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員工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與用工企業沒有勞動合同,但是,按《會計準則-職工薪酬》(2014)的規定,雖未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其所提供的服務,與服務員工所提供的服務相類似,也是職工。
所以,勞務派遣工的工資,也應該通過應付職工薪酬歸集核算,其工資也是公司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企業所得稅政策上,對員工身份沒有自己的專門定義,所稅會無差異。
反之,如果會計處理錯誤,將派遣員工的工資直接在諸如“勞務費”列支,企業所得稅彙算時,就必須把這部分工資在申報表中進行調整,計入工資總額之中,以統一計算14%的社保費扣除限額。
同理,如果所支付的勞務派遣費中,還含有員工享受的福利費,這些福費也必須受工資總額14%的扣除限制。
舉例來說:
累計支付派遣費100萬,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項目為勞務派遣費99.7萬,增值稅0.3萬,稅率為星號。
從明細看,100萬中,工資80萬,公司社保12萬,福利性質補貼1.7萬,增值稅金0.3萬,管理費6萬。
正確做法:
借 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80萬
借 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12萬
借 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1.7萬
借 管理費用-勞務費 6萬
借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0.3萬
貸 銀行存款 100萬
會計憑證為發票與工資表,此時稅會無差異。
如果會計處理時,按發票做賬,或者有其它考慮,則屬於錯誤處理:
借 管理費用-勞務費 99.7萬
借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0.3萬
貸 銀行存款 100萬
此時,彙算時就必須結合工資表等資料,將其中的工資、福利費分離出來,80萬工資加入申報表工薪調整明細表中工資支出的實際發生額和稅收金額之中。1.7萬福利費加入職工福利支出的實際發生額之中,以便正確計算企業所得稅。
來源:會計頭條app
作者:藍敏說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