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金是否計入工資總額?

離職補償金是勞動法規定對於職工離職時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將員工辭退,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需向員工支付離職補償金。公司支付的該補償金,是否要計入公司的年度工資總額?

一、統計規定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一九九〇年一月一日國家統計局令第一號發佈)第十一條規定: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結論:按照統計局的標準,離職補償金不計入工資總額。

二、會計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財會〔2014〕8號)第二條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係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職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贍養人、已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於職工薪酬。

結論:《現代漢語詞典》(2002年增補本)對薪水的解釋:工資。若將薪水視同薪酬,則以財政部制定的會計核算標準,離職補償金計入工資總額(職工薪酬)。

三、稅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以下簡稱“178號文”)第一條規定: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以下簡稱“3號文”)第一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

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第二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結論: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178號文的規定,補償金屬於工資、薪金所得。

按照3號文的標準,工資總額不包括內容沒有離職補償金,也就是說,未在例外中列舉的其他需要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均應計入工資總額。按此理解,工資總額也應包括離職補償金。

但從3號文第一條的原則規定看,似乎也很難看出工資總額是否應該包括離職補償金。

四、稅會不一致如何處理

員工離職補償金是否計入工資總額,統計局和財政部的觀點很明確,國家稅務總局的態度“羞羞答答”,“猶抱琵琶半遮面”。作為企業,在實務中該如何把握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54號),A1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稅收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算。

如吉林省國家稅務局明確答覆:計提三項經費的基數僅僅指“工資薪金總額”,員工離職一次性補償不屬於“工資薪金總額”的範疇,不能作為計提三項經費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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