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真相總需要時間來回答---房洪彪強姦平反案

有些真相總需要時間來回答---房洪彪強姦平反案

律舟遠航


有些真相總需要時間來回答---房洪彪強姦平反案

圖片來源於網絡


相信很多律界同行朋友圈最近都被山東淄博房洪彪強姦罪平反一案所刷屏,毫無疑問,這又是冤假錯案。作為一名律師,筆者和其他同行一樣,每次在新聞上看到報道出的冤假錯案,內心都說不出滋味,不知道是該難過還是該高興。難過是因為不想看到這樣的報道,不希望有人被冤枉、被判刑而導致無妄之災,高興可能是因為,被冤枉的人在蒙受無邊的黑暗後,終於迎來了本該一直都有的光明和清白。

下面讓我們先回顧一下具體的案情吧。

房洪彪,男,漢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山東省沂源縣人。2009年房洪彪前妻帶領其女兒到派出所報案稱,房洪彪曾多次強姦其未滿14週歲的女兒。

2009年12月11日上午八點左右,賠償請求人被傳喚至沂源縣大張莊鎮派出所,隨即被關進派出所拘押室,當晚轉移至沂源縣刑警隊,隨後房洪彪被刑事拘留。

2010年1月10日被批准逮捕。沂源縣公安局在偵查終結後移送至沂源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沂源縣人民檢察院以房洪彪涉嫌強姦親生幼女為由向沂源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0年5月24日,沂源縣人民法院作出(2010)沂刑初字第52號刑事判決,認定房洪彪犯強姦罪,並判處有期徒刑6年。

房洪彪不服沂源縣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審判決,認為自己應當無罪,遂提起上訴。沂源縣人民檢察院認為房洪彪多次強姦自己未滿14週歲的親生女兒,犯罪情節嚴重,一審判決房洪彪有期徒刑6年較輕,並提起抗訴。

檢察院抗訴及房洪彪上訴後,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11月3日做出(2010)淄刑一終字第58號刑事判決,維持一審強姦罪的認定,並將判決房洪彪一審有期徒刑6年改判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

房洪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後,隨後被送往山東省湖西監獄服刑。從裁判文書網上查詢可知,由於房洪彪本人在監獄服刑期間,認罪服法,服從管教,並認真學習政治、文化、技術知識,完成勞動任務,多次受到記功、表揚、嘉獎獎勵,其分別在20141月25日、2015年11月10日、2017年12月27日被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減刑1年、一年、6個月。

2018年6月11日房洪彪執行刑滿釋放,服刑期間經三次減刑,減刑2年6個月,在監獄中服刑8年半,實際被剝奪人身自由共計3106天。

房洪彪被判刑服役後,其父親房立朋從未放棄申訴,曾多次提出申訴,後來經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複查後,認為原審判決確有錯誤,提請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遂以魯檢控申刑申抗[2018]7號刑事抗訴書向山東高院提出抗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7日作出(2019)魯刑抗1號再審決定書,指令青島市中院進行再審。

2019年7月19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魯02刑再4號刑事判決,認為原一審、二審判決認定房洪彪犯強姦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判決撤銷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淄刑一終字第58號刑事判決和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法院(2010)沂刑初字第52號刑事判決,改判被告人房洪彪無罪。而此時房洪彪已服刑期滿8年半釋放。

本案與其他強姦罪的不同之處,不僅在於證據如何認定方面,更與眾不同的是,本案報案人員系房洪彪妻子,所謂的被害人系其親生女兒,妻子報案稱丈夫強姦自己不滿14週歲的親生女兒,這已不再是普通的強姦案件了,對於不瞭解真相的人聽起來多麼違背倫理道德,這樣的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禽獸不如?當你覺得這樣的人多兇惡,就越能體會到房洪彪被冤枉的痛苦。

同樣與其他無罪案件與眾不同的是,本案的翻案關鍵人物,並不是找到了真正的犯罪兇手,而是類似於真兇歸來的戲謔。這是因為,本案中所謂的被害人房洪彪的親生女兒,後來成年後寫信給為房洪彪不斷申訴的的父親房立朋,承認她當年在母親的威脅強迫下,誣陷父親強姦自己,承認房洪彪是被冤枉的。同樣房洪彪也曾表示,當年在供述時存在被毆打、強迫等刑訊逼供的情況,從而做出自己有罪的供述。

2019年7月19日,房洪彪被改判無罪,並早已刑滿釋放,當年誣陷自己的女兒也坦白事實真相,當年誣陷房洪彪的前妻在2019年3月上吊自殺。

房洪彪被改判無罪後,於2019年11月6日向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在賠償申請書中要求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其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943928.92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40萬元、賠償後期醫療費20萬元(如構成殘疾,殘疾賠償金另行主張)、賠償財產損失36萬元、伸冤費用支出20萬元,共計5103928.92元的賠償金額。並要求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央電視臺、山東電視臺、人民日報、中國法院網、新浪網等國家和省級媒體公開道歉,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2020年2月27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國家賠償決定書(2019)魯03法賠1號,決定賠償房洪彪人身自由賠償金980677.76元(315.94元×3104天),精神損害撫慰金343237.22元(980677.76元×35%)並向房洪彪賠禮道歉,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駁回房洪彪的其他國家賠償請求。

最後作為普通的觀眾和一名律師,筆者在本文中,不再對具體的事實和證據進行深入的分析和闡述。想說的是,筆者也辦理過強姦罪的案件,但從未沒有遇到過這樣涉及家庭倫理和法律事實情節的案件。筆者感想的是不管當年是什麼樣的原因,妻子利用未成年的女兒,誣陷自己的丈夫,我們不可得知這妻子有多狠自己的丈夫,即使最終房洪彪被判刑了11年,筆者認為在這場案件中,沒有一個贏家,該案對任何一方都沒有任何的好處。被冤枉的房洪彪不僅名譽遭受巨大損失,也失去了8年半的自由,父親為其多年申訴。當年在母親強迫下誣陷母親的女兒,其名譽和成長也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報案的房洪彪前妻也不在了。而辦理該案公檢法由於沒守住客觀公正的防線,最終造成了這一起冤案錯案,進而在我國依法治國史上又留下了讓後人警醒的一筆。

好在,錯誤的事情被糾正了過來,房洪彪經歷黑暗等到了光明,願他早日恢復正常生活。

筆者真的希望這樣的事情以後再也不要發生,一個人有意無意的錯誤或誣陷,都可能會將錯誤擴大並造成嚴重後果。希望所有的人尊重客觀事實,杜絕無中生有,希望我們的辦案機關能夠吸取教訓,更客觀公正地辦理手中的每一個案件,不會再有任何一個人被冤枉。


附:房洪彪再審無罪賠償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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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圖片內容來自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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