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沒上班,工資怎麼發?

近期非常多勞動者諮詢疫情期間工資發放問題,有的公司2020年2月和3月員工沒提供勞動就不發工資,有些公司只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楊小珍律師結合勞動者諮詢最多的疫情期間工資發放問題,總結如下:

1、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是疫情後第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原則上仍按原工資標準發放,但員,如果員工所在企業實行的是結構薪酬制度,而員工即沒上班,也未產生績效,則可只按基本工資發放。打個簡單的比方:

張三:工資固定每月8000元,只發滿勤就發8000元,那麼公司在2020年2月就應該發給張三8000元應發工資(實發工資還需要扣除個人承擔的社保和公積金、個稅等)。

李四:月工資8000元,公司實行的是結構薪酬制度,基本工資2000元+崗位工資2000元+績效工資3000元+週六固定加班工資800元+全勤獎200元,同時薪酬制度裡明確規定了每項工資的發放標準和原則,而李四在2020年2月即未出勤,也沒有產生任何績效,則公司就可以只發李四2000元應發工資(實發工資還需要扣除個人承擔的社保和公積金、個稅等)。

2、2020年3月1日至用人單位正式復工日:用人單位未要求員工上班,武漢地區可按最低工資標準70%發放(如武漢中心城區目前最低工資標準為1750元,70%則為1225元),湖北省武漢地區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員工應該承擔的社保用人單位可以扣除後再發放給員工。

3、2020年2月1日至用人單位正式復工日,用人單位安排員工上班的,按實際工作時間計算考勤發放工資(疫情期間正常工作日出勤不算加班,周未和節假日安排上班可先安排調休,最終未安排調休的應支付加班工資)。

4、2020年4月用人單位復工後,因用人單位原因(未復工復產或只有部分人員復工復產)導致員工不能上班的,可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員工的工資,但用人單位不能只針對某個別員工不讓其上班,如果其他員工都上班,用人單位只安排極少數員工長期不讓其上班,員工可先到勞動部門投訴。

5、用人單位已通知員工復工,但員工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復工的,可向公司申請休未休完的有薪假期,因病可憑有效證明向公司請假,有事也應及時溝通,並履行請假手續。如果員工無正當理由拒不復工,或請事假用人單位未批准仍拒不復工的,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處理(包含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進行經濟補償)。

疫情過後,創業將變得更加艱難,而用人單位能提供的工作機會將會更少,現絕大部分用人單位都無用人需求,還在想法設想精減崗位和員工,故勞動者應珍惜現有工作機會,越是在疫情時期,越應該努力工作,不要太計較較小的個人得失。當然,如果企業不斷採取各種措施,逼你主動辭職,那你也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以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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