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接待要到法院打官司的當事人,我都跟他們說,可以考慮起訴的時候一併申請財產保全,然後,當事人就會問,什麼是財產保全,律師你覺得要不要財產保全呢?財產保全要不要交錢啊?今天這篇文章正好就這個問題解釋一下。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什麼是訴訟中的財產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通俗一點說就是,財產保全就是“未雨綢繆”。
比如,債務人欠你10萬元錢,你剛到法院起訴的時候,債務人的銀行卡上正好有10萬元錢。法院向債務人送達傳票以後,債務人知道你起訴了,債務人不想還你錢,就把銀行卡上的10萬元錢全部揮霍一空了。這樣,即便你最後拿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申請強制執行,也沒辦法執行到錢了。
而如果你在起訴的時候一併申請了財產保全,那麼法院就會在向債務人送達傳票之前對債務人的銀行賬戶進行查封、凍結,這樣,債務人就沒辦法揮霍那10萬元錢了,待法院判決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法院就可以直接把這10萬元劃給你了。
可以看出,財產保全實際上是一種防範性措施。
那我們起訴究竟要不要申請財產保全呢?
結合多年的律師行業從業經驗,我是建議當事人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均申請財產保全。因為財產保全可以達到如下效果:
- 一旦查封、凍結到債務人的資產,便可有效保障後續生效判決的強制執行,不讓生效法律文書成為一紙空文。
- 查封、凍結債務人賬戶可能會對債務人形成一定壓力,迫使債務人儘快還款。比如債務人向銀行貸款,但債務人賬戶被查封凍結了,銀行一般就不敢放款了,必須等債務人把債務糾紛解決以後才能放款。
但有一種情況下可以不申請財產保全,就是債務人已經被列入失信黑名單,債務纏身,即便申請財產保全,也不會查封到財產,債務人的債務情況,可以通過執行信息公開網或者裁判文書網查詢一下。
那申請財產保全要不要交納什麼費用呢?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可能發生兩個費用。
第一個就是向法院交納的保全費,頂額是5000元,無論申請保全多大價值的標的。這個費用通常是由訴訟的敗訴方來承擔,也就是說,如果你贏了官司,這個錢還是由對方來出,你只是先預付。
第二個就是擔保費用,這個屬於或有費用。依據規定,申請財產保全,申請人需要提供財產保全擔保,我們可以拿房子、現金擔保都行。實踐中,有些人不想拿房子、現金擔保,就會購買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函來提供擔保,目前實踐中採用保函擔保的方式已經比較廣泛。既然是保險公司擔保,自然就會產生相應的費用,擔保費用一般是按照擔保數額的大小來收費,擔保金額越高,收費也就越貴。
也有很多人不理解,為什麼對方欠我錢,我申請財產保全還要提供擔保呢?
這是因為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究竟誰是對的還是個未知數,法院也不知道誰是對的。如果申請人保全錯誤是會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但這個鍋肯定不能由法院來背,所以,必須申請人拿出財產來擔保,以保障被申請人可能被侵害的權益。
具體如何申請財產保全,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