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釋法說理,被告人認罪認罰

2020年4月9日,當陽市人民檢察院將被告人徐某某、楊某某以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楊某某在餐館宵夜時大聲唱歌,同在該餐館宵夜的鄭某某、陳某某等人要求徐某某、楊某某聲音小點,楊某某不滿隨即拿起一瓶啤酒朝陳某某扔去,砸中陳某某頭部,隨後楊某某、徐某某又對鄭某某進行毆打,造成陳某某、楊某某二人輕傷。

審查起訴期間,被告人楊某某表示認罪,但認為本院提出的有期徒刑2年的量刑建議偏高,自己打傷了2人且是輕傷,如果是故意傷害致2人輕傷量刑可能低於2年。承辦檢察官就本案定性和量刑對其進行說明,楊某某等人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權,更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楊某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楊某某等人的行為造成1人輕傷即構成尋釁滋事罪,造成其他傷亡後果的,根據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作為增加刑罰量的情節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經過檢察官的釋法說理,楊某某表示自願認罪認罰,同意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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