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上雲霄:飛行員離職糾紛案件中的“檔案之爭”

​ 受飛行員朋友邀請,此前對飛行員離職案件做過研究。飛行員離職不同於一般勞動者離職,此類案件的涉訟金額少則三五百萬,多則上千萬元,各方往往爭議較大,導致此類案件處理需極高的專業技術水平。

衝上雲霄:飛行員離職糾紛案件中的“檔案之爭”

中國航空

一、背景前言

在許多人眼中,民航飛行員是一份光鮮亮麗,能夠任意翱翔在藍天之上,“時刻”衝上雲霄的“高大上”工作。成為一名民航飛行員,也就意味著自己的未來幾乎和百萬年薪綁定。但是,與高收入相對應的是,能夠真正成為一名民航飛行員的人可謂少之又少。成為一名民航飛行員不僅需要經過異常嚴格的選拔程序,擁有非常優秀的身體素質,更是連幾乎一點點的毛病都不能有。正常情況下,培養一名飛行員需要從高中畢業就開始選拔,大學四年定向培養,然後在畢業之後回到自己的航空公司成為飛行學員,再通過4-6年的時間“以飛代練”考級成為機長。正所謂“物以稀為貴”,正是由於飛行員的培養之難,數量之少,才使得其愈顯珍貴。據南方都市報在2018年8月份的一篇報道顯示,在我國民航運輸機員比已經達到1比6.8(數據來源於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所編寫的《飛行員離職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的情況下,飛行員數量仍然無法滿足繁重航空飛行任務的需求,這也更加說明了民航飛行員的稀缺。

但是,稀缺也令“離職難”。現如今,動輒數百萬甚至千萬級別的飛行員天價離職索賠案不斷地刷新著人們的眼球。出於各種原因,飛行員在職業生涯的過程中提出離職轉會申請亦屬正常。而在飛行員提出該申請後,航空公司通常都會先行拒絕。實踐中,即使在飛行員訴請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係,並經仲裁、一審、二審然後手持勝訴判決,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其想要實現離職轉會的目的仍然可能遙遙無期。這是因為飛行員離職轉會除了要與上家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取得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外,還需要上家提供自己在飛行過程中所形成的飛行檔案並出具安保評價等資料,否則無法在下家上機飛行。在當下司法實踐中,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易,獲得飛行檔案難的情況幾乎已成常態。也就是在這時候,飛行員的離職之難才漸漸為公眾所知。稱飛行員為史上最難離職的職業,絲毫不含戲謔之意。

“飛行檔案”,卡住飛行員脖子。

“打完官司,最後還是要回來排隊。”

這便是飛行員離職轉會所需要面對的,無法逃避的現實。

衝上雲霄:飛行員離職糾紛案件中的“檔案之爭”

飛行檔案

二、相關法律法規文件的綜述及梳理

那麼,飛行員離職為何會在實踐中遭遇困境?除了因為稀缺而令航空公司“執意”留人外,飛行員離職在法律層面又遭遇了哪些障礙?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作為勞動者的飛行員若要解除與上家單位的勞動關係,僅僅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並不需要獲得上家單位的同意。

而且,《勞動合同法》第50條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而在民航領域,對於飛行員這類特殊群體的離職流動,相關部門協會近年來也是發佈了不少文件,這當中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就有:

2004年,由民航總局發佈的《關於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飛行安全的通知》(民航人發[2004]187號)。

2005年,由民航總局、人事部、勞動部、國資委、國務院法制辦等五部委聯合發佈的《關於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民航人發[2005]104號),由民航總局發佈的《關於貫徹落實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民航人發[2005]10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等《關於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005]13號),由民航總局發佈的《關於規範通用航空飛行人員流動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民航人發[2005]199號)。

2006年,由民航總局發佈的《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民航飛行隊伍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民航發[2006]109號)。

2007年,由民航總局發佈的《關於加強飛行人員流動管理的緊急通知》(總局發明電[2007]3752號)。

除此之外,民航各地區管理局亦有對管理各區發佈的相應規定。如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航華東地區飛行人員流動管理辦法》,2011年8月31日施行的《民航西南地區飛行人員流動管理暫行辦法》和2011年7月28日施行的《民航中南地區飛行員流動管理辦法》,2012年2月20日施行的《民航華北地區飛行人員流動管理暫行辦法 》等。

另,於2014年11月26日,由中國航空運輸協會、中國民航飛行員協會牽頭,四大航空集團,38家國內航空公司和4名飛行員代表在北京簽署了《航空公司飛行員有序流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時至2018年12月21日,修訂版的《公約》在京簽訂,簽約航空公司已經增至70家。

十幾年來,民航領域各種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頻出,但實踐中民航飛行員離職糾紛案件卻沒有因此平息,反而越來越多,飛行員離職也越來越難:通常是無法協商上家單位拒絕離職,或是司法敗訴處理無門,更有甚者離職官司勝訴多年而航空公司拒不執行。其實,飛行員想要與上家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並非難事,難的是如何順利轉會並且上機飛行。

根據我國民航總局的規定,民航飛行員從上家單位轉會至下家單位上機飛行,除了要向下家單位提供上家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以外,還需要提供飛行記錄本、飛行檔案和身體健康檔案等一系列只有民航領域才有的特殊檔案資料。這些資料都是由航空公司保管的,基於對飛行員飛行情況和身體變化情況進行動態管理所形成的數據記錄。同時,這些資料也是飛行員到下家單位重新上機飛行所必需提供的。在離職過程中,如果上家單位拒不同意、不願意其離職,相關檔案就可能被老東家卡住,即使取得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也無法順利實現在下家單位的上機飛行。

圍繞著應否轉移此類特殊檔案的爭議,飛行員在與航空公司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只能訴諸司法,請求裁決。

筆者經過研究發現,飛行員辭職後涉及到需要轉移的特殊檔案、證照及證照關係包含以下幾種(根據黃翔訴中國郵政航空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中,民航管理部門就北京市二中院的諮詢所作出的《關於反饋飛行員離職糾紛相關問題的函》(民航綜法函[2016]89號)得出):現實表現材料(安保評價)、飛行技術檔案(飛行技術履歷檔案已經變更為飛行技術檔案,包括飛行記錄簿)的複印件、飛行執照關係、空勤登機證、體檢鑑定檔案(健康記錄本)和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關係。除上述檔案、證照及證照關係外,飛行員辭職沒有其他需要轉移的特殊檔案、證照及證照關係。(PS:每個飛行員均有技術檔案和運行記錄,每個航空公司對於飛行員的記錄可能有不同的稱謂,但都是技術檔案和運行記錄。)

在此,筆者對上述檔案的相關文件規定繼續一一展開,以便讀者更加深入瞭解:

1.現實表現材料(安保評價)。原單位應提供安保評價原件。根據民航局《關於規範為離職空勤人員出具安保評價工作的通知》規定,航空公司對離職空勤人員應履行出具現實表現材料(安保評價)的義務。另《民用航空背景調查規定》(民航發[2014]3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飛行員離職後,原單位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向飛行員的新單位(應為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出具現實表現材料(安保評價)。在新用人單位背景條件要求不高於原單位前提下,應當由原單位提供背景調查材料原件,安全保衛部門出具其在職期間的現實表現材料,相關文件未規定現實表現材料(安保評價)的具體出具和移交程序,一般由航空公司自行掌握,在現實操作中,多為原單位保衛部門將該材料直接轉至新用人單位。

2.飛行技術檔案(飛行技術履歷檔案已經變更為飛行技術檔案,包括飛行記錄簿)的複印件。根據《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第121.691條的規定以及《運輸飛行員註冊、記錄和運行管理》第4.1條、第4.4條、第4.5條規定,航空公司向飛行員移交的內容僅為“技術檔案”。且在飛行員辭職後尚未確定新用人單位的情況下,依據前述《審定規則》其飛行技術檔案應由原單位保存至少24個月,此前《關於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飛行安全的通知》(民航發[2004]187號文)、《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民航飛行隊伍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民航發[2006]109號文)相關條款(“對辭職的飛行人員,其飛行執照交用人單位所在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暫存保管;飛行記錄本和航空人員健康記錄本由用人單位封存保管6個月後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暫存保管”、“飛行人員辭職時,其飛行執照、技術檔案交原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區管理局暫存保管”)自動失效。民航局及地區管理局也不再接收離職飛行員的有關技術檔案、飛行執照和人事檔案等資料。飛行經歷記錄本繼續由本人持有並保管。

3.飛行執照關係。勞動糾紛解決後,本人填寫《安全記錄申請審核表》並由原公司飛行技術管理部門簽字蓋章,然後交民航行政機關辦理飛行執照關係註冊手續。飛行執照按照規定由飛行員本人持有,入職新用人單位時由本人向新用人單位出示。

4.空勤登機證。《中國民航空勤登機證管理規定》第五章對空勤登機證的收回與註銷作出了相關規定;飛行員離職,其空勤登機證應當按照該規定上交原單位,並由原單位交製作單位銷燬。該規定第十八條對飛行員變更工作單位換髮證件時應當提交的材料作出規定。原單位應提供空勤登機證複印件、原單位收回原空勤登機證證明函。

5.體檢鑑定檔案(健康記錄本)。《飛行人員和空中交通管制員體檢鑑定檔案管理辦法》對體檢鑑定檔案(健康記錄本)的管理作出了規定。飛行員離職的,其體檢鑑定檔案(健康記錄本)的移交工作,按照《關於反饋飛行員離職糾紛相關問題的函》所規定的進行,即,體檢鑑定檔案由原體檢鑑定機構負責保存、管理,如需調整體檢鑑定機構的,由原體檢鑑定機構將體檢鑑定檔案(健康記錄本)移交至人員調入體檢鑑定機構。

6.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關係。體檢合格證按照規定由飛行員本人持有,入職新用人單位時由本人向新用人單位出示。體檢合格證關係由原單位在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離崗”操作。涉及到單位信息變更的,僅需新用人單位報告所在地區管理局(航衛部門),管理局(航衛部門)出具變更函後,由信息管理系統管理員在信息系統中將信息變更至新用人單位。

除了上述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外,在飛行員離職糾紛案件中值得關注的還有三個答覆函:

第一個,是劉磊訴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中,民航管理部門就深圳市中院諮詢函於2015年6月2日所作出的答覆函(民航法函[2015]10號);

第二個,是黃翔訴中國郵政航空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中,民航管理部門就北京市二中院諮詢函於2016年9月7日所作出的《關於反饋飛行員離職糾紛相關問題的函》(民航綜法函[2016]89號);

第三個,是廈門航空曾向民航局請示就離職飛行員檔案移交政策問題時,民航管理部門於2017年8月1日所作出的《關於離職飛行員檔案移交有關問題的覆函》(民航綜法函[2017]76號)。

上述三個覆函對於法院審理涉及特殊檔案轉移問題的飛行員離職糾紛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鑑和參考價值。

衝上雲霄:飛行員離職糾紛案件中的“檔案之爭”

航空飛行器內景

三、對相關法理研究文獻的分析

筆者以“飛行員離職”為關鍵詞在中國知網、人大複印資料等資源庫中進行檢索,發現在法律學科下就該話題進行撰寫的文章並不甚多。故,除了對相關文章所展示的觀點進行陳述外,筆者亦將就此問題發表過個人觀點的相應內容予以呈現。

對於本篇所針對的特殊檔案應否轉移問題(兼論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的受案範圍)。

從文獻來看,筆者認為具有一定參考價值的有2017年李娟法官發表在人民司法上的《飛行員離職勞動爭議的解決》與2016年彭濤教授發表在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上的《司法權與行政權的衝突處理規則》。

在《飛行員離職勞動爭議的解決》一文中,關於飛行員特殊檔案在其離職後應否轉移的問題,李法官認為:首先,對於勞動合同法第50條所規定的檔案,針對飛行員這個特殊行業的時候應當作擴大意義上的理解,以保障勞動者享有合同解除權和就業選擇權;再者,隨著勞動者身份的不同,勞動合同法第50條所規定的檔案範圍亦應有所不同,支持特殊檔案的轉移就是為了保障飛行員二次擇業的權利免受不應有的限制;另外,基於民航管理部門對飛行員檔案材料管理的專門行業規定,轉移特殊檔案既符合行業規定又切合飛行員離職的利益。關於轉移特殊檔案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的受案範圍問題,李法官認為:首先,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款規定,“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是一項兜底條款,而轉移特殊檔案材料也是從屬於解除勞動關係爭議,與解除勞動關係爭議密不可分的附屬義務;其次,民航總局曾經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航空飛行隊伍管理的意見》(民航發[2006]109號)規定相關檔案一律移交單位所在地的地區管理局暫時保管,這也間接適用了勞動爭議的受案範圍;最後,從提高訴訟效率減少訴累的角度考慮,將勞動關係解除後的程序一併進行處理並無不當,要求勞動者針對檔案之爭另尋他法或者另行起訴都是對司法資源不必要的消耗。

在《司法權與行政權的衝突處理規則》一文中,彭教授提出觀點認為:當兩種權力衝突的基礎在於管轄權重疊的時候,應當以“先管優先”為衝突處理規則,即哪一個權力先管轄了需要處理的法律關係併發生效力。之所以提到司法權與行政權的衝突,是因為在飛行員離職糾紛案件的司法實務中,仍有不少法院認為:由於行政權力的介入,關於飛行檔案等特殊檔案的移交糾紛應由相關行政機構解決,本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與此同時,亦有法院對該爭議屬於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範圍從未有過質疑。出現這樣相反的結論,就意味著在該問題的管轄上,出現了行政權與司法權的衝突重疊。在筆者分析看來,同樣是對飛行員特殊檔案的管理,民航管理部門所管轄的法律關係是民航飛行領域的飛行安全,而法院等司法機關所管轄的法律關係則是勞動者平等就業、自主擇業的權利。實際上,一份特殊檔案牽涉到的是其中蘊含的兩類法律關係,司法權與行政權在該爭議項上均具有管轄權。此時,就可依照“先管優先”原則處理該衝突。另外,在飛行安全未受到影響(判斷飛行安全是否受到影響在於航空公司能否舉證證明發生影響事實。事實上,飛行員在擁有一套規範的特殊檔案情況下轉會再飛並不會影響飛行安全。反而是飛行員在欲走不能的情況下繼續留在原單位工作才真正有可能影響飛行安全)而勞動權利卻受到限制的時候,司法權對飛行員特殊檔案爭議的管轄權當無異議。

在個人曾經表達的觀點方面,北京法學會航空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張起準曾表示:法院應當支持飛行員轉移特殊檔案的訴請。在他看來,飛行員的流動問題本應由市場自行調節,而依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系列民航規章、規範性文件,離職飛行員請求轉移特殊檔案的訴請本也應該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現實中,只是由於各地部分司法機關未能很好地把握相應文件的精神,以至於執行不到位,令飛行員離職遭遇困境。同時,在他看來,2014年《公約》的簽署實際上也是對飛行員平等就業和自由擇業權利的限制與減損。他認為,飛行員再就業權利的行使本不應當受到任何的限制或減損。對此,資深勞動爭議仲裁員、勞動法專家左祥琦則認為,飛行技術檔案的轉移在理論上不屬於勞動爭議的範疇,不在法院和仲裁機關的受理範圍。在他看來,我國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辭職權是一種絕對權,只需要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程序即可行使這一權利,用人單位不能在這個權利上附加任何條件。但是,具體到飛行員離職案件中所涉及的特殊檔案轉移問題,就遭遇了法無明文規定的窘境。而因為法無明文規定,各地法院在進行裁判的時候就出現了不同的理解。一些法院就認為,涉及到飛行員離職糾紛案件中特殊檔案的轉移問題,並非法院管轄範圍。而對於2014年《公約》的簽署,左祥琦認為,不能說《公約》違法,但是可以認為《公約》一定程度上違背了勞動法的立法精神。由此看來,張起淮與左祥琦對《公約》均不持讚賞態度。

對於上述分析所涉及的特殊檔案應否由法院受理及能否轉移問題,筆者更支持應由法院受理及航空公司應當辦理或協助辦理轉移的觀點:

一、飛行員的特殊檔案應屬個人檔案而非單位檔案。在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飛行員離職糾紛案件的過程中,法院經過各方走訪調研最終認為:涉及航空機組人員的飛行檔案、健康檔案、民航空勤登記證、體檢合格證等專業資格檔案和證書,屬於民航總局為保證安全飛行,審查航空公司是否具有合格承運人資格的判定標準,是航空公司供民航總局檢查所需的評價其承運人資格的單位檔案。至於飛行品質和安保評價,則是飛行員在新用人單位從事飛行工作所需的證明文件和資料,這些資料均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人事檔案資料。

對此,筆者無法認同。

筆者認為,航空機組人員的飛行檔案在性質上更宜被認定為屬於飛行員的個人檔案。原因如下:第一,飛行員特殊檔案上所記載的信息、內容無不是關乎飛行員個人信息的數據,這些檔案均具有非常顯著的個人屬性;第二,如果直接認定飛行員的特殊檔案為單位檔案,就意味著飛行員離職幾乎只能通過與老東家進行協商,而雙方未必總是能協商達成一致,這便與勞動法賦予勞動者平等就業、自主擇業的權利相悖;第三,對於勞動者個人檔案的理解,勞動者身份的不同,其檔案範圍亦應有所區別,在民航這一特殊領域勞動合同法第50條關於檔案的規定便應作擴張解釋,以保障勞動者二次擇業權利不受限制或影響。

二、支持特殊檔案的轉移也是勞動法保障勞動者再就業權利的需要。如上所述,勞動者再就業的權利不應受到任何限制及減損。作為飛行員的勞動者,如果在行使合法辭職權的情況下無法再次完滿實現二次擇業的權利,也即,由於上家單位的限制導致其無法順利到下家單位上機飛行,那麼他再就業的權利就受到了不應有的限制。在當下眾多飛行員離職糾紛案件中,如果狹隘地理解《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將法律中規定的檔案理解為一般勞動者所具有的人事檔案,那麼,飛行員將只具有依法與原航空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以及再行與另一公司簽署一份勞動合同的自由。至於“另一公司”是否為航空公司,新簽署的“勞動合同”是否安排及能否安排轉會飛行員再次上機飛行,均無法律保障。顯然,這樣的結果有悖於法律應有的嚴密邏輯。況且,即使從現實考慮出發,將飛行員的特殊檔案理解定義為屬於飛行員的個人檔案,是民航領域的特殊人事檔案,並不悖於常人所認知,反而更有利於維護勞動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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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

四、司法實踐介紹

根據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發佈的《飛行員離職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統計,飛行員與航空公司之間因離職所引起的糾紛主要形成了以下類別的訴訟請求:

一是航空公司的訴訟請求,主要表現為以下4類:(1)請求確認航空公司與飛行員的勞動關係並未解除;(2)請求飛行員向航空公司支付違約金及各項培訓費用;(3)請求飛行員賠償損失;(4)請求飛行員在與航空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2年內不得到與航空公司有同業競爭的單位從事飛行工作。

二是飛行員的訴訟請求,主要表現為以下4類:(1)請求確認與航空公司的勞動合同關係已經解除;(2)請求航空公司為飛行員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辦理勞動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手續;(3)請求航空公司為飛行員辦理健康記錄本、體檢合格證、飛行技術履歷檔案、飛行經歷記錄本、駕駛員飛行記錄薄、飛行員執照關係、空勤登機證等證照的轉移手續(或移交到中國民用航空西南地區管理局暫存保管);(4)請求航空公司為飛行員出具安保評價。

根據此篇主題,在本文中我們主要探討飛行員提出的訴訟請求中的第(3)項(統稱“飛行檔案”)及第(4)項(安保評價)。

本文觀點系基於對近120篇各地中院及高院二審終審判決及再審判決研究所形成,案例來源涵蓋北京、廣東、深圳、浙江、陝西、四川、重慶、海南、福建、寧夏等十個省市地區,應當說包含了飛行員離職糾紛審判領域的大多數觀點,可作一定參考。

關於飛行檔案。各地司法機關對於此類檔案的處理可分為以下三類:一、支持;二、不予支持;三、未予特別明確。

第一類支持的,又分為全部支持與部分支持。筆者另將全部支持分為直接支持與相對支持。

全部支持中的直接支持,如:

在(2016)京02民終3967號中國郵政航空有限責任公司與武豔超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原一審法院曾經當庭致電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人事司進行諮詢,詢問《關於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飛行安全的通知》(民航人發[2004]187號)中“對辭職的飛行人員,其飛行執照交用人單位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暫存保管,飛行記錄本和航空人員健康記錄本由人員單位封存保管6個月後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暫存保管”的規定是否已經廢止,得知的是並未廢止。二審法院認為,武豔超從事的飛機駕駛員崗位,其行業特點決定了相關專業檔案是其今後從業的必備材料。根據上述《通知》規定,郵政航空公司有義務將武豔超的相關專業檔案轉出。故,郵政航空公司上訴稱飛行員相關專業檔案的管理爭議應當由行政機構解決,不屬於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範圍,理由不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在(2018)京03民終6885號中國國際貨運航空有限公司與孫洪亮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二審法院認為,飛行員解除勞動關係後,與其職業相關的各種特殊檔案、證照及證照關係的轉移問題,直接關係到飛行員能否繼續從事飛行工作的問題。飛行人員特殊檔案、證照及證照關係應屬《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檔案範圍,原單位有義務為飛行人員辦理或協助辦理與其職業相關的各種特殊檔案、證照及證照關係轉移手續。故從保障飛行員勞動權益和實質性解決雙方糾紛的角度出發,二審支持了孫洪亮關於“飛行檔案”及安保評價的訴訟請求並指出,具體的轉移時間、方式及流程應依照民航管理部門的現行具體規定執行。

在(2018)京03民終493號、(2018)京03民終2343號、(2018)京03民終5846號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二審法院認為,與飛行員職業相關的各種特殊檔案、證照及證照關係的轉移,關係到其再就業權利的實現,一審法院參照民航管理部門現行規範性文件及中國民航總局綜合司民航綜法函[2016]89號函的精神,支持轉移“飛行檔案”及安保評價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同時認為,具體的轉移時間、方式及流程仍應依照民航管理部門的現行具體規定執行。

在(2017)渝01民終2090號、(2016)渝01民終3425號、(2016)渝01民終5805號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二審法院認為,安保評價及相關“飛行檔案”的出具與辦理是當事人繼續從事飛行員工作的必須證明材料,因此屬於我國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手續的範圍。

在(2018)陝01民終35號、(2018)陝01民終55號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局的特殊規定,飛行員辭職以及錄用需要轉移各類特殊檔案及證照,一審法院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判令航空公司為離職飛行員出具安保評價並辦理相關“飛行檔案”的移交手續,並無不當。

在(2016)瓊02民終1093號(附隨義務說)美亞旅遊航空有限公司與李金嶺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中,二審法院認為,在解除雙方的用工關係時,基於飛行員的特別規定,用人單位為離職的飛行員出具安保評價原件和辦理相關“飛行檔案”的移交手續,是解除用工關係時的附隨義務。

在(2016)瓊01民終570號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與楊慶欣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中,南航海南分公司主動提出要求適用《關於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飛行安全的通知》(民航人發[2004]187號)第六條規定,將相關飛行檔案交地區管理局暫存保管。南航海南分公司關於該爭議項非勞動爭議受案範圍的主張則未被法院支持。

在(2017)閩民再299號廈門航空有限公司與龔博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中,福建高院經再審認為,飛行員解除勞動關係後,其相關“飛行檔案”的移轉關乎其再就業權利的實現。參照民航法函[2015]10號、民航綜法函[2016]89號、民航綜法函[2017]76號及民航管理部門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文件,廈航公司有義務為龔博辦理相關檔案、證照及證照關係的轉移手續。具體的轉移方式及流程應依照民航管理部門的現行具體規定執行。

全部支持中的相對支持,如:

在(2015)浙甬民一終字第1189號、(2015)浙甬民一終字第1194號、(2015)浙甬民一終字第1197號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二審法院認為,因飛行員職業的特殊性,中國民用航空局對飛行人員的流動作出了相關規定。這些規定實際上是民航管理部門現行的對飛行員流動和飛行員再就業、證照變更等方面的相關相關行政管理需求和政策性規定,那麼由於行政權的介入,對飛行員“飛行檔案”的移交糾紛就應當交由相關的行政機構解決,本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但是,因雙方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自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按照中國民用航空局的上述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故法院亦認為該約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由此判決支持了當事人轉移“飛行檔案”的訴請。

部分支持的,如:

在(2018)粵03民終222號、(2018)粵03民終7482號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中,二審法院認為,鑑於飛行員屬於特殊職業,故勞動者檔案的具體移交範圍應遵循有關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來處理。依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於2015年對本院另案的覆函,飛行員離職後,根據《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第121.691條的規定以及《運輸飛行員註冊、記錄和運行管理》第4.1條、第4.4條、第4.5條的規定,僅向離職飛行員移交技術檔案副本。

在(2015)深中法勞終字第1454號、(2015)深中法勞終字第1447號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中,二審法院也僅僅支持了技術檔案副本的轉移,對其他檔案資料的轉移不予支持。

第二類不予支持的,如:

在(2017)蘇01民終19號、(2017)蘇01民終9001號、(2017)蘇01民終9055號中,二審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中所規定的檔案是指企業職工的個人人事檔案。現階段中國民用航空局對飛行人員的流動作出了特殊的管理規定,民用航空領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遵循上述管理規定,且其自身作為行政主管機關本身亦有職責根據其作出的規定對飛行人員流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管理。由此,一審法院認定轉移“飛行檔案”及出具安保評價的訴請並不屬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範圍並無不當。

在(2018)川01民終3486號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與蘇萬朋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中,一審法院認為,涉及涉及航空機組人員的飛行檔案、健康檔案、民航空勤登記證、體檢合格證等專業資格檔案和證書,屬於民航總局為保證安全飛行,審查航空公司是否具有承運人合格運行資格判定的標準,是航空公司供民航總局檢查所需的評價其承運人資格的單位檔案;而飛行品質、安保評價等則為飛行員在新用人單位從事飛行工作所需的證明文件和資料,以上資料均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人事檔案資料,不屬於民事糾紛的範疇。二審法院認為,參照《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第121.691條規定,蘇萬朋訴請的要求國航西南分公司移交的相關材料,屬於民航各級行政機關對飛行人員資質、流動等進行管控的行業內部管理範疇,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範圍,因此,一審法院未予支持蘇萬朋的相應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在(2015)寧民終字第71號中國東方航空江蘇有限公司與黃平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二審法院認為,雙方對出具安保評價與移交相關“飛行檔案”產生糾紛,其實質是在於民航管理部門現行的對飛行員流動和飛行員再就業、證照變更等作出了專門性的規定,且民航管理部門對此還負有審查的權力,故原審法院以不屬於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範圍駁回黃平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第三類未予特別明確的。如:

在(2018)粵03民終13958號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與樊博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二審法院認為,飛行員屬於特殊職業,其檔案關係複雜繁瑣,涉及到民航管理部門有關飛行員各種特殊檔案、證照及證照關係轉移的不同文件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並認為,近三年來,民航局相繼出具了三份內容不同、答覆並不統一的覆函,說明民航管理部門的現行規範性文件體系尚在不斷修改完善之中,相關規定不夠明確具體穩定,不足以為法院提供全面準確的裁判依據,檔案轉移範圍在案件審理階段難以一一查清。故一審判決應移轉的檔案範圍需依照相關部門規定及行業慣例確定並無不當。並表示,對於依據民航管理部門的規定及行業慣例由航空公司持有的或應當由航空公司出具的、無法律法規等禁止性規定明確不能移交的檔案材料,深航應依法為樊搏辦理移轉手續。而飛行員檔案移轉中出現的問題可另循法律途徑解決。實際上,此類判決的內容並未具體明確,將來在執行上就可能出現因執行依據不確定而無法執行的問題。

在(2018)京03民終484號中國國際貨運航空有限公司與韓立銘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二審法院認為,現雙方勞動合同已經解除,國貨航空公司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配合轉移相關手續。至於配合何種規定,轉移何種手續則未予確定,將來也必然會遭遇無法執行的問題。

關於安保評價。各地司法機關對於安保評價的處理態度可分為以下三類:一、直接支持;二、不予支持;三、未予特別明確的。

第一類直接支持的,如:上述(2016)京02民終3967號、(2018)京03民終493號、(2018)京03民終5846號、(2018)京03民終6885號、(2016)渝01民終3425號、(2016)渝01民終5805號、(2017)渝01民終2090號、(2018)陝01民終35號、(2016)瓊02民終1093號(附隨義務說)、(2016)瓊01民終570號所持觀點認為,該等檔案材料系屬飛行員今後從業的必備材料因而原單位有義務為飛行人員辦理或協助辦理與其職業相關的各種特殊檔案、證照及證照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類不予支持的,如:上述(2017)蘇01民終19號、(2017)蘇01民終9001號、(2017)蘇01民終9055號、(2016)京03民終7273號、(2015)浙甬民一終字第1189號、(2015)浙甬民一終字第1194號、(2015)浙甬民一終字第1197號、(2018)川01民終3486號、(2015)寧民終字第71號認為的不屬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範圍。(2016)浙01民終6727號、(2018)粵03民終222號、(2018)粵03民終7482號、(2015)深中法勞字第1453號、(2015)深中法勞字第1447號認為的出具安保評價缺乏法律依據、依據不足。

第三類未予特別明確的,如:上述(2018)粵03民終13958號判決說理中認為的依照相關部門規定及行業慣例確定而並未就具體可供執行的依據進行說明的,(2018)京03民終484號所認為的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配合轉移相關手續而未對相關規定進行明確的。

綜上,可分析總結如下:

1.支持飛行員關於安保評價及“飛行檔案”全部訴請的法院有:北京市二中院、北京市三中院、重慶市一中院、西安中院、海口中院及三亞中院。

2.支持飛行檔案訴請而不支持安保評價訴請的法院有:寧波中院。

3.僅支持飛行技術檔案副本轉移的法院有:深圳中院。

4.不予支持飛行員關於安保評價及“飛行檔案”全部訴請的法院有:南京中院、成都中院、寧夏高院。

以上可以發現,飛行員離職糾紛案件經過再審的很少,大多數經過二審便已停止。而且各地司法實踐確實並不統一,以至於截然相反的判決也可能出現。民航規章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本身存在相互矛盾和衝突,並不統一。現實中,法院判決文書在執行上也可能出現執行依據無法執行的情況。

綜上,筆者從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相關法理研究文獻和司法實踐情況三個方面對飛行員離職糾紛案件中的檔案爭議作了全方位的研究介紹,應當具有一定的全面性。希望能夠對各位民航領域的飛行員朋友有所幫助!


張澤誠 浙江·杭州

2019年7月8日星期一


參考文獻:

一、法院援引進行裁判說理的文件

1、2004年民航總局發《關於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飛行安全的通知》(民航人發[2004]187號)

2、2005年五部委發《關於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民航人發[2005]104號)

3、2005年民航總局發《關於貫徹落實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民航人發[2005]109號)

4、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等《關於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005]13號)

5、2005年民航總局發《關於規範通用航空飛行人員流動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民航人發[2005]199號)

6、2006年民航總局發《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民航飛行隊伍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民航發[2006]109號)

7、2007年民航總局發《關於加強飛行人員流動管理的緊急通知》(總局發明電[2007]3752號)

8、2014年《航空公司飛行員有序流動公約》

9、劉磊訴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案中,民航管理部門向深圳中院出具的答覆函

10、黃翔訴中國郵政航空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案中,民航管理部門向北京市二中院出具的《關於反饋飛行員離職糾紛相關問題的函》(民航綜法函[2016]89號)

11、廈門航空向民航局請示就離職飛行員檔案移交政策問題時,民航管理部門出具的《關於離職飛行員檔案移交有關問題的覆函》(民航綜法函[2017]76號)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3、《關於印發中國民航空勤登記證管理規定的通知》

14、《關於規範為離職空勤人員出具安保評價工作的通知》

15、勞動部、國家檔案局發《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

16、《運輸飛行員註冊、記錄和運行管理》

17、《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18、《民用航空背景調查規定》(民航發[2014]3號)

19、《飛行人員和空中交通管制員體檢鑑定檔案管理辦法》(MD-FS-2016-049)

二、相關學者的理論文章

1、李娟:《飛行員離職勞動爭議的解決》,載《人民司法》2017年第14期。

2、彭濤:《司法權與行政權的衝突處理規則》,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6年第6期。

三、重點條文閱讀

《審定規則》121.691條規定:

第121.691條機組成員和飛行籤派員記錄

(a)每個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建立和保存每一機組成員和每個飛行籤派員的下列記錄:

(1)技術檔案,包括飛行記錄簿,各種訓練和檢查的記錄,事故、事故徵候結論,獎勵和懲罰記錄等;

(2)能證明該機組成員或者飛行籤派員是否滿足本規則適用條款要求的記錄,包括航路檢查、飛機和航路資格審定、體檢鑑定和疾病治療、以及飛行時間、值勤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記錄等;

(3)對飛行機組成員或者飛行籤派員體格、業務不合格情況所採取的每一措施,該記錄至少保存6個月;

(4)飛行機組成員的體檢鑑定和疾病治療記錄應當長期保存。

(b)局方批准的計算機記錄系統可以用於符合本條(a)款的要求。

(c)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機組成員和飛行籤派員所服務的基地保存本條(a)款要求的記錄,以便接受局方的檢查。機組成員和飛行籤派員不再服務於該合格證持有人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自上述人員退出運行之日起,將本條(a)(1)項要求的記錄保存至少24個月,並在上述人員提出要求時向其提供訓練記錄的複印件。

《運輸飛行員註冊、記錄和運行管理》第4.1條、4.4條、4.5條:

4.1:按照CCAR-121 部第691 條的要求,每個運營人應當建立和保存每一機組成員的下列記錄:

A.技術檔案

包括飛行記錄簿,各種訓練和檢查的記錄,事故、事故徵候結論,獎勵和懲罰記錄等。

運營人可根據需要自行制定飛行記錄簿格式,該記錄簿應適合長期保存,易於填寫,包括按時間順序保存的各種訓練和檢查的記錄,事故、事故徵候結論,獎勵和懲罰記錄等內容。

飛行記錄簿應有專人填寫,並持續存放於便於局方檢查的固定地點。記錄簿可採用活頁可插入方式,以方便保存由考試員、檢查員或者教員等特定人員填寫的訓練、檢查記錄和證書,以及其他記錄相關的文件和證書。獎勵和懲罰記錄指的是與飛行職責相關的獎勵和懲罰,通常不包含與飛行職責無關的獎懲記錄,但運營人給予的導致飛行員被終止聘用或離職的紀律處分,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的處罰、觸犯《刑法》受到的處罰以及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或規章給予的其它處罰必須記錄。附件三提供了飛行記錄簿的樣例表格。

B.運行記錄

能證明該機組成員是否滿足CCAR-121 部適用條款要求的記錄,包括航線檢查、飛機和航路資格審定、體檢鑑定和疾病治療、以及飛行時間、值勤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記錄等。

運營人應制定航線檢查、飛機和航路資格審定的檢查工作單,每次填寫後歸入飛行記錄簿(航線檢查工作單樣例見附件四); 運營人應按照航衛部門的格式要求長期保存體檢鑑定和疾病治療記錄; 運營人應以書面方式或局方可接受的電子方式保存飛行時間、值勤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記錄,使其易於查詢和計算。

C.不合格情況

對飛行機組成員體格、業務不合格情況所採取的每一措施,該記錄至少保存6 個月。

對體格不合格情況所採取的措施包括暫停飛行、休養、治療等措施;

對業務不合格情況所採取的措施包括暫停飛行、訓練、延長經歷等措施。

4.4: 新僱主應要求僱傭的飛行人員提供前僱主的4.1 A 項內容的副本(本文所述副本包括原件的複印件、影印件、掃描 件等複製品,非指證件的副本),並進行評估,將結果報局方審核且在局方的系統註冊成功後方可實施運行。前僱主是指過去24 個月內與該飛行員有僱傭關係的運營人。

4.5:前僱主應向飛行人員提供4.1 A 項內容的副本,以滿足其參與新僱主運行的安全記錄要求,不得收取費用。

A.飛行人員應填寫申請表格(見附件一)向前僱主提出安全記錄副本的申請。在雙方存在勞動合同糾紛時,應先解決糾紛,再提出申請。

B.前僱主運營人應在15 個工作日內及時提供安全記錄副本,因地理位置等特殊原因無法及時提供的,可以延長至20 個工作日內提供。無故不提供安全記錄副本的運營人,局方將不接受其註冊新的飛行人員。

C.前僱主發生兼併、破產情況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1)飛行人員在被僱傭期間,前僱主被新僱主兼併,飛行人員無需辦理任何手續,僱主之間自行實施安全記錄移交,存放於新僱主處;

2)飛行人員離職後被新僱主僱傭,前僱主被其他運營人收購、兼併或合併,飛行人員須向主控方運營人申請安全記錄副本,主控方運營人承擔前僱主的責任和義務;

3)前僱主破產,並且無法提供安全記錄副本時,飛行人員可向前僱主主管地區管理局申請開具證明信(見附件二),以代替安全記錄的要求。

4)因記錄天然不可抗拒原因丟失或損壞(比如,在發生洪水、嚴重地震、風暴和火災的情況下),前僱主須對該情況書面說明,並經公證部門公證,此時飛行人員可向前僱主主管地區管理局申請開具證明信(見附件二),以代替安全記錄的要求。


法見法聞法治之思,法律無時不有,無處不在。但若縱有良法,而手握權柄者“拒不執行”,良法又有何用?陳力就列,不能者止。在其位,當謀其政。唯有善法得以貫徹實施,民眾方能心悅誠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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