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後,稅局跟蹤監控每一張開出的發票!

泓升會計導讀:

從4月1日開始降稅率了,這個相信大家都應該清楚了。作為一個財務人,如果還不知道這個消息,那就有點失職了。

4月1日後,稅局跟蹤監控每一張開出的發票!

4月開發票,這點必須知道

4月1日後還能不能開舊稅率的發票,也就是還能不能開16%、10%稅率的發票?

這個也很明確,是可以開的。但是發票不是你想開,想開就能開,得有條件,這個條件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14號也規定很清楚。

第一種情況:退回要開紅字發票的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第二種情況:補開發票的

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從4月1日起,開票系統會自動升級,稅率欄會默認顯示新的稅率,如果有上述1、2種情況,納稅人需要手工選擇原稅率開票。

所以,從開票方的角度來講,4月1日後開什麼稅率的發票其實已經很清晰了,那就是除了上述兩種情況,你的開票明細裡面不應該再有舊稅率的發票。

4月1日後,

開16%、10%發票會被跟蹤監控?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稅改革第一階段“開好票”相關工作的通知》中明確:各級稅務機關要以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採集到的發票數據為依託,跟蹤監控納稅人發票開具情況,並且據此採取有針對性的服務和管理措施。對於大量開具舊稅率發票等情況,要進行分析研判。

4月1日後,稅局跟蹤監控每一張開出的發票!

4月1日後,稅局跟蹤監控每一張開出的發票!

什麼意思?也就是說,按照總局的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可以在4月1日之後隨時給企業拉清單,一旦出現舊稅率的發票,都要逐一核實分析原因。

是不是屬於應該開具舊稅率發票的行為,屬於,OK,過!如果不屬於,需要核實什麼原因?

納稅人:合同就是這樣簽訂的,我按合同開的,客戶也要求必須按合同稅率開,沒有辦法啊。

稅務局:開票適用什麼稅率不是看合同,而是按納稅義務時間,你如果是4月後產生的納稅義務,必須開具13%或者9%的發票,否則就是錯誤開票行為,需收回發票作廢重開。

納稅人:那個,那個其實我是3月底給客戶就發貨了,只是當時月末沒來得及開票,我4月開的,納稅義務應該是3月哈,我開舊稅率沒問題嘛。

稅務局:納稅義務時間3月,3月你申報增值稅涵蓋這筆收入沒有?做未開票收入申報沒有?沒有的話需要調整3月申報表,如果調整後申報表產生了新增增值稅金,除了按規定繳納外,對應部分還要繳納滯納金。

納稅人:我的天啊,無事家中坐,禍從天上來,差了幾天,就冒出滯納金了。

以上對話雖然不是真實的,但是確實是對於開具舊稅率發票的一種風險提示。

這種風險其實早在18年那次降稅率過程中就有地方體現出來了。當然可能有些地方也沒有這麼嚴格,但是按照今年稅總函〔2019〕81號的精神,這種風險納稅人還是應該提前應對,儘量避免4月1日後無正當理由的舊稅率開票行為。

4月1日後,稅局跟蹤監控每一張開出的發票!

4月1日後,一般納稅人購買不動產的抵扣

應該這樣入賬!

舉例

案例一:

我公司屬於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份購置不動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100萬元,發票3月份認證相符。

借:固定資產—辦公樓 10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0萬元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100萬

案例二:

我公司屬於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份購置新建不動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090萬元,發票4月份認證相符。

借:固定資產—辦公樓 10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9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90萬

三個提醒

提醒一:

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

提醒二:

此前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只能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提醒三:

3月份《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餘額,可以自4月1日後結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不動產抵扣的五個疑問

問題1:

我單位2019年1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當前尚有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40%未抵扣,我單位能否在2019年4月所屬期抵扣剩餘的30%,在5月所屬期抵扣剩餘的10%?

答覆:不可以。

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的40%,自2019年4月所屬期起,只能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問題2:

我單位2019年4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還需要分兩年抵扣嗎?

答覆:不需要。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再分兩年抵扣,而是在購進不動產的當期一次性抵扣進項稅額。

問題3:

我單位2018年6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在2018年7月申報抵扣了60%,在今年哪個月份就能夠申報抵扣剩下的40%?

答覆: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問題4:

我單位2019年1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當前尚有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40%未抵扣,我單位能否在2019年8月申報抵扣剩下的40%不動產進項稅額。

答覆:可以。

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行選擇申報月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問題5:

我單位2019年4月對原有廠房進行修繕改造,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為本次修繕購進的材料、設備、中央空調等進項稅額,還需要分兩年抵扣嗎?

答覆:不需要。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再分兩年抵扣。

政策參考

政策一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政策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

二、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後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餘額,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後結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4月1日後,稅局跟蹤監控每一張開出的發票!

來源:網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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