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某明事件出發,受害者們將何去何從之二:強姦罪的定罪和量刑


鮑某明事件出發,受害者們將何去何從之二:強姦罪的定罪和量刑

01、【案情回顧】

2020年4月9日,南風窗一篇《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兒三年,揭開這位總裁父親的“畫皮”》在網上引起軒然大波,大家都對受害女孩李某星(化名)的遭遇以及鮑某明的行為極度憤慨。上一篇點評中我們初步介紹了強姦罪和猥褻兒童罪的區別,那麼到底哪些情況能夠成強姦罪?在不同情況下發生強姦行為,是否在量刑上會有區別?以及本次事件中,在何種情況下,鮑某明的行為才會被認定為強姦罪?今天,我們一起來看看,強姦罪的定罪和量刑。

【風險點分析】強姦罪

02、【定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構成強姦罪應當符合如下構成要件:

(1)客觀方面: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強姦的行為。客觀上如果經過婦女同意的,就不構成強姦。但是與未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即使經過幼女同意也構成強姦罪。

(2)犯罪主體: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但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偶爾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3)主觀方面:故意,並且具有姦淫的目的。

(4)犯罪對象:婦女或不滿14週歲的幼女。

(5)侵犯的客體:侵犯了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強姦罪本身屬於隱蔽性較強的案件,除當事雙方外,很難有第三方在場,案件定罪常常缺乏除被告人供述或被害人陳述之外的直接證據。本案中,南風窗披露的事實暫時難以判斷公安機關收集的客觀證據是否充足,鮑某明是否構成強姦罪需要由法院結合公安機關收集的客觀證據綜合認定。

03、【量刑】


一、依據《刑法》規定,構成強姦罪的,依法可以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符合《刑法》等規定的強姦罪加重情形的,依法可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那麼,強姦罪的加重情形有哪些呢?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強調,強姦幼女,將從重處罰。

對於幼女的定義,是指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女性。姦淫14週歲以下的幼女,即使經過幼女同意,依法應當認定為強姦罪。而強姦的行為認定,我們在上一篇《鮑某明事件出發,受害者們將何去何從之一:漫話性侵》中介紹過,以14週歲為分界點,14歲以上採取“插入說”認定強姦行為,14歲以下的幼女採取“接觸說”,也就是雙方生殖器相接觸即認定為強姦行為。因此,14週歲以上或以下,對於強姦罪的認定、量刑、情節認定、社會影響判定等一系列方面均有本質區別。

本案中,李某星屬於已經年滿14歲的少女,在法律的定義上已不屬於“幼女”的範疇,在公訴機關舉證鮑某明是否構成強姦行為上,將承擔更重的證明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對於針對未成年人的強姦罪加重情形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構成如下情形,應當從嚴懲治: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3)採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姦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週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5)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後果的;

(7)有強姦、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

本案中,如果有充足的的證據證明,鮑某明與李某星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或者可以認定其對李某星負有特殊職責的,鮑某明對李某星進行強姦的,鮑某明有可能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依據《刑法》規定,除上述加重情形外,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從重處罰:

(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構成“情節惡劣”,一般要結合犯罪主體、犯罪對象、犯罪手段、犯罪持續的時間、地點、次數等犯罪情節進行綜合判斷;

(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姦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而犯罪嫌疑人若存在前述加重情形的,框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在本案中,依據現有媒體報道,鮑某明否認了其與李某星存在收養關係,意圖在於否認構成“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這一條加重情形,鮑毓明是否構成強姦罪甚至強姦罪的加重情形,需要法院結合公訴機關提交的客觀證據綜合認定。律管家將進一步追蹤本案發展併發布相關法律知識。

來源: 律管家法律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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