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輪流制假侵權 不知悔改被重判-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丈夫生產假鞋被判緩刑期間,妻子林某芳竟繼續組織工人生產假冒同品牌運動鞋。這種兩口子製假的行為,雖然涉案金額不高,但主觀惡性大。日前,晉江法院一審判處林某芳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

案情簡介

一個製假窩點 夫妻輪流“坐莊”

2018年10月以來,被告人林某芳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就在晉江市池店鎮洋茂村租用的加工點內組織工人生產假冒“361°”運動鞋。2019年3月21日,晉江市公安局在上述加工點內當場抓獲林某芳,並查獲假冒註冊商標運動鞋498雙,經認定價值64725元。

審理期間,林某芳預交了罰金4萬元。令人意外的是,2018年5月25日,林某芳的丈夫就因假冒註冊商標罪(假冒“361°”註冊商標的運動鞋),被晉江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九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在其配偶服刑期間,林某芳竟繼續組織工人生產假鞋,雖然涉案金額不高,但其主觀惡性大。為充分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晉江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林某芳從嚴處罰,判處實刑。

法官說法

晉江鞋服經濟發展較好,知名鞋服企業眾多,企業品牌保護意識也越來越強,但各類侵犯鞋服品牌知識產權糾紛仍時有發生。本案被告人及其丈夫明知生產假冒運動鞋是違法犯罪行為,但面對誘惑兩人“前仆後繼”,甚至丈夫被緩刑也換不來對妻子的震懾,可見被告人林某芳主觀惡性大。

晉江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林某芳從嚴處罰,判處實刑,體現了法院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特別對一些源頭侵權、重複侵權、惡意侵權等行為嚴懲決心,也提醒廣大群眾,即使面對高額利潤誘惑,也不要隨意踐踏法律。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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