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建房手續的房屋,能否說拆就拆?

在徵地拆遷工作中,存在大量房屋,由於各種原因,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甚至沒有辦理建房手續。當地政府能否以違章建築為由說拆就拆?答案是否定的。1、如果房屋建在2008年1月《城鄉規劃法》實施之前,不能算作是違章建築;2、如果房屋建在2008年1月《城鄉規劃法》實施之後,但符合條件可以補辦相關手續的,亦不宜當作違章建築處理;3、即使依《城鄉規劃法》可以認定為違章建築的房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依照法定程序認定為違章建築;4、依法規範徵地拆遷工作,不能為了效率而違反法律規定,這種短視行為只顧眼前政績,但危害了黨和政府依法治國的方略,結果可能失去了民心。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這是亙古不變的真理。“我認為你是違章建築就是違章建築,我什麼時候想拆就拆。”這是典型的霸權思想,還沒有擺正自己的位置。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5936號行政裁定書對此作了詳盡的論述,該院認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實踐中,有的地方以建設年限為標準對是否補償進行了區分,有的地方規定無審批手續房屋按照建築成本補償,還有的地方規定無審批手續房屋不予補償。因此,對於無建房手續房屋權利人提起的要求補償的行政訴訟,如房屋未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不宜簡單的以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為由駁回起訴,而是要結合當地徵收補償的具體規定及徵收項目補償方案等實體審理後加以認定。本案中,王行潔自行加蓋了部分建築用於經營,該部分建築並未被按照違法建築進行處理,王行潔起訴要求長子縣人民政府對其建設的房屋進行補償,不宜否定其原告主體資格。

無建房手續的房屋,能否說拆就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