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社保缴费基数中的“单基数”和“双基数”问题

根据国务院和各地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起,包括北京、山东、山西等地相继明确社保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入税后,是否会影响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单基数”“双基数”的说法是否依然存在?


一、社保入税后,是否影响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

社保入税后,大多省份采用“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缴费数额,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这种情形下,社保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并不影响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

全国多地明确,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渠道、期限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险种、费款所属期、费款金额等。缴费人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照社保、医保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已核定的社会保险费。


二、什么是“单基数”?

“单基数”顾名思义,就是在计算社保缴费时只有一个计算基数,也就是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来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最终由社保经办部门核定。


三、什么是“双基数”?

“双基数”顾名思义,就是在计算社保缴费时有两个计算基数,也就是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其中,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根据本人工资性收入,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做上、下限制后,由社保经办部门核定。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依据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由社保经办部门确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等。

“双基数”方式下,下列情形会导致“单位缴费基数”与“个人缴费基数”两者存在差异:

1、职工个人工资过低或过高

如,王经理2019年月平均工资为20000元,但其所在省份2019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为5000元/月,由于王经理月平均工资20000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即20000>15000(5000×300%),则个人缴费基数为15000元,而单位缴费基数是按职工工资总额20000元确定,此时两者会产生差异。

2、支付给退休返聘人员等特殊人员工资

如,老王为单位聘用的已经开始领取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但其个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故其个人缴费基数为0,而单位缴费基数是按职工工资总额2000元确定,此时两者会产生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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