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社保繳費基數中的“單基數”和“雙基數”問題

根據國務院和各地人民政府關於社會保險費徵收體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起,包括北京、山東、山西等地相繼明確社保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社保入稅後,是否會影響社保繳費基數的確定?“單基數”“雙基數”的說法是否依然存在?


一、社保入稅後,是否影響社保繳費基數的確定?

社保入稅後,大多省份採用“社保、醫保核定,稅務徵收”,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繳費數額,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這種情形下,社保交由稅務部門徵收並不影響社保繳費基數的確定。

全國多地明確,繳費人按照現行方式、渠道、期限向社保、醫保經辦機構申報,由社保、醫保經辦機構核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險種、費款所屬期、費款金額等。繳費人在社保、醫保經辦機構規定的繳費期限內,按照社保、醫保核定的應繳費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已核定的社會保險費。


二、什麼是“單基數”?

“單基數”顧名思義,就是在計算社保繳費時只有一個計算基數,也就是單位繳費基數=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來確定。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最終由社保經辦部門核定。


三、什麼是“雙基數”?

“雙基數”顧名思義,就是在計算社保繳費時有兩個計算基數,也就是單位繳費基數≠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其中,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根據本人工資性收入,參照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做上、下限制後,由社保經辦部門核定。

用人單位繳費基數,依據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由社保經辦部門確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等。

“雙基數”方式下,下列情形會導致“單位繳費基數”與“個人繳費基數”兩者存在差異:

1、職工個人工資過低或過高

如,王經理2019年月平均工資為20000元,但其所在省份2019年的社會平均工資為5000元/月,由於王經理月平均工資20000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即20000>15000(5000×300%),則個人繳費基數為15000元,而單位繳費基數是按職工工資總額20000元確定,此時兩者會產生差異。

2、支付給退休返聘人員等特殊人員工資

如,老王為單位聘用的已經開始領取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月平均工資為2000元,但其個人無需繳納社會保險,故其個人繳費基數為0,而單位繳費基數是按職工工資總額2000元確定,此時兩者會產生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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