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官說勞動者不可以拒絕加班,大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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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其他渠道看到有意思的現象。事情的起因有兩種說法:一種說是公司發現員工沒有加班要開除這兩位員工;另一種說法是現在媒體普遍報道的,兩名員工撂挑子以續簽勞動合同為條件要挾公司。

事件最初時間為2016年而不是新聞報道的2018年。

員工發起勞動仲裁,結果是支持了員工的訴求,公司被判決支付工資,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

所有的起訴都是公司起訴,前後起訴六次(發現打官司還能這麼玩,先分別起訴,敗訴後再共同起訴兩位員工)。一次初審認為員工應該承擔15%的責任,另外兩次初審和三次終審皆認為涉案產品遲延交貨導致的損失屬於企業的經營風險,應由公司自行承擔,公司所主張的損失與其運營風險無關。駁回上訴。

我一直很好奇這家公司為了這12萬曆經三年前後打了六次官司,光律師費都不止這12萬了。按照仲裁結果公司也就只支付一兩萬而已(五月兩人結算工資1480(半月工資),由此推算兩人月工資在3000元左右),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無過錯被辭退,在六個月以上但是時間卻還未到一年的,應當按一年來計算;若不到六個月的話,用人單位和企業應向勞動者支付在公司工作的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麼做是為了震懾其他員工,恐怕其他人走的更快。


為實為虛


近日我大江蘇又有一個事件“震驚”全國,因為某廠有兩位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了公司有萬八千元。

事件起因

其實這是2018年5月份的事件了,但是恰巧在勞動節這個日子裡翻出來,想必另有深意。事情是這樣的,該公司的一筆訂單在某日下午到期,否則要賠償違約金。



在揚州某公司的兩檢驗員,被要求加班完成產品的檢驗時,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要求公司續簽。公司沒有答應請求,兩人拒絕下午加班,導致貨物到期違約,被客戶索賠12萬元。而公司又以此為理由,申請法院裁決兩員工賠償1.8萬元的違約損失。

加班造成的後果

案件一經媒體報道,網上群情激憤,瞬間炸鍋,許多網友不幹了,緊急加班如何判定,如果每次以緊急任務必須加班,我們應該怎樣處置?

在正常情況下,公司加班都會與員工協商處理,而不是對員工進行強制性規定。公司在明知訂單緊急的情況下,為什麼不多加人手,共同克服遇到的困難。



為什麼很多公司只有到了關鍵時刻,才想起來臨時抱佛腳,如果把這兩萬元錢獎勵給員工,相信訂單會在違約前提早完成。當然員工也有不好的一面,可能有某方面的動機,責任心不強,造成了兩敗俱傷的局面。

總結

總之不管是哪方面,都不是我們想要看到的結果,大家對此有什麼看法,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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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在明知檢驗員不同意加班的情況下,對企業的損失聽之任之,然後借損失對檢驗員追責,打擊報復,藉以對其餘的員工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此招甚妙。後面看誰不順眼都可以借生產緊迫而強迫加班,既可以起到最大化的榨取剩餘價值,又可以規避法律風險!這個翟森斌法官真是一個傻白甜,被企業主給套路了,勞動法有規定四種法定不可拒絕的加班情形,這個案例涉及的顯然不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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