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家事審判白皮書發佈

深圳特區報

“清官難斷家務事”將成為歷史。4月14日下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線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深圳法院家事審判白皮書(2017-2019)》,向社會公佈家事審判改革的舉措、成效和展望。

●家事法官每年人均審結185宗案件

2017年至2019年的3年來,深圳兩級法院充分發揮家事審判職能,妥善化解家事糾紛,為建設法治深圳、幸福深圳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務,全市法院2017年到2019年共受理家事案件20379宗,審結20020宗,結案數逐年小幅增長,每年增長比率為1.21%、7.64%,呈穩中有升的持續增長趨勢。審結案件中主要類型案件為:離婚糾紛案件13324宗、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2032宗、撫養費糾紛案件979宗、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案件950宗。

3年來,兩級法院平均每年審理6673宗家事案件的審理,家事法官每年人均審結185宗家事案件。當事人服判息訴,審判質效得到進一步提升。其中,3163宗家事案件經訴前調解結案,佔案件總數的14.58%; 8144宗案件經訴中調解結案,調解結案率為40.68%;對5046宗離婚案件實行財產申報;243宗離婚案件設置了冷靜期;對546宗案件做了親子關係評估;發放離婚證明書共計2798宗;對1675宗家事案件實施心理疏導,對3174宗家事案件實施案後回訪制度,分別為調解總數的21.85%和39.83%。

●設5個家事訴訟中心彰顯人文關懷

改革的主要措施包括:貫徹調解前置與調解優先,堅持離婚案件本人到庭,加大依職權探知力度,貫徹全面解決糾紛原則。創新改革機制,開創家事審判新局面,藉此鞏固家事審判糾紛化解功能,強化家事審判權益保障功能。改革完善人身安全保護綜合聯動機制,加大送達與執行的力度,切實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權益的維護。通過實行財產申報制度,解決了離婚案件中的財產查明難題。通過拓展家事審判情感治癒功能,將心理評估疏導納入全過程,加強與公益事業發展中心的合作關係,以司法關懷護航離婚當事人以及未成年子女成長。通過延伸家事審判社會輻射功能,建立從訴前聯調、訴中調解到訴後回訪、幫扶的全流程家事糾紛調解機制。

通過一系列家事審判改革,兩級法院收到顯著成效。

一是基本完成隊伍專業化建設。市中院組建了專門的家事案件合議庭,區法院共組建3個專門家事審判庭、5個家事案件審判團隊,配備32名專業法官、46名法官助理負責家事案件;兩級法院共計配備常駐法院的專職調解員、國家二級或者一級心理諮詢師10名,兼職家事調查員或者家事調解員400餘名。

二是調解率持續穩定在較高水平。

三是家事特別程序的探索應用提上了日程。改造案件流程,建立全流程調解機制,並進行心理疏導、家庭治療方面的工作;結案後再由社工、人民陪審員作進一步地跟蹤、回訪、幫扶。

四是完善了家事案件多元化化解機制。

五是硬件設施建設邁上了一個新臺階。全市法院建成了5個家事訴訟中心,功能齊全,同時拓展了家事訴訟與調解的場地,使當事人在訴訟中體會到特區司法的人文關懷。

深圳中院副院長龍光偉表示,中院發佈《深圳法院家事審判白皮書》旨在客觀呈現深圳家事審判的總體概況,分析家事案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反映全市法院家事審判在服務社會穩定、建設美滿家庭、和諧深圳等方面所做的努力,並藉此傳遞家事裁判規則與理念,為人民群眾在新時代有更多的幸福感與獲得感提供有價值的參考。

●“五大原則”應對家事案件

4月14日發佈的《深圳法院家事審判白皮書》中,用“四大主要特點”對近年來深圳家事案件呈現的特點進行了歸納。為了妥善化解家事糾紛,為建設法治深圳、幸福深圳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務,深圳法院有針對性地依照“五大原則”審理家事案件,取得良好的成效。

《白皮書》指出了近年來家事案件呈現出的四大主要特點:

在離婚案件方面,女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比例較高;30-40歲年齡段、婚姻存續時間7至15年的夫妻提出離婚的比例較高;90後“啃老”的比例高,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向父母、其他親朋的借款,或向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的借款;離婚後財產糾紛增多;主張離婚原因符合法定準許離婚情形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增多;離婚糾紛雙方均要求房產所有權,關於房產性質的爭議以及夫妻共同債務的爭議成為審理重點。

在撫養案件方面,雙方均要求撫養權、有協議約定而請求增加撫養費以及不主動履行協議導致另一方訴至法院的案件增多。

在繼承案件方面,繼承人身份涉外情形較多、部分案件難以查明所有繼承人、難以送達,遺囑形式瑕疵問題突出等特點。

在人身保護令案件方面,案件數量逐年上升,女性申請人佔多數,申請理由中毆打行為佔比高,與離婚糾紛案件的關聯度高。

基於上述情況,深圳法院提出了以下五方面案件審理原則,取得良好的裁判效果和社會效益:

一是家事案件多元化糾紛解決的成效凸顯。

二是身份關係處理與精神利益、子女利益保護並重。

三是變更撫養權、撫養費糾紛以尊重協議時當事人意願以及生效判決為基礎。

四是離婚糾紛依法處理財產,貫徹照顧子女與女方權益原則,兼顧利益平衡;按相關司法解釋處理,兼顧利益平衡原則。分割財產時依照照顧婦女與子女權益原則,酌情照顧女方。

五是運用依職權調查以及律師調查令方式查明身份信息,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審查遺囑形式要件,妥善處理繼承糾紛案件。 (記者 田語壯 通訊員 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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