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落戶新政來了!

廊坊市落戶新政來了


近日,廊坊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試行)的通知,通知指出,廊坊市將實行區域差別化戶口遷移政策,合理確定首都周邊城鎮的戶口遷移政策,全面放開非首都周邊城鎮的落戶條件↓↓↓

廊坊市落戶新政來了!


實行區域差別化戶口遷移政策

根據省《意見》精神,針對廊坊特殊的地理區位,在戶籍管理上劃分首都周邊城鎮(三河市、香河縣、大廠回族自治縣、廣陽區、安次區、廊坊開發區、固安縣、永清縣)和非首都周邊城鎮(霸州市、文安縣、大城縣)。

落戶條件

首都周邊城鎮以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穩定職業且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為基本落戶條件,非首都周邊城鎮以合法穩定住所為基本落戶條件。

合理確定首都周邊城鎮的戶口遷移政策

“北三縣”(三河市、大廠回族自治縣、香河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按照京冀合作框架協議,嚴格戶籍管理,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穩定職業且參加3年以上城鎮社會保險或依法納稅3年以上的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可以辦理當地常住戶口;廣陽區、安次區、廊坊開發區、永清縣、固安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穩定職業且參加6個月以上城鎮社會保險或依法納稅6個月以上的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可以辦理當地常住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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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放開非首都周邊城鎮的落戶條件

霸州市、文安縣、大城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可以辦理當地常住戶口。

全面放開人才落戶條件

在三河市、香河縣、大廠回族自治縣、廣陽區、安次區、廊坊開發區、永清縣、固安縣就業的大專(含)以上學歷人員、經組織或人社部門認定的優秀人才、留學歸國人員、持有人才綠卡人員、具有初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高級工(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及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技術工人、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才,可以憑相關學歷、人才綠卡、資格證書等,在就業、居住地辦理我市常住戶口。

建立城鄉有序流動的戶口遷移政策

放開農村轉移人口在本縣(市、區)域內城鎮落戶條件,以合法穩定住所為主要指標,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實施農村籍大學生“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入學時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往學校集體戶,畢業後可以將戶口由學校集體戶遷回原籍或遷入就(創)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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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寬落戶渠道、簡化落戶程序

進一步創新戶口登記管理工作,允許符合落戶條件人員在穩定住所、單位集體戶、人才中心集體戶、社區公共戶等處落戶。全面落實省內戶口遷移“一站式”辦理制度,減少戶口遷移審批層級、簡化辦理程序、精簡手續材料,方便群眾落戶。

逐步縮小居住證與戶籍附著福利差距

繼續推進居住證制度全覆蓋,進一步做好居住證發放和管理工作,確保有意願未落戶的常住人口都能夠持有居住證。完善以居住證為載體的城鎮基本公共服務保障機制,在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依法享有現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的基礎上,鼓勵各地根據本地承載能力,擴大公共服務範圍並提高服務標準,逐步縮小居住證與戶籍附著福利的差距。同時,按照責權對等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

保障隨遷子女受教育權利

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納入公共財政保障範圍,落實免學雜費政策,按照國家規定逐步落實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隨遷子女較多的縣(市、區),要加大教育資源供給,實現以公辦學校為主安排隨遷子女就學,全面保障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權利。逐步完善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中考、高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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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按照相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推進養老保險參保擴面,推動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業轉移人口,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做好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社會保險轉移接續工作。強化全方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加快建立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製度,推進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擴面提質。進一步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擴大保障性住房和住房公積金制度向常住人口覆蓋範圍。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國家規定的傳染病防治、兒童預防接種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基本技術服務。逐步建立面向城鎮常住人口的社會救助制度,做好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銜接。

建立進城落戶農民“三權”維護機制

認真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的意見》精神,保留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宅基地使用權,給農業轉移人口更加穩定的預期,讓他們安心進城落戶。探索建立農戶對農村土地承包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自願有償退出機制,支持和引導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上述權益。進一步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縣級人民政府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指導意見,保障進城落戶農民的合法權益。

完善“人地錢”掛鉤政策

改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較多地方以及運用自有財力加大農業轉移人口公共服務投入、工作努力程度較高地方傾斜,更好地發揮轉移支付資金激勵和引導作用。科學安排基本公共服務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統籌考慮各地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增加因素,支持吸納人口較多的地方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水平。落實中央基建投資安排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較多城鎮傾斜政策,完善財政性建設資金對吸納貧困人口較多縣(市、區)基礎設施投資的補助機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諧”的原則,將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納入編制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因素進行統籌測算,保障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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