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險中單位及個人繳納費用計算方式,法條依據!

一、基本醫療保險

新法:

第十二條

在本省參保的用人單位,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費率為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8%,其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費率為本人月工資總額的2%。

海南省五險中單位及個人繳納費用計算方式,法條依據!

舊法;《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已經2001年9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洋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費率為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6%,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費率為本人月工資總額的2%。

在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費率為本人月工資總額的2%;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費率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條例規定的幅度內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海南省五險中單位及個人繳納費用計算方式,法條依據!

二、基本養老保險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七條

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新法與舊法都一樣

海南省五險中單位及個人繳納費用計算方式,法條依據!

三、失業保險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12修訂)第九條

《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及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和部隊所屬單位中的無軍籍從業人員,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其用人單位按參保人員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

新法與舊法一樣

海南省五險中單位及個人繳納費用計算方式,法條依據!

四、工傷保險

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若干規定(2011修訂)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由用人單位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該單位的經濟狀況、從業人員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其應當繳納數額。

用人單位未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核定其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

工傷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徵收。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或者確定的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

新法與舊法一樣

海南省五險中單位及個人繳納費用計算方式,法條依據!

五、生育保險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省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

全省執行統一的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繳費標準。

(一) 統一繳費費率。

參加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0.6%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費率標準,可根據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按照《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

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費率為本單位從業人員月繳費工資總額的0.6%。

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費率標準,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在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全省在崗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變化情況和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調整方案,報省政府批准後實行。

海南省五險中單位及個人繳納費用計算方式,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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