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就網際網路法院司法解釋答問:並非簡單的網際網路+審判

2018-09-07 15:54 | 人民法院報

為規範互聯網法院訴訟活動,保護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7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決定自2018年9月7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負責人就《規定》涉及的主要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規定》的出臺背景、起草過程和主要目的?

答: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提高網絡綜合治理能力,確保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自主創新推進網絡強國建設。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依法治網、網絡強國的重要思想,根據中央決策部署,世界首家互聯網法院於2017年8月1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掛牌成立。一年來,杭州互聯網法院全面實行“網上糾紛網上審理”,不斷完善互聯網案件審理規則和裁判規則,形成了可複製可推廣的互聯網司法“杭州經驗”。截至今年8月底,杭州互聯網法院共受理互聯網案件12103件,審結10646件,線上庭審平均用時28分鐘,平均審理期限41天,比傳統審理模式分別節約時間3/5、1/2,一審服判息訴率98.59%。杭州互聯網法院的運行實踐和試點成效得到社會廣泛認可,入選“首屆數字中國建設年度最佳實踐成果”,並被人民網評選為“改革開放40年的40個‘第一’”,在海內外引起強烈反響。

中央政法委、中央網信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杭州互聯網法院的創新實踐非常重視,北京市、廣東省等有關地方對在互聯網產業較集中的地區增設互聯網法院非常積極,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中央網信辦等有關部門到北京、浙江、廣東等地多次開展深入調研,提出工作建議報請中央研究。2018年7月6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增設北京互聯網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的方案》(以下簡稱《增設方案》),決定設立北京、廣州互聯網法院。方案同時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發佈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的司法解釋,明確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範圍,健全完善適應互聯網審判特點的訴訟規則。

為確保《規定》內容能夠緊跟互聯網時代潮流、滿足互聯網司法發展需求,周強院長要求起草組紮實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李少平副院長率起草組在北京、廣東三級法院調研互聯網案件審判情況,並走訪有代表性的互聯網科技企業。起草組先後組織召開多場調研論證會,全面聽取並吸收了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檢察院等相關部門同志、部分專家學者、法官和律師代表,以及互聯網公司、金融機構、司法大數據公司的意見。

制定《規定》的主要目的:

一是確定互聯網法院的管轄範圍和上訴機制。在北京、廣州增設互聯網法院後,我國將有三家互聯網法院,為確保管轄統一、運行規範,需要以司法解釋形式明確收案類型,防止各行其是。

二是明確了在線審理機制運行規則。在線審理是全新事物,其他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法院也正在初步探索階段。我們在充分總結杭州互聯網法院“網上糾紛網上審理”經驗基礎上,針對身份認證、電子數據導入、在線舉證質證、電子送達等突出問題,健全完善了相關程序性規則,既有利於推動互聯網法院公正高效審理案件,也有利於保障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

三是適應互聯網法院全程在線的訴訟模式,結合審判實際對在線訴訟中如何正確適用民事訴訟法作出規定,為互聯網法院依法辦理案件設定規則邊界和探索空間,有利於將互聯網法院打造為推動審理方式、訴訟規則與互聯網技術深度融合的司法實踐平臺。

問:請問增設北京、廣州互聯網法院有何重大意義?

答:在北京、廣州增設互聯網法院,其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實現互聯網審判體系的創新發展。從杭州互聯網法院試點情況來看,通過集中管轄互聯網案件、完善配套機制建設,有利於提升專業化審判水平,規範促進當地互聯網產業發展。與杭州相比,北京、廣州兩地網絡普及率、電商交易規模均居全國前列,互聯網產業樣態更為多元,新類型案件數量、種類較多。通過在北京、廣州增設互聯網法院,有利於豐富互聯網司法實踐,推動打造平臺統一、數據暢通、規範有序、便民利民的互聯網司法審判體系,實現人民法院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的現代化發展。根據《增設方案》,這次我們採取了“撤一設一”的方式設立互聯網法院,即撤銷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和廣州鐵路運輸第二法院,另行設立北京互聯網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是對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方便兩個新設法院專注互聯網審判主業。

第二,強化互聯網空間秩序的規範治理。通過對更多新型互聯網案件的公正審理,有利於及時總結研究互聯網產業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公正裁判引導和規範網絡行為,強化對網絡虛擬財產、知識產權、企業商業秘密、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推動構建網絡空間安全保障體系,強化網絡空間綜合治理能力,促進全面提升重要數據資源和個人信息安全保護能力,打造公平誠信、用戶放心的網絡環境。

第三,推廣互聯網空間全球治理的中國經驗。互聯網法院的增設和完善,是我國主動參與全球網絡空間治理和規則制定的重大嘗試。近年來,人民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設上的成就得到國際社會廣泛認可。通過在北京、廣州增設互聯網法院,將進一步探索互聯網司法新模式、新經驗,總結形成網絡治理的中國經驗,以開放、包容的思路,積極開展國際司法合作交流,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推進全球互聯網治理體系變革的“四項原則”和共同構建網絡命運共同體的“五點主張”。

問:互聯網法院管轄有哪些特點?

答:根據《增設方案》,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類型互聯網案件。《規定》立足互聯網法院職能定位,圍繞人民群眾對互聯網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細化明確了互聯網法院的案件管轄範圍:

(一)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簽訂或者履行網絡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

(二)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三) 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四)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

(五)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

(六)互聯網域名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

(七)在互聯網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

(八)通過電子商務平臺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

(九)檢察機關提起的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

(十)因行政機關作出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互聯網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等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糾紛;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互聯網民事、行政案件。

上述管轄範圍,主要體現了以下三個特點:

一是互聯網特性更加突出。《規定》立足全程在線審理原則,凸顯了相關案件的互聯網特性,方便案件在線審理、證據在線提取。例如,對互聯網合同類案件強調“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對互聯網民事侵權類案件強調“在互聯網上發生”,對侵犯網絡著作權案件強調相關作品應當是“在線發表”或者“在線傳播”等。

二是所涉糾紛領域更加廣泛。《規定》在原杭州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範圍基礎上,將在互聯網上侵害他人人格權糾紛擴展為在互聯網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新增了檢察機關提起的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將互聯網行政糾紛進一步細化為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互聯網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等行政糾紛。

三是管轄方式更為靈活。為便利當事人訴訟,《規定》明確當事人可以依法協議約定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互聯網法院管轄,如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簽訂或者履行合同的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等。但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商等採取格式條款形式與用戶訂立管轄協議的,應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

上訴機制方面,當事人對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原則上應當由其所在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由於北京市現有四個中級人民法院,《規定》指定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北京互聯網法院部分上訴案件。同時,考慮到北京、廣州兩地已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為遵循法律統一適用機制,北京、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的互聯網著作權權屬糾紛和侵權糾紛、互聯網域名糾紛的上訴案件,分別由北京、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受理,業務上接受相應知識產權法院的監督指導。

問:對互聯網法院的訴訟平臺建設有何要求,其安全性和中立性如何保障?

答:互聯網法院訴訟平臺是當事人開展在線訴訟活動和法官在線辦理案件的專用平臺。根據《規定》要求,訴訟平臺在建設和使用上應當具備以下三個功能。一是載體的多樣性。互聯網法院應當建設適用於電腦端的網站平臺,也應當綜合運用微信小程序等新興技術手段,打造方便、快捷、安全的移動終端平臺;二是功能的集約性。訴訟平臺應當包含起訴、受理、送達、調解、舉證、質證、庭審、上訴等多重功能模塊,整合內嵌相關審判輔助系統,探索運用人工智能、物聯網、雲計算、區塊鏈、虛擬現實/增強現實(VR/AR)等技術,提供各類智能化辦案輔助。三是數據的交互性。訴訟平臺應當開放數據接口,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有序接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商、相關國家機關等佔有的涉案數據。

在互聯網法院建設過程中,社會各界非常關心司法數據安全和當事人的信息保護,我們一直高度重視訴訟平臺系統、數據的安全性和中立性。《規定》明確要求:訴訟平臺接入數據應當有序接入、安全管理,對涉案數據的存儲和使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訴訟平臺的建設應當堅持合法有序、兼容幷包、自主可靠、安全可控等原則。訴訟平臺的搭建維護、數據流轉、風險防控等事務,應當由法院或中立第三方企業完成。互聯網法院應當規範引導多方技術力量共同參與平臺的開發建設,嚴守技術中立底線,防止個別互聯網企業成為訴訟平臺實際控制人,確保系統、數據安全,切實維護平臺公信力。

問:請問互聯網法院在審理方式上有哪些創新?

答:互聯網法院並非簡單的“互聯網+審判”,而是綜合運用互聯網新興技術,推動審判流程再造和訴訟規則重塑,是對傳統審判方式的一次革命性重構。在審理方式上有著以下創新突破:

第一,實現全流程在線審理。互聯網法院以在線方式審理案件,依託互聯網訴訟平臺,實現起訴、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準備、庭審、宣判等全流程在線完成,當事人足不出戶即可完成訴訟。為確保“全流程在線”貫穿訴訟始終,《規定》要求對互聯網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法院原則上也採用在線方式審理。

第二,實現電子數據的在線接入。互聯網法院通過訴訟平臺有序接入相關機構佔有的涉案電子數據,實現在線數據的實時導入、安全存儲和合法使用。依託訴訟平臺數據導入機制,互聯網法院能夠在線提取涉案信息、核實當事人身份,及時固定證據,為當事人舉證和法院調證、認證提供安全便捷的形式和渠道。

第三,實現電子送達的廣泛適用。“送達難”一直是困擾傳統法院審判的“痛點”。《規定》以問題為導向,以互聯網運用和信息技術發展的社會現實為基礎,以公正便捷解決糾紛、滿足人民群眾司法需求為出發點,全面規定了電子送達的適用條件、內容範圍、手段方式和生效規則,促進電子送達的有序適用。互聯網法院可以通過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互聯網訴訟平臺、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賬號等多種方式送達,基本囊括了現行有效的所有通訊形式。《規定》確立了“默示同意規則”,明確當事人就電子送達作出過事前約定或事後認可的,可以視為同意,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基礎上,合理界定了電子送達適用條件。

第四,實現電子案卷的智能生成與流轉。互聯網法院充分運用信息技術優勢,在調解、庭審等多個訴訟環節利用語音識別技術同步生成電子筆錄,方便當事人在線核對確認。互聯網法院還可以利用統一訴訟平臺,隨案同步生成電子卷宗,在訴訟服務、審判管理和智能輔助辦案等領域深度開發應用。卷宗以電子檔案形式進行歸檔存儲和上訴移轉,真正實現了“無紙化”審判,進一步提升了互聯網法院審判工作的自動化、智能化水平。

(原標題《最高法就互聯網法院司法解釋答問:並非簡單的互聯網+審判》。編輯計晟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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