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僧律師:一條帶血的毛巾能夠證明強姦嗎

王如僧律師:一條帶血的毛巾能夠證明強姦嗎

作者:王如僧律師



王如僧律師:一條帶血的毛巾能夠證明強姦嗎

2000年10月12日下午,王某軍在某美容美髮店剪完頭髮,洗完臉後,將服務員田某某約了出來。

兩人先在外面了吃了個晚飯,然後意猶未盡,又換地方吃了一個夜宵。期間,王某軍叫田某某不要回去了,並叫了一個司機把田某某今晚不回去了的消息告訴了店老闆。

吃完夜宵後,王某軍將田某某帶到一個洗浴場所,兩人一起洗了個澡。接著,王某軍將田某某帶到某酒店住宿。

第二天早上,王某軍送田某某回到美容美髮店,隨即離開。在店裡,田某某向店老闆控訴其在洗浴場所那裡被王某軍強姦了。店老闆於是帶田某某來到洗浴場所,找到當晚的售票員賀某,將田某某與王某軍在浴室洗澡的毛巾取了回來。

下午,當王某軍再次來到美容美髮店時,田某某打電話報警。辦案民警來到現場,將王某軍抓獲。

一般來說,強姦類的案件中, 被告人通常都會承認發生了性關係,但往往會辯解發生性關係時,沒有違背女性的意志,但是這個案件比較特殊,那就是王某軍的辯解是沒有與田某某發生性關係,而不是辯解沒有違背田某某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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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證明當時王某軍違背了自己的意志,強行與自己發生了性關係,田某某提供的證據如下:

第一份證據是田某某的被害人陳述:王某軍將我帶到洗浴場所後,把我拉入一個單間浴室裡,不顧我的反抗,將我的衣服拖光,對我進行了姦淫。

第二份證據是洗浴場所的毛巾一條:經過法醫學鑑定,辦案民警從毛巾裡提取到了田某某的血型。

第三份證據是洗浴場所售票員賀某的證言:在洗澡時,女的不願意洗單間,說“俺還沒有結婚啊”,後來男的強把女的拉進了單間。

第四份證據是美容美髮店老闆的證言:該老闆的證言與田某某的說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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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軍則一直辯解自己沒有與田某某發生過性關係,認為自己無罪。那本案能認定王某軍構成強姦嗎?明顯不能。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中,沒有在田某某的身上、內褲上找到王某軍的精斑,欠缺證明兩人之間發生了性關係的物證。

第二,雖然辦案民警從毛巾裡檢測出了田某某的血液,但這條毛巾在早上時候被田某某帶走了,下午時候交給辦案民警,而不是即時就交給了辦案民警,從被帶走到交給辦案民警這段時間內,無法排除該毛巾被汙染或作假的可能性。就算該證據是真實、合法的,該毛巾上的血是田某某在洗浴時所留的,那也無法證明這是王某軍強姦田某某時所致,即關聯性也存在問題啊。

第三,售票員賀某稱看見王某軍把田某某強行拉進了單間,然而強行拉進了單間不代表就一定在單間裡強行發生了性關係。

第四,雖然美容美髮店老闆的證言可以與田某某的陳述相互印證,但該老闆的證言均來自於田某某轉述,不是其親眼所見,屬於傳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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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中指控王某軍強姦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依法不能認定。

另外,在洗浴場所中,人來人往,如果王某軍強行與田某某發生了性關係,田某某可以大聲呼救的,一旦呼救,王某軍的行為就不可能得逞,但是田某某沒有這麼做。如果擔心當時呼救,威脅到人身安全,在洗浴場所的時候,田某某並沒有失去人身自由,為什麼事後不及時報案或通過浴場的工作人員報案,而是回到美容美髮店後,第二天下午才報案,這些疑點對田某某來說,也是極其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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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來的是,這個案件中,王某軍的經歷挺曲折的。

2001年7月20日,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對王某軍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2001年8月6日,王某軍向檢察院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檢察院作出刑事確認書,對王某軍的請求不予確認。王某軍不服,向上級檢察院提出了申訴,上級檢察院維持了;接著,王某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2003年12月4日,市中院判決檢察院賠償王某軍被無罪羈押的208天,賠償金為10291.84元。

2004年6月23日,檢察院撤銷了不起訴決定,向法院提起了公訴。

2004年7月28日,法院判決王某軍罪名成立,判處王某軍三年有期徒刑。

王某軍不服,提起上訴。10月13日,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審判決。

王某軍還是不服,提出申訴。2005年5月16日,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王某軍的申訴。

王某軍繼續不服,向省高院提出申訴。省高院指令中級人民法院再審,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維持了原審判決。

王某軍繼續不服,第二次向省高院提出申訴。省高院第二次指令中級人民法院再審,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再審時,還是維持了原審判決。

王某軍繼續不服,第三次向省高院提出申訴,這一次省高院駁回了王某軍的申請。

王某軍繼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院經過審查,跨省指定了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2018年5月16日,安微高院再審開庭;2018年7月23日,安徽高院終於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王某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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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中,王某軍是2000年10月13日被抓;2018年7月23日,改判無罪,足足經歷了17年9個月又10天。

當年王某軍被檢察院作出了不起訴決定,如果沒有申請國家賠償,可能這一切就不用那麼複雜了,我說的是可能,沒有證據證明的;這個案件中,原省高院兩次指令中級再審,說明其是看出了問題的,但是缺了那麼一點點勇氣;這個案件中,如果不是最高院跨省指定再審,估計王某軍現在還在申訴的路上。希望司法機關能夠發揚光大這種異地再審的作法。在刑事案件裡,如果再審無罪,對原先的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的影響都不是很好,很可能會受到原先的相關人員的干涉,再審法院可能會受到很大的壓力。如果異地再審,那就好辦多了,鞭長莫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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