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審判┃永安法院首次運用互聯網法庭審理刑事犯罪案件

“雲”審判┃永安法院首次運用互聯網法庭審理刑事犯罪案件

3月13日,永安法院通過互聯網庭審系統審結一起開設賭場案件,被告人李某燈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這是永安法院首次開展刑事案件的互聯網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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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積極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上午9點,該院合議庭法官、公訴人、辯護人和書記員均佩戴好口罩,經體溫測量後依次進入已完成消毒工作的互聯網法庭,被告人李某燈則通過看守所的電子設備實時登錄該院的互聯網庭審系統。


案情介紹


2019年2月29日至2019年5月28日期間,被告人李某燈夥同羅某同(已判決)、李某(另案處理)共同出資在永安市槐南鎮和市區某小區等地,利用微信等開設賭場,期間陸續僱傭羅某美、羅某染、陳某香(均已判決)為網絡賭場的賭客上分、收取及支付賭資等。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某燈主動向永安市公安局投案。

經統計,被告人李某燈夥同羅某同、羅某美等人作案期間,共計接受賭客投注人民幣4248813.65元,支付賭資共計人民幣4483881.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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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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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審判長精準把握庭審節奏,公訴人對被告人進行訊問和舉證。被告人陳某燈通過看守所裡的電子設備進行供述、辯解和最後陳述,其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所舉證據均無異議,並表示認罪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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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李某燈:本人在此案中給社會和家庭都造成了傷害,我對自己所犯的錯深感後悔,我深刻認識到自己所犯的錯誤,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自願認罪認罰。因本人家中尚有年邁父母,下有三個年幼的孩子,妻子面臨巨大的經濟壓力,我是家中唯一的頂樑柱,懇請法官給予減輕處罰,使我能早日迴歸社會、迴歸家庭,擔起孝老育幼的責任,重新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


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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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燈為獲取不法收益,夥同他人利用網絡開設賭場,組織不特定人員進行網絡賭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

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李某燈同他人屬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屬主犯。案發後被告人李某燈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以減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據此,永安法院依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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