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入職4個月懷孕被解聘,狀告公司勝訴後被調往工地,誰的錯?

淚鋶滿靣


這事兒可以從法律層面和情理層面分別解讀。

首先,從法律層面來看,當然屬於公司侵害了該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解除則構成違法解除,女職工可以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該女職工狀告公司以後,礙於法律權威公司最終服軟,同意繼續履行該勞動合同。但是,為了報復該女職工,公司明目張膽給她穿小鞋,把她派到寒冷簡陋的工地上班。這種做法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因為這屬於違法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並且沒有為懷孕女職工提供相對舒適的辦公環境。


因此,如果該女職工再次起訴,公司仍然會敗訴的。

其次,從情理層面來看,顯然是該女職工在耍心眼。據報道,該女職工剛剛經過試用期不到幾天就懷孕了,這天底下哪有這麼巧的事?我們有理由懷疑她,就是奔著生育待遇去工作的。

事實很有可能是這樣的,該女職工和其老公早已有了生育計劃,但是又想享受一番生育待遇,於是她就臨時起意找個工作,等剛剛轉正時就剛好懷孕,然後就能“空手套白狼”地得以享受生育待遇。

畢竟法律規定,在女職工懷孕和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但要給她提供舒適溫馨的辦公環境、不能讓她累著、該放假就得放假,而且還要照常滿足她的各種待遇。試問,如果她就是奔著這些好處去坑公司的,哪家公司能咽得下這口氣?
更何況,此例一開以後年輕女性入職工作恐怕就更加困難了吧。


冰焰


法律上公司敗訴毫無爭議,情理上女子被輿論指責,說明規則有不完善的地方!

首先糾正一個說法,標題說“女子入職4個月懷孕”是不準確的,新聞報道中提到這樣一段話“女子3月入職7月發現懷孕,被催離職後維權勝訴,12月3日懷孕7個半月回公司上班被安排到工地上班!”


3月到7月確實是4個月,但是報道說女子7月“發現”自己懷孕,可不是4個月後懷孕。按12月3日懷孕7個半月倒推,女子的懷孕時間大致是在四五月份,也就是說在公司入職後試用期間就懷孕了。這到底產意外懷孕,還是有意找一家公司去懷孕生子?有不少網反映碰到過這麼一種情況:有人想懷孕時覺得原來的單位工作強度大或離家遠,就換個工作,不圖工資高就圖離家近之類的,上班就懷孕,產假休夠了,哺乳期過了就辭職再換工作,這期間各種理由休息,單位還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法律對懷孕和哺乳期婦女有特殊保護。

事件中的女士是否屬於這種情況,咱們沒法判斷。但是從情感上講,作為一家用人單位招聘了個員工肯定是崗位需要,如果還沒上幾天班兒就說懷孕了,在一兩年內會因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無法正常工作,很多用人單位心情不爽是肯定的,尤其是一些小公司,一個蘿蔔一個坑兒那種。當然,女職工懷孕是正常現象,用人單位也應該有這種心理準備,但如果是在公司工作一兩年再懷孕,估計大多數單位也不會有太強烈的反應,如果有人民群眾的輿論肯定也是站在女職工這邊的,但這種上班沒多久就懷孕的,確實難得到同情。


當然,心情怎麼樣咱不說,法律規定是非常清楚的,單位無權限制女職工的懷孕時間,哪怕是上班第一天就懷孕單位也無權處罰,更無權依此為由解約。法律對女職工這期間是有特殊保護,只是不犯嚴重過錯,在懷孕和哺乳期內單位無權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合同到期也要自動延續到哺乳期結束!

事件中的這家單位先是解聘了這位女員工,但女員工提起維權單位敗訴了,依法還得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當然,這是一個互相傷害的過程,單位敗訴後通知女員上班卻把女員工給安排到了工地。那個辦公地點連面擋風的窗戶都沒有,可謂是四處漏風,唯一的取暖設施就是一個小爐子。這明顯就是逼著女員工自動辭職的意思。

現在的狀態明顯就是雙方耗上了,女職工依法要求得到懷孕期間工作的權利和待遇,單位依法不能解除合同,就故意在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上製造麻煩。對雙方都是傷害。對單位的我表示同情但並不支持單位這種做法,畢竟法律是底線,不該突破。


當然,之所以有這種矛盾也是現行制度有不完善之處造成的。女員工的權利應該得到保護,懷孕和哺乳期的女員工也應該得到照顧,沒有生育社會就沒有未來。但是用人單位可能也有難度,尤其是小公司現在用人成本本身就重,壓力非常大,很多崗位真是一個蘿蔔一個坑兒,有個網友用這麼一段話形容這件事兒上用人單位的難題“一個蘿蔔一個坑,懷孕的蘿蔔工作壓力不能大,之後休產假也不能薅別的蘿蔔填這個坑,別的蘿蔔也不樂意啊,也不能再招一個新蘿蔔,等產假蘿蔔回來了,新蘿蔔怎麼辦呢”


簡單說生育是社會責任,但現在的規則把過多的義務推給了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負擔又重自然有怨言。我覺得應該考慮健全規則,對有生育女職工的單位應該有相應的補貼或稅費減免,以平衡企業利益。也助於女性就業,否則企業擔心這種社會責任的負擔,後果可能就是在招聘時就避免這種可能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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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文戰律師,CCTV“熱線12”欄目直播嘉賓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北京律協合同法專委會委員,主要從事民商案件訴訟業務。


律師楊文戰


沒有懲罰性賠償,類似的事情可以說層出不窮、早已見怪不怪了。

懷孕是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女職工沒有做得不對的地方。單位先是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後在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又違法變更勞動合同履行地點、非法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從事不合適的工作,這單位一點也沒有把法律和人權看在眼裡。

解決辦法:就單位侵犯女職工合法權益的事情,女職工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要求行政干預,這是有法可依的。當然,現在上新聞熱點了,估計自有相關部門主動出手處理的。

個案解決終究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今天我想說的是:在忽略工會存在的情況下,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才是保護勞工合法權益的根本。

勞動合同法裡有一項員工權利救濟措施規定:被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或者法院主張勞動合同繼續履行。這條規定恐怕有些缺考慮:和單位已經對簿公堂過了,再回去上班恐怕連員工自己也不好意思。可為什麼有員工會主張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呢,比如本案這樣的?那是因為,像本案這樣的,如果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女職工接下來會依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如果員工主張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而不是要求勞動合同繼續履行,那雖然可以拿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但她接下來一兩年內基本就沒有找到工作了(單位不會僱一個孕婦的),想要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還得自己交社保。總之,如果她選擇拿賠償而不是主張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她接下來將陷入失去生育保險待遇、一兩年內找不到工作的窘境。所以,她寧願面對可能的尷尬也要選擇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尷尬也就算了,回去還被穿了小鞋,這對員工來說,法律的保護終究還是不夠給力。

如果建立一種懲罰性賠償制度,員工可以向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主張懲罰性賠償,比如賠個幾百萬元啥的,那員工的合法權益將得到足夠的保護。如此這般,員工只要求賠償即可,無需主張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然後回去被穿小鞋、權益繼續被踐踏了。

其實,就算有什麼考慮,暫時還沒有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構想,那先按照現有法律——《合同法》的規定,將間接損失也納入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範圍,這總沒有太大難度吧?像本案這樣的,如果可以賠償一兩年內找不到工作的損失、可以賠償生育保險待遇的損失等間接損失,她何苦還要回去繼續工作、繼續挨人踐踏呢?

在沒有懲罰性賠償制度、間接損失賠償落實不到位的情況下,談勞工權益和婦女權益保障,我認為還為時過早。


律法人生


這屬於該公司領導的問題,心胸太狹窄了,也太小肚雞腸了,像這樣的公司能做成什麼大事?

既然開公司,既然招收工人,就應當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展開勞動用工關係。女職工也享有男職工同等的待遇,並且根據《勞動法》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是不得以此理由辭退的。

而該公司看到女職工入職有四個月身孕了,認為該女子職就沒有多大利用價值了,也可能給公司做不了多大的貢獻了,徒增加一個人的費用開支。於是該公司就不顧有關法律的規定,隨意解聘女職工。這是對女職工合法權益的侵害,是一種違法行為。



女職工拿出法律武器進行勞動仲裁,繼而到法院訴訟。這都是女職工維護合法權益的表現,並無不當。該公司不依法辦事且自私自利,當然敗訴。

但是官司敗訴後,該公司雖然不能解聘女職工,但是將女職工調往工地,到艱苦的地方去幹活,這就好比是充軍發配。這是在有意識的刁難女職工,也可以說是對女職工的打擊報復。

公司這樣做,雖然在表面上沒有什麼問題?但是明眼人一眼都看出來這裡面的門道。所以公司這樣做當然是錯誤的,應當受到譴責。


法重情深


這事真不好說誰對誰錯。我始終認為法律應該是有溫度的,法律也不能過於理想化。只能說雙方都是有一定問題的。

單從法律上來說,這公司肯定是不佔理的。在員工懷孕後,辭退員工,必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所以最開始公司敗訴也是肯定的事情。在公司通知員工回來上班後,卻又把員工安排去工地上班,這麼對待一個孕婦,似乎也不算地道。如果員工辭職又去起訴公司要求賠償,公司還是必然會敗訴的。所以公司似乎承擔了很多的指責。


另一方面,員工在法律上沒有錯,但是為什麼很多人同情公司呢?凡是做過人事的都知道公司最怕的就是這種,一入職就懷孕,然後很多工作不能做。生完孩子休產假,哺乳期完了辭職走人。公司就成了冤大頭。這確實也是法律和情理的衝突。

所以有網友會評論,就是像題目中這樣的女員工存在,才會導致女員工遭遇就業歧視。所以法律其實應該在情理之中找到合理的平衡。這事要評價誰對誰錯,我都感覺不好說。所以答友們如何認為呢?


律師獨角獸


法律上懷孕的女子贏了,道義上她估計會輸得很慘,恐怕今後還想在當地找工作會有一定難度了。

剛剛看了視頻,發現和新聞報道上的時間有出入。從拍攝角度來看,網上曝光的視頻估計是女子找人拍攝的,而媒體報道該女子是2018年3月份入職的,其實還不算正式職工,還有3個月的試用期,女子稱自己是7月份發現自己懷孕的。但是根據視頻內容來推算,12月往前數7個半月,女子懷孕應該是4月份,也就是還在試用期。



本來孕婦是弱勢一方,應該受到同情,但該女子如果是有意為之,那麼她的做法顯然有私人目的。說白了,還沒有為公司做什麼貢獻,這幾乎就是來蹭公司的福利了,不太厚道。站在公司老闆的立場上,誰都不願意當這種冤大頭。退一步講,如果該女子是正常入職之後一兩年懷孕生子,估計情況會明顯不同吧。

當然,按照《勞動法》來看,公司理虧所以敗訴也是理所當然的。不過,公司隨後把該女子調到工地現場的毛坯房辦公室裡辦公,的確也有藉機報復的意思。這點就是公司不太會辦事了,既然雙方已經面和心不合,也沒必要現在給一個孕婦小鞋穿。如果因此鬧出叉子,公司多少還得擔責,得不償失。

就事論事,這件事雙方都有問題,具體孰是孰非我想大家心裡都有自己的答案了。


夜雨如書


法海一粟認為,本案中存在過錯的是用人單位。

1、用人單位以女職工懷孕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因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以女職工懷孕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行為。

2、女職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鑑於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因此,女職工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請求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3、用人單位將女職工調往工地是否合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根據上述規定,鑑於本案中的女職工已經懷孕7個月以上,用人單位將該女工安排一在建工地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該女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目前涉及懷孕女性的勞動爭議案件也不少,因為很多公司知道隨便解僱是違法的,一般不敢主動解僱,使用調崗逼迫職工自動辭職是一個很常用的手段,本案對具體案情不是很瞭解,不過可以根據大多數案件情況簡單分析一二,說明該女子是否可以再次起訴獲勝。

本案女子起訴獲勝繼續回來工作被調崗了,目的很明顯就是報復或者說逼迫其主動提出辭職,女子就要考慮清楚是否還要繼續這裡工作,如果繼續,以後穿小鞋的機會還很多,如果不願意了,主動蒐集證據繼續打官司要求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企業給職工調崗也是必須有合理合法的依據,根據一般情況大致有兩類不同處理,協商調崗和單方調崗,現在根據不同情況說說。

首先說勞動合同法對於公司有權單方調崗的規定,法律規定如果職工不能勝任合同約定的崗位工作的,公司可以對職工進行培訓後調整到其他崗位,還有一種約定如果訂立合同的客觀形勢發生巨大變化,可以與職工協商後調崗,這種就是公司因為政策環境或者自身經營問題,導致該職位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以上兩種情況都是需要公司一方舉證證明存在職工不能勝任工作,或者公司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隨意調崗都是違法的。其次,對於其他情況的調崗,用人單位必須與職工協商一致,因為一般勞動合同對於工作內容都是有明確約定的,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重大事項,公司沒有協商擅自調崗就是違反約定構成合同違約,職工可以請求仲裁或者起訴解除合同,並要求支付相關賠償。

本案女子如果不是協商一致的,也不同意調崗,首先需要分析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是否有約定調崗的條款,調崗是否屬於約定範圍,如果不是,那麼調崗理由需要公司說明,是否屬於法定的兩類,即不能勝任工作,或者公司經營變化,如果公司不能證明,可以主張賠償甚至要求解除合同。


孤獨1749


老闆也是人,正常的老闆沒那麼心黑的,一個女員工,大學畢業就進了企業,工作一年後結婚,老闆也隨紅包的,(前提是公司不是特別大,老闆和員工有直接接觸的)再半年後懷孕。該孕檢孕檢,該休息休息。工資照發。為什麼?因為這是一個育齡女性正常的生活過程,老闆也是他媽生的。可是如果以勞動法為保護行那碰瓷之事,換了誰誰也不樂意當那冤大頭。這不是錢的事兒,比方說我拿你當傻逼你願意啊?至於有人說為什麼大公司很少有這種事情發生,那就得說說一二三了,首先,大公司怕犯法,違法成本比小公司大,其次,大公司老闆一般管不著這種爛事,都是人力資源的人管,人家也不花自己錢,沒必要特意如何。第三,大公司難進,所以很少有進去生了孩子就離職的。那樣個人不合算。


雪鷹365


公司和當事人都有錯,但最大的錯不在他們兩方。

公司的錯在於既然認可了現行規則,那麼規則就是規則,捏著鼻子也只能嚥下去。實話說這個公司還是比較耿直的,絕大多數公司會狡猾地採取另一種看似不犯規、實則構成對更多人合法利益侵害的辦法——索性不錄用任何育齡女性永久性入職。看上去這家公司也不是什麼大公司,入職1個半月就懷孕的員工對這樣的公司意味著什麼,是誰都清楚的,換你我是這家公司的老闆,該如何去想?所以它們的確違法了,處罰也無話可說,但這個法違得令人同情。

員工的錯很多人都指出了,就是有刻意利用規則損人利己蹭福利之嫌,雖然在法律上她可以獲得支持,也能保住自己的飯碗,但如此表現今後在工作單位和熟人圈裡只怕也將會成為一個被敬而遠之的人物,得失怕也是很難說的。不過人都有合法逐利的權利和自由,既然規則允許,法律保護,她這麼做再怎麼讓很多人反感,也仍然是可以理解的,何況人生艱難,我相信她也是不得已而為之。

問題在於,不能既鼓勵二胎又不制訂相應的保障措施,導致用人單位和女性員工處在利益衝突的對立面。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由社會福利來承擔育齡女性的生育保障,而不是讓企業來背鍋埋單,具體說,就是用社會性的生育保險和公共資金去補償僱傭了育齡婦女、且該女員工在僱傭期間確實懷孕的企業,使之免因僱傭育齡婦女為員工而遭受損失,惟如此,才不會出現“要麼企業被耗死要麼女員工被趕回家”的兩難。

當然,是否要鼓勵二胎同樣值得探討,但這就是另一個話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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