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申請工傷認定的3個條件,以下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據

「收藏」申請工傷認定的3個條件,以下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以上3個條件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前提,但關鍵的是看第(二)、(三)項,若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那第(二)項也不是問題,這裡主要闡述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何收集證據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以及醫療診斷的材料如何收集?

一、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

1、工資卡、工資存摺、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職工花名冊。

2、社保繳納記錄。

3、用人單位向職工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

4、載有職工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文件。如含有職工名字的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入職時填寫的“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5、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

6、職工代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的文件等。如代表公司簽訂的合同、簽收快遞。

對於以上六項, 如無法蒐集到原件,可以採取複印或拍照等方式留存備用。

7、同事的證言。

8、錄音、錄像、照片。如職工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勞動關係事宜的錄音;職工在工作時間在用人單位內上下班的拍照和錄像。

9、網絡信息。如用人單位網頁登記的各種公告或消息,或者職工與相關人員的QQ或微信等各種即時聊天信息的記錄。

10、手機短信與電話錄音。如職工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的手機短信往來和電話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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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工傷情況、就醫有關的證據

1、醫院的病歷、診斷證明、處方、醫藥費收據、住院費收據的明細單據等。

2、員工住院期間的護理證明、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證明。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其他證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相關部門的證明。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6、屬於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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