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檢察院通報6件涉及扶貧領域職務犯罪、野生動物保護等方面的典型案例

貴州省檢察院通報6件涉及扶貧領域職務犯罪、野生動物保護等方面的典型案例

省檢察院近日向社會發布6件典型案例,內容涵蓋抗疫扶貧兩場必須打贏的戰役、扶貧領域職務犯罪、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野生動物保護、幫助農民工討薪等方面。

案例一:貴陽市烏當區韋某宏、韋某、陳某明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12日晚,被告人韋某宏、陳某明,與他人聚集家中打麻將時,被前往該地出警的民警肖某福、警務助理劉某、郭某和張某發現,肖某福在表明身份後當即告誡疫情防控期間禁止人員聚集,隨後劉某對聚集人員進行登記。但在此過程期間,被告人韋某宏、韋某、陳某明等人使用暴力及威脅、辱罵手段,圍堵民警肖某福等4人1小時左右。

2020年2月18日,烏當區檢察院依法快審快訴,於次日以被告人韋某宏、陳某明、韋某涉嫌妨害公務罪向烏當區法院提起公訴。2月20日,烏當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烏當區韋某宏、韋某、陳某明妨害公務案,當庭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明、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韋某宏拘役四個月。

案例二:冊亨縣某中心工作人員馬某貪汙、受賄案

2019年12月31日,冊亨縣檢察院以被告人馬某涉嫌貪汙、受賄罪向冊亨縣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2月11日,冊亨縣法院以貪汙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3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總和刑期五年零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45萬元。

據悉,被告人馬某原系冊亨縣某中心工作人員,2008年至2017年,其利用職務便利,採取編制虛假項目資料、虛開草種款發票、偽造種草養羊項目農戶名單等方式,騙取國家扶貧項目資金共計56.55萬元。2009年至2018年,馬某還利用職務便利,在冊亨縣某中心扶貧項目承接、驗收、資金撥付等環節,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索取賄賂共計32.7萬元。

案例三:安順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農林牧水局等怠於履職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案

今年2月6日,安順市西秀區檢察院對轄區內汙染源進行排查時發現:位於安順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么鋪鎮的南山村,有千餘隻家禽死體與居民生活、建築垃圾等混合堆放於該村村口處,嚴重影響了當地群眾的生命健康和村居環境,增加了疫情防控的風險和難度。

通過調查核實,瞭解到當地政府對南山村出現的死禽等垃圾僅採取初步的消毒殺菌措施,而未按照規定採取深埋無害化處理。遂依法向安順經濟技術開發區農林牧水局、安順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管理局和么鋪鎮人民政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三家單位收到檢察建議後,立即聯合對死禽堆放點採取了滅殺病毒細菌和無害化深埋等措施進行現場處置,並對堆放的生活、建築垃圾進行清運,確保當地群眾的生命健康和村居環境得到保護。

案例四:織金縣檢察院訴羅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20年1月14日,織金縣法院在案發地織金縣珠藏鎮公開開庭審理羅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織金縣法院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求,當庭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賠償其非法獵捕行為造成的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6500元。

據悉,2019年10月,被告人羅某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夥同他人在織金縣珠藏鎮鳳凰山處採用夜間照明的方式非法獵捕野生鳥類4只,被織金縣公安局當場查獲。

案例五:銅仁市碧江區劉某東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8年2月25日,被告人劉某東承包某公司在碧江區和萬山區的消防工程,聘請夏某西、封某文等12名農民工進行施工。截止2018年12月10日,劉某東拒不支付夏某西、封某文等12名農民工工資164860元。

2019年10月31日,碧江區檢察院依法監督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立案偵查此案。2020年1月14日,該案移送碧江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承辦檢察官通過多方溝通,促成劉某東親屬代其先期支付夏某西、封某文等12名農民工7萬元工資,並承諾其餘的94860元於2020年10月底付清。碧江區檢察院依法對劉某東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於2020年2月27日向碧江區法院提起公訴,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東有期徒刑六個月並適用緩刑。碧江區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

案例六:天柱縣檢察院監督執行發放勞務費系列案

2013年貴州某建築工程公司(以下簡稱 “某公司”)與天柱縣自然資源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天柱縣一工程承包給龍某後,龍某將工程分包給姚某東、楊某福、姚某香等人,姚某東、楊某福、姚某香等人組織50多名農民工進行施工建設。工程竣工後,因某公司、龍某未支付姚某東、楊某福、姚某香等人的勞務費,致使50多名農民工的工資一直未得到兌現。姚某東、楊某福、姚某香遂分別提起訴訟。天柱縣法院分別判決天柱縣自然資源局支付姚某東勞務費18萬元、楊某福勞務費14萬元、姚某香勞務費8萬元。判決生效後,因天柱縣自然資源局未履行判決義務,姚某東等三人又分別向天柱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天柱縣自然資源局以某公司涉及其他民事糾紛,案涉工程款已被雷山縣法院、長順縣法院凍結為由,遲遲不履行生效判決。

今年1月2日,姚某東等三人向天柱縣檢察院申請執行監督。1月9日,天柱縣檢察院依法向天柱縣法院發出檢察建議。1月15日,天柱縣法院及時組織天柱縣檢察院、天柱縣自然資源局、天柱縣財政局召開聯席會議,形成統一意見,依法扣劃案涉工程款支付農民工工資。1月17日,姚某東等三人全額拿到了被拖欠的勞務費,50餘名農民工的欠薪問題順利得到解決。

來源:貴州廣播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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