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村集土地是否無需徵詢村民意願?如何界定合法徵地?

j中華民事國事俱樂部


回答問題前不得不強調下徵收和徵用的區別!

土地徵收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

土地徵用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收歸國有的行政行為。

兩者是有去別的,徵收是取得的財產所有權;而徵用取得的是財產使用權!

徵用集體土地是需要徵詢村民意見的!

集體土地徵用需要村民意見三個法律依據如下:

1:國務院2004年下發的第28號文件,其中規定:“在徵地報批前,要將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對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

2:村民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設計村民利益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地補償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

如何界定是否合法依據如下: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應當在公告規定期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補償等級。

2:第四十七條規定:“徵用土地的,按照土地的原有用途給予補償”。

至於補償標準各地不同可查看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的詳細介紹。

3:第四十八條規定:“徵地補償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鄉音之聲


關於徵用村集體土地是否無需徵詢村民意願和如何界定合法徵地的問題,

首先,回答第一個問題。徵用村集體土地是否無需徵詢村民意願?

如果是國家為公共利益需要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對土地進行徵收或徵用並給予補償,不需要徵詢村民意願。如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需要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一、國家為公共利益需要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20年)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所以依據以上法條所列的情形,國家只要是為了公共利益徵收農民集體土地的可以依法對土地進行徵收或徵用並給予補償。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20年)第四十七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所以依據以上法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需要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並依法制定安置補償方案,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其次,回答第二個問題,如何界定合法徵地?

關於這個問題,界定是否是合法徵地涉及的程序較多,從立項開始到最後竣工驗收,涉及的流程和審批環節大約二十幾項,這裡只說我們老百姓直接能看到和參與的。

一、徵收公告。在土地徵收前地方政府會發布公告,一般會貼到村委會、村小組或直接貼到各個農戶家。公告內容一般包括: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批准用途、被徵地對象、位置、地類、面積、補償標準、人員安置情況及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和地點。

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這個方案只對安置補償涉及的事項進行公告。一般包括徵收土地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的事項、安置人口事項、土地補償標準等事項,支付安置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標準支的有關事項及人員安置途徑和安置措施等。

三、聽證。聽證是在補償安置方案後,需要徵地當事人要求才會召開,否則不會召開。只要是被徵地當事人依照法律法規,認為徵地補償和安置方案不合理的,一般都會召開聽證會。參與對象是被徵收村集體組織成員、村小組及被徵地農戶,一般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

綜上,作為我們農民要詳細看徵收公告、安置方案公告發布的時間、地點、形式、內容等是否依法進行公告,是否存在問題。要求召開聽證會,聽證會實施部門是否聽取徵地當事人的意見,如果要求召開,不召開聽證或無理由拒絕。這樣的情形都可以判斷徵地是否合法。

最後,徵用土地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實施,必須嚴格按照徵地審批程序,必須給予被徵地農民以法定的經濟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以上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不當之處,歡迎評論,批評指正。





帝逢春


當然要村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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