肺尖前段动脉,立即压迫止血,沿腋中线第四肋间延长切口25cm,切断第5肋骨进胸腔”,由此可见,造成患者大出血的直接原因,系被告在手术过程中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直接损伤患者左上肺尖前段动脉造成的,被告存在重大过错;

(三)术后,被告处置不当。被告在录音中自认涉案手术系微创手术,手术时间不足一小时,但从手术记录内容看,被告足足做了8小时零5分钟,且被告致伤肺动脉后,没有第一时间采取应对措施(输血、止血),造成患者大量失血(失血量高达4200ml,而一般成年人的总血量为4200ml左右),进一步印证被告对手术风险评估不足,应对措施不当,补救措施缺失,存在重大过错。

(四)被告手术医师张某某自认其在手术尚未完成的情况下,离开手术室,由其助手陆某行左上肺尖前段动脉与左上肺支气管之间较硬淋巴的分离术,陆某持刀直接割破了患者的肺动脉,再结合抢救的时间长达八个多小时及效果来看,显然陆某应对突发状况的经验不足,丧失了最佳的抢救时机,更进一步印证被告存在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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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2019年1月11日入院记录显示,患者冯某在6个月前到被告处检查,左肺尖见磨玻璃结节影状,大小约1.1╳1.0cm,后患者分别于2018年9月29日、12月12日再到被告处检查,均未见明显变化,冯某在2019年1月11日在被告处住院时,“营养良好,无病容,表情自如,自主体位,步入病房,”可见,冯某在手术前身体状态良好,正如录音中显示的,被告告知原告即将做的是个微创小手术,不影响正常过年,在此情况下,原告才同意做了这个手术。

六.庭审意见

就手术而言,其属于专业团队配合进行的诊疗行为,该行为的后果均应归责于其单位。对于原告亲人冯某的去世,确实令人心痛,对于被告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本案是由于手术过程中损伤到冯某的肺部动脉导致,与主治医生离开并无必然联系,第一助手陆某具备医生资质,其参与手术属于医院诊疗范畴,因此对于过错责任仅需参考x市中心医院在手术期间损伤冯某肺部动脉是否具有过错即可。

鉴定报告已经从专业角度就手术的技术层面认定了同等责任,不应以医生在手术中是否离开作为增加过错比例的依据。所以,对于原告要求按照70%由x市中心医院承担过错比例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参照司法鉴定报告的同等责任,认定x市中心医院承担50%的过错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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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28911.67元。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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