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之保薦總結報告書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於核准湖北泰晶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批覆》(證監許可【2017】2094號)核准,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晶科技”、“發行人”或“公司”)於2017年12月15日公開發行了215萬張可轉換公司債券,每張面值100元,發行總額為2.15億元,期限6年。該證券(證券簡稱:泰晶轉債,證券代碼:113503)已於2018年1月2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證券”或“保薦機構”)作為泰晶科技2017年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持續督導的保薦機構,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對公司本次發行進行持續督導,持續督導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目前,發行人本次發行的持續督導期限已滿,保薦機構現將持續督導期間的保薦工作情況總結匯報如下:

一、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承諾

1、保薦總結報告書和證明文件及其相關資料的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2、本機構及本人自願接受中國證監會對保薦總結報告書相關事項進行的任何質詢和調查。

3、本機構及本人自願接受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採取的監管措施。

二、保薦機構基本情況

三、發行人基本情況

四、本次發行工作概述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湖北泰晶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批覆》(證監許可【2017】2094號)核准,泰晶科技獲准公開發行2.15億元可轉換公司債券,本次可轉債已於2017年12月完成發行,募集資金總額為21,500萬元人民幣,扣除券商承銷佣金、發行手續費、律師費等發行費用的實際募集資金淨額為人民幣19,748.07萬元,以上募集資金於2017年12月全部到位,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於2017年12月21日對公司本次公開發行可轉債募集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並出具了“眾環驗字[2017]010170號”《驗資報告》。泰晶轉債與2018年1月2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五、保薦工作概述

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證券”、“保薦機構”)作為發行人本次發行的保薦機構,指定林長華、王志平為保薦代表人。2019年3月,因保薦代表人王志平離職,長城證券委派遊進接替王志平的工作,繼續對公司進行持續督導並履行相關職責。保薦機構對泰晶科技2017年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期為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保薦工作期間,長城證券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恪守業務規範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職,通過持續詳盡的盡職調查工作、審閱相關披露信息、要求發行人提供相關文件、與發行人相關人員進行訪談、列席股東大會等方式,密切關注並規範發行人經營行為,最終順利完成對發行人的保薦工作。

(一)盡職推薦階段

長城證券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在盡職推薦階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對發行人基本情況、業務與技術、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組織結構與內部控制、財務會計信息、業務發展目標、募集資金運用等方面進行盡職調查;

2、統籌公開發行可轉債的各項準備工作,協調各中介機構準備相關文件;

3、根據發行人的委託,組織編制申請文件並出具盡職調查報告、發行保薦書、保薦工作報告等重要文件及相關其他文件;

4、申報文件受理後,主動配合中國證監會的審核,組織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反饋意見進行答覆;

5、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對涉及本次發行的特定事項進行盡職調查或核查;

6、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反饋意見和發行人實際情況變化,統籌修訂發行有關文件;

7、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要求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推薦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關文件。

(二)持續督導階段

長城證券在持續督導階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制定持續督導工作計劃,簽署持續督導協議,並報交易所備案;

2、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並完善防止大股東、其他關聯方違規佔用發行人資源的制度;

3、對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的督導和核查,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並完善防止高管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損害發行人利益的內控制度;

4、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並完善保障關聯交易公允性和合規性的制度,事前審閱重要關聯交易的相關文件;

5、督導發行人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發行人公司章程的規定,嚴格執行對外擔保、對外投資的決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6、督導發行人嚴格執行並完善投資者關係工作制度;

7、持續關注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投資項目的實施計劃等承諾事項,核查其募集資金投資變更的原因、程序等,並發表核查意見;

8、督導發行人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審閱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等監管機構提交的文件;

9、根據相關公開承諾及約定,督促發行人履行相關承諾,未發現發行人有違背承諾的情況;

10、對發行人督導期內各年度報告進行了審閱,未發現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也未發現存在影響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情況;

11、定期對發行人進行現場檢查,與發行人相關工作人員進行訪談,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送持續督導現場檢查報告。保薦代表人及項目組成員分別於2018年4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4月對發行人進行了現場檢查,除上述現場檢查外,保薦代表人和項目組成員多次前往發行人現場,瞭解和掌握髮行人生產經營情況,督導發行人規範運作。

六、保薦機構在履行保薦職責和協調發行人及其聘請的中介機構過程中發生的重大事項及處理情況

(一)更換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

長城證券作為發行人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保薦機構,原指定林長華、王志平為保薦代表人。2019年3月,因保薦代表人王志平離職,長城證券委派遊進接替王志平的工作,繼續對公司進行持續督導並履行相關職責。本次保薦代表人變更後,本項目持續督導期間的保薦代表人變更為林長華、遊進。

(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結項及募集資金使用完畢專戶銷戶

截止2019年底,泰晶科技公開發行可轉債的募投項目已建成並投產,募集資金全部使用完畢,募集資金專戶已註銷。

七、發行人配合保薦工作的情況

(一)盡職推薦階段

發行人能夠及時向保薦機構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供本次發行所需要的文件、資料和相關信息,並保證所提供文件、資料及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積極配合保薦機構的盡職調查工作,為本次發行的推薦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條件和便利。

(二)持續督導階段

發行人能夠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要求規範運作,及時、準確的按照要求進行對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項能夠及時通知保薦機構,並與保薦代表人溝通,根據保薦機構要求及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併為現場檢查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便利,保證了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及時掌握並規範發行人經營行為。

八、發行人聘請的中介機構配合保薦工作的情況

(一)盡職推薦階段

發行人聘請的中介機構能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出具專業意見,並積極配合保薦機構的協調和核查工作。

(二)持續督導階段

發行人聘請的中介機構能夠積極配合發行人和保薦機構在持續督導相關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九、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審閱的結論性意見

通過查閱公司“三會”資料和信息披露檔案等資料,保薦機構認為,在履行職責期間,泰晶科技已披露的公告與實際情況一致,披露內容比較完整,不存在重大應披露而未披露事項,信息披露檔案資料保存完整。

十、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審閱的結論性意見

通過對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認真核查,保薦機構認為,公司已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募集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對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存在違法違規情形。

十一、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報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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