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常見增值稅稅目如何區分?

建築服務,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1.工程服務。 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築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2.安裝服務。 安裝服務,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以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被安裝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杆的裝設工程作業,以及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3.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4.裝飾服務。 裝飾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補充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的裝修服務,按照“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5.其他建築服務。 其他建築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服務,如鑽井(打井)、拆除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築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岩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 【補充規定】納稅人將建築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並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6.其他容易混淆 (1)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 即對不屬於建築物或構築物(包括建築物或構築物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固定資產(如櫃式空調、交通信號燈等),如因已經損傷或喪失功能而進行修復並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應按“修理修配勞務”繳納增值稅,適用13%稅率; (2)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適用9%稅率。 (3)如未損害或喪失功能,僅提供日常檢測、保養等服務,按“其他現代服務業”繳納增值稅,適用6%稅率。 (4)園林綠化業務應根據業務實質進行劃分,園林綠化工程屬於其他建築服務,適用9%稅率,與生活服務相關的綠化養護屬於生活服務業,適用6%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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