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彙算指引六-未按期辦理年度彙算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北京稅務

個稅彙算指引六-未按期辦理年度彙算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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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

年度彙算辦稅指引系列六


哈嘍,親愛的納稅人們看過來,今天的學習開始啦!通過上幾期的學習,大家都學會了判斷自己是否需要辦理個稅年度彙算。

不過...需要辦理個稅年度彙算的納稅人又有新疑問:“我應該什麼時候辦理年度彙算呢?如果未按期辦理年度彙算需要承擔什麼責任麼?”且聽小編為您一一講解~

個稅彙算指引六-未按期辦理年度彙算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個稅彙算指引六-未按期辦理年度彙算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問題 1:年度彙算應該什麼時間辦理?

您應當在取得綜合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內辦理年度彙算。也就是說,您應當在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辦理 2019 年度綜合所得的年度彙算。另外,您如果有下列情形,還需要注意以下三個時間點:

1.如果您需要所在單位為您代辦 2019 年度的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您需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與單位進行書面確認;逾期未確認的,則您需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自行辦理年度彙算。

2.如果您 2019 年綜合所得全年收入額在 6 萬元以下但被預扣過稅款,您可在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間通過網絡以簡易方式申請退稅;此時,您只需簡單填寫或確認您已預繳稅額、本人銀行賬戶信息,即可快捷申請退稅。

3.如果您是無住所居民個人,並在取得綜合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之前離境的,您也可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彙算。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 2019 年度個人所得稅 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44 號)第五條、第十條。


問題 2:未按期辦理年度彙算需要承擔什麼責任麼?

如果是您屬於需要退稅的,是否辦理年度彙算申請退稅是您的權利,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您是屬於應當補稅的,辦理年度彙算是您的義務。根據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 2000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 2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追繳稅款、加徵滯納金。滯納金則從超過繳納期限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


本期小課堂結束啦

再次提醒各位需要辦理補稅的納稅人

一定要記得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個稅年度彙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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