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非法獵捕野生動物 應予依法嚴懲嚴處

【案情簡介】

近日,我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對一起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行山分局移送審查起訴的賈某某非法狩獵案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為獵捕野兔食用,被告人賈某某在未取得特許獵捕證和狩獵證的情況下,於2019年12月份先後兩次到位於山西省晉中市和順縣義興鎮科舉村村北、村西附近的山上放置其用細鐵絲自制的獵套31個。2020年1月1日上午10時許,賈某某到山上查看獵獲情況,發現1只野兔被捕獲。賈某某將野兔提至其駕駛的車內存放之際,被接到群眾匿名舉報的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同時,公安機關民警在對賈某某駕駛車輛進行檢查時發現,車輛後備箱存放一臺逆變器、多根灰色絕緣架杆以及細鐵絲1小捆。賈某某供認,逆變器、灰色絕緣架杆系該從網上購買慾用於電擊野生動物,細鐵絲系從五金店購買用於製作鐵絲套環獵捕野兔。

【法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野生動物資源是一種寶貴的自然資源。野生動物的範圍非常廣泛,包括脊索動物、半索動物、棘皮動物、節肢動物、軟體動物等。從自然資源保護的角度,又可以分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以及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非法狩獵罪的對象,是指除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行為人非法狩獵的對象如果涉及屬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應按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論處。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而故意為之。至於是為了營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辦案啟示】

儘管本案賈某某的非法狩獵行為發生在全國啟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和《決定》公佈之前,犯罪情節相對輕微,未造成惡劣後果,賈某某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符合認罪認罰從寬的條件。但我院承辦檢察官在審查辦案過程中,充分考慮當前疫情防控形勢和《決定》頒佈的背景、意義,最終決定對賈某某以非法狩獵罪依法提起公訴,並依法擬對賈某某提出從寬幅度較小的量刑建議。在認罪認罰階段,承辦檢察官在值班律師見證下,首先告知了賈某某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其次向賈某某認真講解了非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危害性,最後詳細解釋了構成非法狩獵犯罪以及提出具體量刑建議的事實、依據和理由,賈某某心服口服,自願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簽字捺印,並表示今後一定深刻反思,嚴格遵紀守法。

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建設美麗中國,事關全民健康,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要內容。野生動物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平衡自然,維繫物種和保護生態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長期以來我國非常重視野生動物的保護,制定了以《野生動物保護法》為主體,以及《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一系列配套法規政策,形成了野生動物保護領域法規體系。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全國人民對野生動物保護的認知更為深刻,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更是成為社會共識。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規定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體現了國家立法機關以最嚴格的法律條文禁止和嚴厲打擊一切非法捕殺、交易、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

我院從嚴從快辦理此案,是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嚴厲打擊和有效預防濫獵亂捕和非法經營野生動物等違法犯罪的有力體現,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形成了強大震懾,警示人民群眾要敬畏自然、敬畏生命,切實增強環保意識和法治意識,達到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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