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害6人趙志紅被執行死刑,最高法未認定其為呼格案真凶

新京報訊(記者 王洪春)據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今日(7月30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罪犯趙志紅執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確認,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間,被告人趙志紅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烏蘭察布市等地,連續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犯罪共計17起,共殺死6人,強行姦淫幼女2人、婦女10人,還多次搶劫、盜竊,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

趙志紅被公眾所熟知,因其自認為是“呼格吉勒圖案”(以下簡稱呼格案)真兇。

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刊發的最高法刑五庭負責人答記者問顯示,最高法未予確認趙志紅為“呼格案”真兇。

上述負責人解釋,趙志紅對這一案件作案時間等部分重要情節的供述與證人證言、屍體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不一致。

殺害6人趙志紅被執行死刑,最高法未認定其為呼格案真兇

趙志紅在一審法庭上。 新京報資料圖

趙志紅落網:主動交代數十起案件

1972年出生的趙志紅,是內蒙古烏蘭察布市涼城縣永興村人。2005年,其在呼和浩特新城區一家幼兒園被抓獲。落網後的趙志紅主動交代了數十起案件,其中包括髮生於1996年的呼和浩特“4·9”女屍案。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廠一女廁內發生強姦殺人案。報案者、18歲的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兇手。62天后,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此案亦簡稱為“呼格案”。

2006年11月,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趙志紅系列強姦殺人案進行不公開審理。公訴機關對趙志紅供認的10起強姦殺人案中的9起提起公訴,其中沒有“呼格案”。此案未當庭宣判。

直至2014年12月1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宣佈,經對“呼格案”進行審查,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追加起訴,指控趙志紅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此前一天,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後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

2015年1月5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一案。2月9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趙志紅死刑。趙志紅提出上訴。

二審認定:維持死刑判決

2015年4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上訴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駁回趙志紅的上訴。

該院認為,對趙志紅及其辯護人提出趙志紅具有坦白、犯罪未遂情節及一審認定趙志紅於2000年9月23日入戶掐暈薛某並翻找財物未果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未遂),不構成強姦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予以採納。對趙志紅提出有自首、立功情節等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一審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部分罪名不成立,要求對趙志紅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該院認為,趙志紅犯罪動機卑劣,性質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後果及罪行極其嚴重,且繫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雖然趙志紅主動坦白部分罪行,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不足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裁定。

殺害6人趙志紅被執行死刑,最高法未認定其為呼格案真兇

2015年4月15日,新京報對趙志紅案二審的報道。

死刑複核:對17起犯罪事實予以確認,不包括“呼格案”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確認,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間,被告人趙志紅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烏蘭察布市等地,連續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犯罪共計17起,共殺死6人,強行姦淫幼女2人、婦女10人,還多次搶劫、盜竊,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趙志紅還繫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趙志紅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與二審相比,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對其中4起犯罪事實不予確定,其中包括“呼格案”。

據最高人民法院公眾號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負責人表示,不予確認4起犯罪事實的主要依據是:雖然趙志紅對該4起犯罪均主動供述,供述的作案時間、地點、現場情況、犯罪手段等能不同程度地與現場勘查筆錄、屍體鑑定意見等證據印證,但是,趙志紅的供述前後之間、與其他證據之間也存在諸多不一致的地方,在一些重要情節上其供述與其他證據還存在難以解釋的矛盾,比如在現場提取的嫌疑人鞋印長度與趙志紅的腳長存在較大的差距,對案件一些明顯的特徵突出的細節趙志紅沒有作出供述,比如被害人面部有多處銳器創口,趙志紅對此卻從未述及,趙志紅供述的真實性難以得到確認;偵查時提取的一些重要物證或失去鑑定條件,或已滅失,致使證據不夠確實、充分,不能得出該4起犯罪系趙志紅實施的唯一結論,認定趙志紅實施該4起犯罪,沒有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上述負責人表示:“需要說明的是,對4起犯罪事實不予確認,是基於證據不足的狀況而作出的法律推定,並不一定符合客觀實際。就趙志紅案而言,造成證據不足既有當時偵查技術落後、案發距破案時隔已久證據湮滅等客觀因素,也有趙志紅長年連續作案可能記憶混淆導致供述不實等主觀原因。對證據不足,沒有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依法應當不予認定,這是貫徹證據裁判和疑罪從無原則的必然要求。”

為何不能確認“呼格案”?

趙志紅始終供認強姦殺害“呼格案”受害人楊某某,最高法院為什麼認為不能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負責人解釋,刑事訴訟法規定,判處案件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被告人的供述只是證據體系的一部分,只有對案件全部證據進行綜合審查,確定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

在楊某某被害案中,證人證言及現場勘查筆錄、屍體鑑定意見主要是證明了現場情況、楊某某的死因及案發時趙志紅在現場附近生活有作案條件,均不能證明趙志紅與楊某某的被害有直接關聯。雖然趙志紅歸案後主動並始終供認強姦殺害被害人,其供述的作案地點、主要手段等內容,與現場勘查筆錄、屍體鑑定意見等在案證據大致印證,但是,其關於作案的具體時間、案發前是否到過現場、被害人的衣著、是否從被害人身上搜取財物等細節供述前後不一,供述不穩定。

趙志紅對部分重要情節的供述與證人證言、屍體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不一致,比如對作案時間,有1996年3月至7月、在20時至22時之間多種供述;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姦淫被害人時射精,與楊某某的陰道分泌物中未檢見精斑、現場勘驗檢查和屍體鑑定均未發現精斑相矛盾;供述被害人穿得不多、未系皮帶等衣著情況與楊某某穿得多、系皮帶的實際情況明顯不符;供述作案時揪下被害人耳環,與楊某某雙耳未見損傷的情況不吻合,等等。換言之,指向趙志紅作案的證據只有其供述,而其供述與在案其他證據存在諸多且重大的矛盾或差異,不能根據這樣的供述認定趙志紅實施本起犯罪。

上述負責人還稱,“呼格案”再審改判無罪,是因為認定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的證據不足,並不是因為趙志紅自認真兇。

新京報記者 王洪春 (部分綜合新京報此前報道)

編輯 郭琛

校對 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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