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評抗訴求輕二審重判案的錯誤

機械執法看起來在遵循法律,實際卻在損害法治的根基。

簡評抗訴求輕二審重判案的錯誤

近日,一份二審判決書引起了法律界的熱議。


餘某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起訴。檢方鑑於餘某自願認罪認罰,給出緩刑的量刑建議。一審法院未採納建議,判處餘某有期徒刑2年。此後,檢方抗訴,稱一審法院不採納量刑建議的理由不能成立,餘某符合適用緩刑條件。餘某也上訴請求適用緩刑。二審法院經調查事實和情節,駁回檢方的抗訴及餘某的上訴。撤銷一審判決,加重改判餘某徒刑3年6個月。


簡評抗訴求輕二審重判案的錯誤


某種程度上說,這是一份優秀的判決文書,難得的條分縷析、說理充分。儘管就是否違背“上訴不加刑”的原則而引發爭議,但畢竟從法律字面上難以挑剔,“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的法律原文,為該案二審加重刑罰提供了依據。也有不少人讚許,該案為“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的條款作了很好的示範,體現了專業和擔當。


但作為一名辯護律師,筆者認為這份判決是錯誤的,其蘊含的司法理念不應提倡。


第一、二審法官扮演了“超級公訴人”的角色,喪失了中立“裁判者”的立場。與檢察官積極控訴的地位不同,法官必須保持中立才能公正決斷。法官既不能幫控方加工事實、收集證據,也不能幫辯方尋找脫罪的理由,而應不偏不倚的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以證據為依據、以事實為根據,繩之以法律,維護程序的正當,用超然的態度主持公道。然而該案中,二審法官在追究犯罪的態度和行動上,甚至超出了公訴方(二審出庭檢察人員)的指控事實和求刑範圍,履行了超越公訴方的指控作用,成為比公訴人還積極的“超級公訴人”,在屁股坐歪的情況下,如何能讓人不質疑其公正性和裁判結果的正當性?


這一負面效應不僅體現在個案上,更深遠的影響在於,其可能不經意間破壞了法院及法官集體所苦心維護的公正形象。人們自然而然的不敢信任,一個挽起袖子,比控方還熱衷於追訴罪刑的法官是公正的裁判者。這種司法理念如果不及時弊除和糾正,長此以往,必然會破壞所有公民所信任的司法體系,給法治進程帶來難以估量的負資產。


簡評抗訴求輕二審重判案的錯誤


第二、二審判決實質上違反了“上訴不加刑”的原則。法律的精髓不僅僅是簡單的文字羅列,更在文字背後的法律邏輯和法治精神,乃至人性。機械執法看起來在遵循法律,實際卻在損害法治的根基。


“上訴不不加刑,抗訴不受限”的原則不論如何也不能解讀為,包括被告人上訴而同時檢察院求輕抗訴的情形。很簡單,假設僅僅只有當事人上訴,二審顯然不能加重。現在,在當事人上訴求輕的基礎上,又加上了國家機關檢察院為其求輕,反而卻可以加重。檢察院的求輕又有何意義?這個求輕反過來給當事人帶來了壞處。國家機關的威信何在,誰還信服和尊從?如果能預見這樣的結果,不僅當事人不會上訴,檢察院也不會抗訴。


應當注意的是,二審法院很可能有意利用了“抗訴不受限”的規定,積極作出加重刑罰的結果。為什麼說有意?本案的抗訴是二審加重刑罰的必要條件,但這一條件是可以撤回的,二審法院卻沒有促使這樣做。根據《刑訴法》及解釋的規定,檢察院在提起抗訴後可以撤回抗訴。假設檢察院得知求輕抗訴反而會重判,就有可能作出撤訴,進而不可能出現這份加重判決。而法院在明知控辯雙方均有意求輕的情況下,沒有作出充分提示,利用抗訴的存在,反其道而行之,作出了加重判決,顯然不甚妥當。存在明顯的“

利用規則反規則”之嫌。


當然,此處存在推測成分,假如法院作了提示而檢察執意不撤回,則另當別論。


第三、二審直接去除自首情節,損壞了當事人的基本訴訟權利。在控辯雙方、一審法院均認定餘某構成自首,二審出庭檢察人員及辯護人又均對自首沒有意見的情況下,二審直接推翻一審認定和控辯雙方的意見,徑行去除自首情節,存在很大的問題。


這一做法嚴重侵害了被告人的知情權和辯護權。被告人在收到判決前絲毫不知自己被指控不構成自首,被告人和辯護人也從未就餘某不構成自首展開過調查、質證、辯論等針對性辯護工作。實際上,被告人去與誰辯論呢?控方認為他是自首。那麼只能跟法庭辯論了,但法庭在作出判決前顯然沒有表露其不構成自首的觀點(即使表露了,也很難想象當事人如何與法庭辯論)。被告人辯護權落空了!


如果在一審發生這樣的事,根據刑訴法規定:“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但二審發生這樣的事怎麼辦?被告人的上訴權也落空了!


同樣問題也出現在“餘某案發時是否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且撞人”的問題上,在控辯雙方均認為此節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的情況下,二審法院通過大段的說理,推斷餘某主觀明知,筆者認為這也是極為不合適的。


簡評抗訴求輕二審重判案的錯誤


有不少法律同仁也認為該判決損害了認罪認罰制度和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可以隨意打破的認罪協議將失去公信力,最終導致該制度名存實亡”,但筆者認為這並不是本案最嚴重的問題,我國並未奉行完全的當事人主義,量刑建議作為求刑權仍要服從審判權的終局地位,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價值和佈局也不能受到動搖。


總之,筆者不反對該判決得出的刑罰結果,但不贊同二審在控辯兩造雙雙求輕的前提下直接加重刑罰。這種做法違背了法官中立的倫理,違背了實質的“上訴不加刑”原則,損害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是一份看起來有理有據,但卻機械適用法律的錯誤判決,建議依法啟動再審程序重新審理。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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