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審判

3月9日上午

作為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同安法院通過“全在線”庭審系統

在全省率先適用簡易程序

審理一起公告送達的簡單民事案件

並當庭宣判

讓原告和被告的訴訟權利都得到保障

“云”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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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詳情

原告向同安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員工食堂用餐費及糧油運費人民幣98807.5元。

同安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被告系經營服飾製造、紡織品、針織品及原料批發的企業,因企業員工用餐需要,被告將公司食堂業務發包給原告。

2018年8月起,被告一直拖欠員工用餐費及運費,截止2019年4月累計拖欠的數額為98807.5元。根據原告提供的用餐明細及用款申請表,被告員工每月用餐人數、次數、價格等信息明確,均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該案的案情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僅是因為被告停業無法直接送達而採用公告送達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簡單案件的條件。

“云”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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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線審判

為節約司法資源,更加及時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安法院決定對該案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並根據查明的事實當庭進行宣判。

“云”审判

另外,疫情防控期間,為減少線下接觸的風險,徵得原告方的同意,該案通過“全在線”庭審系統審理。整個庭審持續半個小時,法官詢問、原告舉證、法官宣判等程序嚴謹有序、畫質清楚流暢,全程錄音錄像,確保公平公正。

法院判決

同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提供用餐服務的合同關係,系當事人權利的自由約定,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應當認定為有效。原告已經根據雙方的約定完成了提供用餐等服務,被告亦應當履行付款的義務。然而自2018年8月起,被告一直拖欠員工用餐費及運費,截止2019年4月累計拖欠的數額為98807.5元。

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一直置之不理,已經違反了雙方的約定,被告應履行付款的義務。現要求償還欠款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為自願放棄訴訟權利,依法可以缺席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員工食堂用餐費及運費人民幣98807.5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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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話說:

疫情發生後,服務行業本來經營就有些困難。原告一面要想方設法經營,一面又被案件煩擾。公告送達後改成普通程序審理舉證期限要延長,這會無形中增加原告作為經營者的負擔。

而經法院依法審查,被告欠的每一筆賬,證據都很充分,依法使用簡易程序審理,既能快速解除原告的煩擾,讓其全心投入到恢復生產經營中去;又能節省司法資源,讓司法人員有更多的精力去定紛止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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