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雲”審判

零接觸,訴訟權利不打折

線上審,執法辦案不停步

“疫”阻隔,法律正義不遲到

“云”审判

2月28日上午,惠安法院院長吳泰雄擔任審判長,與兩名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通過遠程視頻庭審的方式,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鄭某傑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並當庭進行了宣判。

隨著審判長手中法槌敲響,庭審開始。公訴人在檢察院視頻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在看守所參與庭審,辯護人在辦公室為被告人進行辯護,各方均通過遠程視頻參與到庭審中。整個庭審過程嚴肅高效,緊湊有序,畫面流暢。庭審前,惠安法院提前通過短信方式將庭審系統登陸碼發送給被告人家屬,被告人家屬在家中即可旁聽整場庭審活動,實現審判公開原則。

“云”审判

為確保被告人安全,惠安法院法警及被告人均全程穿著醫用防護服、佩裝護鏡及口罩,同時為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法院為被告人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師擔任辯護人。

經審理查明,原告閩南公司與被告人鄭某傑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泉民終字第2273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人鄭某傑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閩南公司不當得利款715925.06元及利息。該判決於2015年11月25日發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鄭某傑收到該民事判決書後,仍於2015年12月9日將其名下擁有的位於泉州市豐澤區湖心街東段北側聯成苑105(夾層)的房產(交易時價值29.8919萬元)以22萬元轉賣給與該民事判決並無關係的陳某芬,並於2015年12月16日過戶給陳某芬。閩南公司於2016年1月15日向惠安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致使該判決無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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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傑在經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確定應當承擔還款義務後,蓄意轉移財產,價值達29.8919萬元,致使案件進入強制執行階段後無法執行,系屬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轉移財產金額達到執行標的金額30%以上,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鄭某傑在收到生效判決,明知其應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故意將名下財產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用於抵債給案外人,惡意轉移財產,逃避法律義務,挑戰法律權威的主觀故意明確,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構成犯罪並應受到刑事處罰。鑑於其能當庭認罪,予以酌情從輕處罰。故其辯護人建議從輕處罰的部分理由成立,予以採納。綜合考慮被告人鄭某傑犯罪情節及認罪態度,依照《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判決,被告人鄭某傑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此次庭審是惠安法院大力推動疫情防控期間“線上”服務不中斷、審判執行“不打烊”的一個剪影。抗“疫”阻擊戰開展以來,惠安法院強化組織領導,加大智慧法院建設投入,先後建成

三處“雲上”法庭,在看守所設立遠程視頻提審室,確保大部分刑事案件正常開庭審判。同時推進民事、執行案件送達、取證調查、調解、財產查控、庭審等各項工作“網上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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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不獲全勝絕不輕言成功。惠安法院將不斷深化線上立案、遠程視頻庭審、網上執行工作,讓科技在疫情防控中大顯身手,讓科技在便民利民上精準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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