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吧,醫生在列車上救人不是非法行醫!

近日,女醫生高鐵上救人卻被索要醫師證一事在網絡上引發廣泛討論,此前,還有醫生列車上幫孕婦接生被判非法行醫的謠言在網絡上流傳。醫生在醫院外的救人行為,總會引起其是否非法行醫的熱論。

放心吧,醫生在列車上救人不是非法行醫!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2001年6月20日衛生部、中醫藥局頒佈《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對醫師的具體執業範圍作了細緻規定。

上述規定是大家理解非法行醫的主要法律根源,因為顧名思義,非法行醫就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診療等醫務活動。不在規定的執業地點和執業範圍內實施上述執業活動,就是非法行醫。當然,這只是民事、行政意義上的非法行醫,而不是刑法意義上的非法行醫。刑法意義上的非法行醫其主體根據刑法336條規定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不包括醫生。

那麼,醫生在列車上救人是不是非法行醫呢?當然不是!

放心吧,醫生在列車上救人不是非法行醫!

首先,非法行醫指向的是診療等醫務活動,屬執業活動範疇,而醫生在列車上臨時救人,屬緊急救助行為,不屬於執業範疇。實施緊急救助並不以有醫生資格為前提,也不須以醫生身份進行,醫生只是因為其專業技能,更有利於實施緊急救助。並且,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而非法行醫造成損害則無免責之說。

其次,不管是否屬於執業範疇,國家最高醫療行政機關均將緊急救護情形排除在非法行醫範疇之外。

1、關於不在規定的執業地點的問題

2001年8月8日,衛生部在給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函即《關於對非法行醫罪犯罪條件徵詢意見函的覆函》“三、關於在‘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行醫問題”部分,表明自己的官方立場:“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行醫屬非法行醫。其中,‘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是指沒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場所。但是,下列情況不屬於非法行醫:(一)隨急救車出診或隨採血車出車採血的;(二)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的;(三)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准的家庭病床、衛生支農、出診、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義診等”。其中,“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的”,即不在規定的執業地點,但是,國家最高醫療行政機關明確表示,這不屬於非法行醫。

2、關於不在規定的執業範圍的問題

《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於超範圍執業:(一)對病人實施緊急醫療救護的;(二)臨床醫師依據《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規定》和《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試行辦法》等,進行臨床轉科的;(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准的衛生支農、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義診等;(四)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在此,國家最高醫療行政機關明確規定,“對病人實施緊急醫療救護的”,不受執業範圍限制。

放心吧,醫生在列車上救人不是非法行醫!

因此,醫生救死扶傷的場所不限於醫院,醫生在院外實施緊急救助行為,不是非法行醫,也無須承擔民事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