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案管辦負責人答記者問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9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負責人(下稱最高檢案管辦負責人)就《規定》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為什麼要起草制定這一《規定》?

問:請您談談這個文件的起草背景。

最高檢案管辦負責人: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檢察機關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的重要制度設計,是檢察機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的一項創新舉措。這項制度創設於2003年,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黨的十六大關於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要求,為加強對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監督在全國檢察機關試行的一項重大改革。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高度重視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廣泛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2015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深改組第十次會議,在聽取審議《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時強調指出,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引入外部監督力量,健全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護機制,是對司法權力制約機制的重大改革和完善,對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具有重要意義。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最高人民檢察院紮實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歷經了先期試點、擴大試點、全面實施、深化改革等發展階段,先後於2003年、2010年、2016年出臺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的規定》,並會同司法部於2016年聯合印發了《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人民監督員制度逐步確立並不斷完善。2003年以來,檢察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先後共選任人民監督員70000餘人次,目前在任20000餘人,監督案件60000餘件。人民監督員制度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規範檢察權行使、擴大公民有序參與司法、提升司法民主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來,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職能發生重大調整,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系統性、整體性、重塑性改革已經落地,“捕訴一體”的刑事檢察工作機制全面確立,“四大檢察”法律監督總體佈局初步形成,2016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的規定》已不適應司法實踐需要。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監督員依照規定對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活動實行監督。”至此,人民監督員制度正式成為一項國家法律確立的制度,步入正規化、法治化的發展軌道。為了落實中央關於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貫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對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的監督,最高檢及時組織力量,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經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起草制定了現在的《規定》。

為什麼說這是一份全新的文件?

問:請介紹一下起草《規定》的主要思路和內容。

最高檢案管辦負責人:人民監督員由人民群眾通過特定程序選任,代表人民群眾對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活動進行監督。過去,人民監督員監督的對象是人民檢察院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職能整體轉隸後,原來的監督對象發生了重大變化,需要根據形勢發展,及時調整思路,落實法律要求,進一步改革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一是拓寬人民監督員監督渠道。《規定》將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等“四大檢察”“十大業務”納入監督範疇,進一步調整豐富人民監督員監督的途徑,確定了人民監督員可以參與監督的十類具體方式。極大地拓寬了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的渠道。二是注重程序設計簡便易行。《規定》從便利人民監督員開展監督活動考慮,強調程序的簡便性和可操作性,規定人民監督員對檢察機關辦案活動進行監督主要是參加檢察機關的相關司法辦案活動,提出意見建議,檢察機關對監督意見應當認真研究並作出答覆。三是充分體現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規定》緊緊圍繞人民監督員監督辦案活動這一定位,既明確了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方式、程序等,同時又對不宜作細化規定的內容,只作原則性規定,以便為各地開展工作留有創新發展的空間。比如將參加案件公開聽證、案件公開審查等已有規定的做法予以明確,將來根據實踐發展,可以再進一步補充、完善。

《規定》共30條,主要內容包括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基本定位與職責、履職要求、工作機構配備、監督方式、監督範圍、監督程序、履職保障、文件的解釋及時間效力等。基於前述修改思路,《規定》與以往歷次規範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文件相比,無論是規定的角度、文件名稱,還是體例、內容等,都與過去有了根本性不同,本質上是一個全新的文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規定》的立足點有了新變化。《規定》落實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關於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這一定位的要求,從規範人民檢察院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角度對各項內容作出規定,而不是從對人民監督員提出要求、規定人民監督員如何開展監督工作的角度進行規定。與此相適應,此次文件標題確定為《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也是從檢察機關如何接受監督的角度來進行表述。二是拓寬了監督範圍。《規定》確定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不再僅限於檢察機關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而是明確為檢察機關的辦案活動,理論上涵蓋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等各類案件。三是豐富了監督方式。《規定》擴大了人民監督員監督案件的途徑和渠道。比如參加案件公開聽證、公開審查,檢察官出庭公訴活動,巡迴檢察活動,檢察建議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實等相關工作,法律文書宣告送達,案件質量評查,司法規範化檢查,檢察工作情況通報,以及其他相關司法辦案工作。四是細化人民檢察院對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見的處理。明確規定人民監督員依法獨立發表監督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記錄在案,並列入檢察案卷,全程留痕。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研究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意見,依法作出處理。人民檢察院經研究未採納監督意見的,應當向人民監督員作出解釋說明。人民監督員對於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相關部門或者檢察官辦案組、獨任檢察官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五是從實際出發對參加監督的人民監督員層級、人數要求作了靈活規定。為適應新確立的十種監督方式,便於各級人民檢察院組織開展相關活動,《規定》不再對參加監督辦案活動的人民監督員數量作出具體規定,各地根據案件情況確定人數。同時,對市級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的監督,《規定》不再要求必須抽選省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進行,而是規定由同級人民監督員進行;對基層檢察院辦案活動的監督,一方面考慮到基層沒有人民監督員的客觀情況,抽選人民監督員仍需由市級檢察院協助聯絡,另一方面又考慮到便利性、可行性原則,規定市級檢察院協助抽選人民監督員後,具體工作仍由基層院負責。

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

的方式有哪些?

問: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活動通過哪些方式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

最高檢案管辦負責人: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的方式是《規定》的核心內容,也是新形勢下人民檢察院自覺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重要體現。《規定》結合檢察機關已有的和擬製定的相關規定,總結以往實踐經驗,確定了人民監督員可以參與監督的十類具體方式。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八類具體辦案活動和一項兜底活動,來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具體包括:案件公開審查、公開聽證,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巡迴檢察,檢察建議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實等相關工作,法律文書宣告送達,案件質量評查,司法規範化檢查,檢察工作情況通報,以及其他相關司法辦案工作。第十七條還規定了一種監督方式,即人民監督員通過其他方式對檢察辦案活動提出意見建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工作機構應當受理,及時轉交辦理案件的檢察官辦案組或者獨任檢察官審查處理。在上述各種活動中,人民監督員參加案件公開審查、司法規範化檢查、案件質量評查等,在以往的人民監督員工作中都有體現。同時,《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人民檢察院案件質量評查工作規定(試行)》等文件對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刑事申訴案件、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公開審查和檢察建議書宣告送達、案件質量評查等已作出規定,《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也提出“建立有重大影響案件審查逮捕聽證制度、完善不起訴公開審查機制”。《規定》對上述內容進行了體現,擴大了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的途徑和渠道。

如何體現人民監督員的監督剛性?

問:《規定》在確保人民檢察院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切實體現人民監督員的監督剛性方面,有哪些明確要求?

最高檢案管辦負責人:為保障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和規定要求接受人民監督員對辦案活動實行監督,強化監督剛性,《規定》從以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明確規定人民監督員對檢察辦案活動監督的職能定位。《規定》第二條明確,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活動依照法律和本規定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二是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監督員的履職保障責任。第四條要求,人民檢察院應當保障人民監督員履行監督職責,自覺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第二十四條強調,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依照本規定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不得限制、規避人民監督員對辦案活動的監督,不得干擾人民監督員獨立發表監督意見,不得違反規定洩露人民監督員監督辦案活動情況。三是明確人民檢察院應當邀請人民監督員監督的情形。《規定》第九條指出,人民檢察院組織的案件公開審查、公開聽證活動,應當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檢察工作通報機制,向人民監督員通報重大工作部署、司法辦案總體情況以及開展檢察建議、案件質量評查、巡迴檢察等工作情況,聽取人民監督員的意見建議。四是明確規定對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見的處理。第十八條要求,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依法獨立發表監督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如實記錄在案,列入檢察案卷。第十九條強調,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研究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意見,依法作出處理。監督意見的採納情況應當及時告知人民監督員。人民檢察院經研究未採納監督意見的,應當向人民監督員作出解釋說明。人民監督員對於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相關部門或者檢察官辦案組、獨任檢察官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上述兩條規定充分體現了人民檢察院對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見的尊重。五是明確人民檢察院對人民監督員開展監督工作應當做好場所保障、信息化保障、經費保障等。《規定》在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條予以相應規定。

問:《規定》在保障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工作機構與其他內設部門以及與司法行政機關工作有效銜接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最高檢案管辦負責人:為保證人民監督員工作順利開展,增強可操作性,《規定》分別對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工作機構的設置、人民監督員工作機構與檢察機關內設部門及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對接作出了詳細規定。一是明確了人民監督員工作機構的設置及主要職責。《規定》第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明確負責人民監督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人民監督員監督辦案活動;通報檢察工作情況;受理、審查、辦理人民監督員提出的監督要求和相關材料;協調、督促相關部門辦理監督事項;反饋監督案件處理結果;有關人民監督員履職的其他工作。二是明確了人民監督員工作機構與其他內設部門的工作對接。《規定》第二十二條指出,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工作機構根據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擬安排人民監督員開展監督活動,應當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或者檢察官辦案組、獨任檢察官在工作中予以配合。相關部門或者檢察官辦案組、獨任檢察官也可以視具體工作,主動邀請人民監督員依照本規定進行監督,並提前告知人民監督員工作機構做好聯絡安排工作。人民監督員工作機構應當通知相關部門或者檢察官辦案組、獨任檢察官提供與監督有關的材料並及時送交人民監督員。三是明確了檢察機關人民監督員工作機構與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對接。《規定》第二十三條要求,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前將邀請參加監督活動的人民監督員人數、監督時間、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通知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由司法行政機關依照相關規定,從人民監督員信息庫中隨機抽選和聯絡確定參加監督工作的人民監督員。第二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定期將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情況通報司法行政機關。

落實好《規定》要注意哪些事項?

問:《規定》出臺後,檢察機關如何貫徹落實好《規定》要求,切實保障人民監督員監督辦案活動?

最高檢案管辦負責人:修改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確提出,人民監督員依照規定對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活動實行監督。這是人民檢察院接受人民監督的重要方式,也是規範行使檢察權的重要保障。進入新時代,檢察機關要貫徹落實《規定》要求,從四個方面著手切實保障人民監督員監督辦案活動,最大限度地為新時代檢察工作創新發展提供強大支持。

一是要認真抓好《規定》的學習貫徹。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深入學習貫徹中央關於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的精神,認真學習貫徹《規定》,準確理解新時期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全面把握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制度定位、主要內容和工作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貫徹落實《規定》的細則,明確任務,細化措施,創新開展人民監督員工作,將《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促進“四大檢察”“十大業務”全面協調充分發展。

二是健全與司法行政機關的協作機制。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的協作配合,健全完善聯席會議、信息通報反饋、聯合督促檢查等制度,形成高效協作、良性互動的工作機制。要加強溝通協調,尊重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建議,共同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形成深化改革的合力。

三是推動信息共享。加強信息數據共享,實現人民檢察院與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以及相關部門之間的系統對接和信息共享,不斷提高監督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四是加強宣傳工作。加強與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的溝通協調,全方位宣傳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的新變化、新進展、新舉措,提高社會公眾對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的認同度和參與度,為深化新時期人民監督員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全面提升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影響力。

最高檢案管辦負責人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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