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了,這8項支出沒有發票也能稅前扣除

企業所有的支出都需要取得發票才能夠在所得稅前扣除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但究竟哪些支出可以沒有發票?現整理如下,幫助大家在實務中的判斷和決策。

明確了,這8項支出沒有發票也能稅前扣除

一、工資薪金

工資總額指的是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其中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與生產有關的各種經常性獎金以及根據法令規定的各種工資性質的津貼等。

實務中應注意工資薪金與三種特殊情況的區分:

1、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

需要注意的是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的區別,只有支付對象是公司員工才能夠計入工資薪金,如果是外部人員,只能作為勞務報酬,而且需要取得個人代開的增值稅發票才能夠入賬;

2、工資薪金與勞務派遣支出

勞務派遣是一種特殊的勞動用工模式,員工同勞務派遣公司簽署協議,企業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不再是工資,而是成本費用,應取得勞務派遣公司提供的發票入賬;

3、工資薪金與勞務外包支出

勞務外包同勞務派遣有一點是相同的,就是工作人員是同勞務外包公司簽署協議,並不屬於實際用工單位的員工,但同勞務派遣有一個最大的區別,勞務派遣員工是接收用工單位統一管理,而勞務外包公司通常獨立工作,最終以工作結果接收評判,實施結算。

實務中勞務外包同勞務派遣經常被混用,這是企業特別需要關注的一點,避免因為交易行為界定混亂導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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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工福利中的貨幣補貼津貼

企業有一部分貨幣補貼或者津貼可能以福利的形式發放,如困難補貼、交通通訊補貼、住房補貼、高溫補貼、醫療補貼、午餐補貼等。實務中這部分支出應計入工資薪金還是福利費用頗有爭議,稅務機關的規定給了企業靈活選擇的一定空間:如果隨工資一起發放,且工資薪金制度中有規定的津貼補貼可以計入工資薪金。

無論財務人員選擇是計入工資薪金還是計入職工福利費,都可以直接以發放記錄和相關證據入賬,不需要提供發票。

三、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支出

固定資產折舊不需要發票入賬,這其實是個偽命題,因為固定資產在購買入賬的時候必須提供發票,否則後面的折舊支出合理性從何而來?

明確了,這8項支出沒有發票也能稅前扣除

四、支付給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或特殊半官方組織的相關支出

這裡面要區分兩種情況:

1、支付給政府等相關單位的非增值稅應稅行為收費

這裡面可能包括土地出讓金、政府相關收費、工會經費、社保費用等收費,但都不屬於增值稅應稅行為。取得政府或官方組織的相關票據入賬即可。需要關注的是,政府和職能部門的收費應提供專用的“行政事業性單位收費專用票據”,而非“行政事業性單位往來結算票據”。

2、支付給政府等相關單位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收費

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中,有這樣一段文字:“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很顯然對於政府機構和一些行政事業單位而言,通常無需辦理稅務登記,如果偶然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可以有兩個選擇,一個是代開發票,另一個是直接提供收據給支付方企業,支付方企業可以以收款憑證入賬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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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約金

由於經濟合同的糾紛,企業之間常常支付違約金,是否需要取得發票入賬呢?關鍵還是要看取得違約金的一方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如果不需要則收據入賬;如果必須繳納增值稅,支付方企業必須取得發票入賬。

違約金是否繳納增值稅的判斷關鍵點在於價外費用的判斷。我們通常用兩個標準界定價外費用:

第一個標準是合同正常履行,交易正常發生,主價款正常;

第二個標準是價外費用支付方向應同主價款保持一致。

用這兩個標準來判斷價外費用會非常清晰的將違約金性質界定清楚。如購貨方因付款滯後而向供貨方支付的違約金就屬於價外費用,購貨方必須取得發票計入營業外支出;反過來,供貨方由於供貨滯後而向購貨方支付的違約金就不屬於價外費用,供貨方只能取得收據入賬,也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六、拆遷補償支出

企業在獲取土地過程中如果屬於現狀出讓,需要向原土地使用人支付相關拆遷補償支出,對於原土地使用人而言,因政府收儲土地而將土地使用權交還土地所有人——國家,因此取得的補償,無論是來自於政府還是來自於獲地企業,依據2016年36號文均免徵增值稅。那麼收取拆遷補償費的一方是否需要開具免稅發票?還是提供收款收據就可以?

實務中這個問題的確存在爭議,理論上即使是免稅也應當提供免稅發票,實際操作中絕大多數被拆遷個人和企業都是開具了收據,支付方企業取得收據在稅前扣除,稅務機關基本都表示了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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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小額零星支出

這是非常特殊的支出形式,稅法文件的界定如下:“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

意思就是小額零星支出可以取得收據入賬,但如何界定小額零星支出一直存在爭議,稅務機關就此問題雖然專門出過答疑,但實務中的理解依然爭議很大,有興趣的可以查看我的另一篇文章《千古難題——小額零星業務究竟如何判斷?》

這裡我只說我的判斷結論:

1、小額零星支出僅僅針對自然人;

2、自然人發生應稅行為,只能選擇按次納稅;

3、自然人發生小額零星指出的標準為每次500元。

也就是說自然人每次支付不超過500元的,可以以收據入賬即可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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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資產損失

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於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下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稅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

損失在所的稅前扣除當然要符合相關政策要求,每種不同的損失也有不同的損失判斷標註和要求,但總體來講,損失扣除不需要提供發票,只需要提供損失的相關證據。因為這不是一種直接的交易行為,而是一種極為特殊的事項。需要提示大家的是,資產損失的以前是要根據情況不同向稅務機關報送手續,從2018年以後不在需要事先報送資料,只需要按照稅法要求將相關資產損失資料準備好備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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