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個典型案例解析綜合所得彙算應退(補)稅額的計算 彭懷文

9個典型案例解析綜合所得彙算應退(補)稅額的計算 彭懷文

文中案例大部分來自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徵求意見稿)》,小部分是筆者編寫。整個計算過程是筆者添加的​。​

一、應退稅額的計算

(一)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

【案例-1】2019年度趙某1月領取工資1萬元、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假設沒有專項附加扣除,預繳個稅90元;其他月份每月工資4000元,無須預繳個稅。

解析:全年綜合所得收入額=1萬+11×0.4萬元=54000.00元;

全年應稅所得額=54000.00-60000.00-2000.00×12<0.00元;

全年應納稅額=0.00元,小於預繳稅額90元,應退稅;

應退稅額=預繳稅額-應納稅額=90.00-0.00=90.00元。

因此,趙某預繳的90元稅款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通過彙算清繳申請便捷退稅;也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通過彙算申請退稅。


(二)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扣除的。

【案例-2】2019年度錢某每月工資1萬元、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有兩個上小學的孩子,按規定可以每月享受2000元(全年24000元)的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但因其在預繳環節未填報,使得計算個稅時未減除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全年預繳個稅1080元。

解析:全年收入額=1萬元×12=12萬元;

全年應稅所得額=12-6-0.2×12-2.4=1.2萬元

全年應納稅額=12000.00×3%-0=360.00元,小於全年預繳稅款1080.00元,應退稅;

應退稅額=1080.00-360.00=720.00元

因此,錢某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按規定通過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申請退稅720元。


(三)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

【案例-3】孫某於2019年8月底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資1萬元、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退休後領取基本養老金。假設沒有專項附加扣除,1-8月預繳個稅720元;後4個月基本養老金按規定免徵個稅。

解析:全年應稅所得額=1萬元×8-6萬元-0.2萬元×8=4000.00元;

全年應納稅額=4000.00*3%=120.00元,小於預繳稅款720.00元,應退稅;

應退稅額=720.00-120.00=600.00元。

因此,孫某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通過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申請退稅600.00元。

需要說明的是,孫某雖然實際工作期限只有8個月,但是彙算清繳仍然可以扣除基本費用6萬元,因為這是《個人所得稅法》直接規定的,屬於法定扣除。法律並沒有註明按照實際工作月份數要扣除,所以全年彙算時一定是扣除6萬元。


(四)沒有任職受僱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彙算辦理各種稅前扣除的。

【案例-4】李某是一名作家,無任職單位。2019年出版小說取得稿酬20萬元,預扣預繳個稅2.24萬元;培訓班講課取得報酬6萬元,預扣預繳個稅0.96萬元;已發表的小說交由某影視公司改編為劇本,收取劇本使用費50萬元,預扣預繳個稅8萬元。

假定李某個人繳納“三險一金”2000元/月,符合扣除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合計金額5萬元,滿足扣除條件的公益性捐贈2萬元(全額扣除)。

解析:全年收入額=20萬元*(1-20%)*70%+6*(1-20%)+50*(1-20%)=56萬元;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56萬元-6萬元-12*0.2萬元-5萬元-2萬元=40.6萬元;

全年已預繳稅款=2.24萬元+0.96萬元+8萬元=11.2萬元;

全年應納稅額=406000.00*25%-31920=69580.00元,小於全年預繳稅款,應退稅;

應退稅額=112000.00-69580.00=42420.00元。

因此,李某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通過彙算清繳申請退稅42420.00元。

說明:影視劇本使用費屬於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屬於稿酬所得。


(五)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預繳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的。

【案例-5】周某納稅人每月固定一處取得勞務報酬1萬元,適用20%預扣率後預繳個稅1600元,全年19200元;全年算賬,全年勞務報酬12萬元,減除6萬元費用(不考慮其他扣除)後,適用10%的綜合所得稅率,全年應納稅款3480元。

因此,周某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通過彙算清繳申請15720元退稅。


(六)預繳稅款時,未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的。

【案例-6】武某是一名殘疾人,符合稅法規定的減徵條件。2019年度每月工資2萬元,每月個人交納“三險一金”1500元,每月專項附加扣除4000元,累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8880元。

假定武某所在省份殘疾人減徵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規定,殘疾人每人每年可定額減徵應納稅額6000元;年度彙算無其他可扣除項目。

解析:全年收入額=2萬元*12=240000.00元;

全年應稅所得額=240000-60000-1500*12-4000*12=114000元;

全年應納稅額=11400*10%-2520=8880.00元;

由於是殘疾人,可以減徵應納稅額6000.00元,故考慮優惠政策後實際應納稅額=8880-6000=2880元,小於已預繳稅款,應退稅;

應退稅額=8880-2880=6000.00元。

因此,武某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通過彙算清繳申請退稅6000.00元。


(七)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的等。

【案例-7】王某2019年度每月工資收入2.5萬元,個人“三險一金”2000元/月,專項附加扣除4500元/月,平時沒有扣除其他項目,全年累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15480元。

假定:1.王某2019年公益慈善捐贈可稅前扣除金額為2萬元,預扣預繳時沒有扣除;2.無其他項目綜合所得收入。

解析:全年收入額=2.5萬元*12=30萬元;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00000-60000-2000*12-4500*12-20000=142000元;

全年應納稅額=14200*10%-2520=11680.00元,小於已預繳稅款,應退稅;

應退稅額=15480-11680=3800.00元。

因此,王某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通過彙算清繳申請退稅3800.00元。


二、應補稅額的計算

(八)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僱並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款時重複扣除了基本減除費用(5000元/月)。

【案例-8】2019年度馮某作為外派的財務總監,同時從派出單位和派駐單位領取了兩份工資。派出單位每月發5000元工資,扣除基本費用5000元后不交稅,實際領取5000元/月。派駐單位每月工資2萬元,每月扣除基本費用5000元、“三險一金”2000元、專項附加4500元,全年累計預扣預繳稅款7680元。

假定年度彙算時無其他扣除項目和綜合所得收入。

解析:全年收入額=(5000+20000)*12=300000.00元;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00000-60000-2000*12-4500*12=162000元;

全年應納稅額=162000*20%-16920=15480.00元,大於已預繳稅款,應補稅;

應補稅額=15480-7680=7800.00元。

因此,馮某需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通過彙算清繳補繳稅款7800.00元。


(九)除工資薪金外,納稅人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後,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稅率高於預扣預繳率等。

【案例-9】陳某是一名企業財務總監,2019年度平均每月工資36000元,扣除“三險一金”2000元/月、專項附加扣除4000元,全年累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43080元。

陳某利用業務時間在網絡上講課,培訓機構每月稅前報酬8000元,共計12個月,累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15360元;出版專業書籍,取得稿酬100000元(稅前),出版社預扣預繳隔熱所得稅11200元。

假定陳某彙算時無其他可扣除項目。

解析:全年應稅收入額=36000*12+8000*12*(1-20%)+100000*(1-20%)*70%=564800元;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564800-60000-2000*12-4000*12=432800元;

全年累計預繳稅額=43080+15360+11200=69640.00元;

全年應納稅額=432800*30%-52920=76920.00元,大於已預繳稅款,應補稅;

應補稅額=76920-69640=7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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