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最想知道的個稅問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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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自然個人相關問題

1.親屬之間無償轉讓股權,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答:親屬之間無償轉讓股權是否徵稅,需區分情形。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三條的規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無償轉讓股權,可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係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除以上情形外的親屬之間股權轉讓,若申報的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轉讓收入並計徵個人所得稅。

2.個人轉讓股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方法有哪些?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四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淨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淨資產或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佔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淨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二)類比法

  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稅務機關採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採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3.個人領取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 四、個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的規定,領取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餘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由保險機構代扣代繳後,在個人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的機構所在地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4.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5.個人參加其他公司的座談會取得的禮品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6.個人獨資企業申報經營所得後,將剩餘的利潤打到投資者的賬戶,還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按照上述政策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後,將利潤分配給投資者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7.企業在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什麼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74 號)規定:三、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1〕50 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五、本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

8.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個人所得稅申報密碼是什麼?如何重置?

  答:目前,納稅人進行個人所得稅申報業務可通過ITS系統扣繳客戶端和網頁端(WEB端)進行納稅申報,而ITS系統申報密碼則只有扣繳客戶端申報時需要,所以問題中ITS系統申報密碼指扣繳客戶端的申報密碼,扣繳客戶端申報密碼是通過扣繳客戶端進行信息報送、信息下載等與稅務局端進行敏感信息交互操作時的口令,只有在申報密碼正確的前提下才能完成信息報送和信息下載等操作。

  若扣繳單位忘記申報密碼,有三種方式可實現申報密碼重置:一是該扣繳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財務負責人登錄本人的個人所得稅APP,通過【個人中心】--【企業辦稅授權】--選擇對應企業--點擊底部按鈕【重置申報密碼】路徑進行重置;二是該扣繳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財務負責人登錄本人的個人所得稅WEB端(網頁版),通過【個人信息管理】--【辦稅授權】--【企業辦稅授權】--信息行後部的【查看詳情】--【重置申報密碼】路徑進行重置;三是前往辦稅服務廳進行申報密碼重置。

第二部分

扣繳義務人相關問題

1.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實行內部退養辦法的人員取得“內退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文件規定,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計算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一條規定,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於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並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餘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並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單位招了臨時工,付的錢是按工資薪金還是按勞務報酬扣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僱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係。

  若臨時工與單位存在僱傭關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若臨時工與單位不存在僱傭關係,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申報納稅。

3.企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第三部分

無住所個人和非居民個人

1.境內無住所個人的居住時間如何計算?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此前六年,是指該納稅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連續六個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後年度開始計算。

  第二條規定,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第三條規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無住所個人取得數月獎金如何確定所得來源地?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定:“一、關於所得來源地(二)關於數月獎金以及股權激勵所得來源地的規定。

  無住所個人取得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確定所得來源地的,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履職或者執行職務時收到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歸屬於境外工作期間的部分,為來源於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無住所個人停止在境內履約或者執行職務離境後收到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對屬於境內工作期間的部分,為來源於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具體計算方法為: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乘以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屬工作期間境內工作天數與所屬工作期間公曆天數之比。

  無住所個人一個月內取得的境內外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包含歸屬於不同期間的多筆所得的,應當先分別按照本公告規定計算不同歸屬期間來源於境內的所得,然後再加總計算當月來源於境內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收入額。

  本公告所稱數月獎金是指一次取得歸屬於數月的獎金、年終加薪、分紅等工資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發放的獎金及一次性發放的數月工資。

……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個人2019年1月1日後取得所得,按原有規定多繳納稅款的,可以依法申請辦理退稅。”

3.非居民個人通過中國境內的網站以及APP給境內孩子提供英語培訓,取得的所得是否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三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一)因任職、受僱、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非居民個人通過中國境內的網站以及APP提供培訓服務,如果個人沒有來境內,則不屬於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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