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復工,工資怎麼算?


延遲復工和延長春節假期一樣嗎?企業不能提前復工,能不能安排員工在家辦公?在家辦公有沒有加班費?企業人員復工前開庭有沒有加班費?為此,本文梳理出16個相關問題,供參考。

一、延遲企業復工有沒有依據?

為了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法寶引證碼】CLI.2.338880 文件,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各地則根據疫情的具體情況下發了延遲企業復工的相應文件,那麼依據是什麼?

省一級的地方政府發文,一方面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法寶引證碼】CLI.1.206064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法寶引證碼】CLI.1.96791 等法律法規的授權。另一方面,各地除西藏外均啟動了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可以就本行政區域響應措施作出決定。

二、延遲企業復工的性質是什麼?

既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這三天的性質是休息日。那麼,延遲復工的2月3日至2月9日的性質也應當是休息日。

三、企業能提前復工嗎?

不能。

延遲復工的文件具有強制力,除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公共交通、環保、市政環衛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和物流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外,其他各類企業不早於本地規定的截止期限前即2020年2月9日24時前復工。

如果其他非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確需提前復工的,各地還建立了提前復工審核報備制度,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說明材料、應對疫情預案措施以及確保不出現疫情的承諾等,報相關疫情防控指揮部等經核查批准後予以復工。

四、1月31日至2月9日期間的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也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因此,如果非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的勞動者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加班又不能補休的話,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五、1月31日至2月9日期間未復工的企業需支付勞動者工資嗎?如何明確期間的性質?

此問題有爭議。譬如上海人社的官方微信解釋認為都屬於休息日,對於休息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於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可以解釋為不上班也要發工資。

但我的意見為,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間的性質全部都屬於休息日,均不支付工資。尤其是2月2日、2月8日、2月9日本身的性質就是休息日,而休息日是無薪日,法定節假日才是計薪日,更不應當支付工資。

面對疫情,我們需要擰成一股繩共度難關。企業有社會責任,對於加班的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勞動者也要樹立與企業共同發展的意識,既然政府號召不休息就響應號召,受到疫情影響的企業無法及時復工本身就付出了減少經營利潤的代價,勞動者不應再要正常工資讓企業承擔更大的責任,應與企業同舟共濟。

六、如果勞動者1月31日至2月9日期間加班工資,企業如何應對?

如果勞動者加班的話,用人單位的應對措施,當然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首先要補休,不補休的話就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七、非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企業和經批准提前復工企業如何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

非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企業和經批准提前復工的企業,屬於正常上班,工作日按照正常的工資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即可,無需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無需支付工資,當然如果休息日加班的話,需要安排補休或者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八、企業未經批准就復工,有什麼後果?

如果有的企業強制提前復工,則該單位、其相關負責人有可能面臨通報批評、行政處分、警告、罰款、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行政拘留甚至是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採取緊急措施的、拒絕執行政府有關控制疫情決定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根據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關單位存在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等情形的,可能承擔被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5-20萬元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

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10日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九、企業在2月10日後復工之後如何應對疫情防控?

疫情防控工作預計仍會延續一段時間。建議企業準備好充足的口罩、手套、消毒液、體溫計等,在2020年2月10日正式復工後向每名員工發放,並做好出入的體溫測量,對辦公場所定期消毒,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上報。

十、如果企業有特殊情況要求員工上班,員工拒不上班,能否以曠工處理?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勞動者拒不上班,用人單位可以以曠工處理: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的;

3、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其他情況,則企業不能按照曠工處理。

十一、員工2月3日至2月7日參加開庭,企業如何支付勞動報酬?

上海、江蘇、浙江、天津等多個法院將2020年1月31日、2月1日的案件開庭推遲,僅公告開庭的案件順延至2月3日(週一)。有的法院甚至取消2月8日前的開庭案件。

不管怎麼樣,各地法院普遍是2月3日(週一)正式上班,如果企業參加開庭的案件在2月3日至2月7日,需要安排勞動者代表企業參加開庭,則應當按照休息日加班處理,安排補休或者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十二、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無法參加2月3日後甚至是2月10日後的開庭怎麼辦?

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無法到勞動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參加庭審的,應當向勞動仲裁委和人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審理,並說明理由。

建議勞動仲裁委和人民法院近期的所有開庭的案件逐案梳理,不放過任何一個案件,提前與當事人或代理人溝通,有無受到疫情影響、有無隔離等,以便調整開庭的時間。

十三、開庭需要戴口罩嗎?

目前來看,2月份開庭時建議按照要求戴上口罩。很多地方下發通知要求在人員聚集的地方,譬如超市、商場、公共交通工具等地方必須戴口罩,否則不得入內。而仲裁庭、法庭也屬於人員聚集的地方,如果開庭的話,無論是仲裁員、法官,還是當事人或者旁聽人員,都需要戴口罩。

當然,如果疫情控制得力,到時候已經宣告一切恢復正常,自然就沒有必要戴口罩,那也是我們都希望看到的局面。

十四、企業在2月10日後仍然不能復工怎麼辦?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十五、1月31日至2月9日期間企業能安排在家辦公嗎?

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間,如果確屬生產經營需要,企業需安排部分員工在家辦公的,建議提前與員工提前協商溝通。如果員工不同意,企業不能勉強,不能作為曠工處理;如果有員工同意,視為員工正常提供勞動,企業應當安排補休或者支付200%加班工資。

十六、1月31日至2月9日期間律師事務所上班嗎?

律師事務所作為提供法律服務的專門組織,根據目前疫情的發展,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間,儘量不要要求律師上班,能不到辦公室的儘量不到辦公室,當然因為還要維持正常的工作,需要行政人員上班保證律師的蓋章、開發票、複印的工作需求。

如無特別需要,律師也應當減少與避免和當事人的當面交談,可以通過視頻、電話、文字等方式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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