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見 規範立案、審判、執行協調運行

近日,為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內部分工協作的工作職責,促進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的順利銜接和高效運行,保障當事人及時實現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全文見三版),就立案、審判、執行、保全程序中的機制銜接等問題作出規定。

《意見》明確,人民法院在訴訟、執行的立案環節,應發放風險提示書,告知當事人訴訟、執行風險,引導當事人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提供財產線索,做好相關信息採集工作,實現信息共享。

《意見》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確權訴訟等案件時應當注意審查標的物狀態。在作出裁判時,應當保證法律文書主文具體明確。在調解時應當審查雙方意思的真實性、合法性,注重調解書的可執行性,能即時履行的,應要求當事人即時履行完畢。

《意見》規定,特定物執行時原物已經毀損或者滅失的,當事人可對摺價賠償數額進行協商,協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告知當事人通過相應程序解決。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發現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內容不明確的,應書面徵詢意見。

《意見》明確了訴訟前、訴訟中、上訴後二審法院立案受理前、法律文書生效後申請執行前等不同階段財產保全案件的部門分工、職責範圍,規範了保全案件的流轉程序。

《意見》規定,各級法院可以根據本院機構設置,明確負責立案、審判、執行銜接工作的部門,制定和細化立案、審判、執行工作銜接的有關制度,並結合本院機構設置的特點,建立和完善本院立案、審判、執行工作銜接的長效機制。審判人員、審判輔助人員在立案、審判、執行等環節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立案、審判、執行工作脫節,導致生效裁判難以執行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意見》以問題為導向,著力於加強分工協作、落實工作責任,對於提高工作效率,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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